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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區《人權篇》

《200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綜合報導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專制國家,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警察和軍隊最高層的幾乎所有職務都由共產黨員擔任。最高權力屬於由24名委員組成的政治局及其由9名委員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胡錦濤總書記身兼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三個最有權勢的職務。黨的權威主要依賴於政府維持社會穩定的能力、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黨對人事、新聞媒體和安全機器的控制以及不斷提高中國13億人口中大多數人的生活水準。文官政府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政府的人權紀錄仍然不良,政府繼續從事大量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政府和安全當局更多地騷擾、拘押和監禁被認為威脅政府權威的人士。政府還採取措施對印刷、廣播和電子媒體實行更嚴格的控制,並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人們要求糾正處理不公的問題所引發的抗議活動大幅增加並受到壓制,有時遭到安全部隊的暴力鎮壓。2005年,中國在法律改革方面出現了一些引人注目的發展。但為提高司法權威和減少警方和安全部隊獨斷專行的行為所擬定的某些重要措施陷入停頓狀態。政府採用的新的宗教事務法規擴大了對註冊宗教團體某些活動的法律保護,但因未能保護未註冊的宗教團體而受到批評。

 報告記述了下列人權領域的問題:

 ──拒絕給予[人民]更換政府的權利;
 ──對被拘禁人員實施肉體虐待導致死亡;
 ──對囚犯實施刑訊逼供;
 ──對被認為威脅黨和政府權威的人士進行騷擾、拘押和監禁;
 ──任意逮捕和羈押,包括非司法性的行政拘留、勞動教養、以精神病為名拘禁及延長審判前的拘留期或在拘留期禁止與外界接觸;
 ──司法部門受政治控制,對某些案件的處理,特別是涉及異議人士的案件,缺乏合法程式;
 ──羈押政治犯,包括被判洩露國家機密罪和顛覆罪、曾被判現已廢除的反革命罪及因涉及1989年天安門廣場示威事件而被監禁的人士;
 ──對異議人士實施軟禁和其他未經司法部門批准的監視和拘押;
 ──檢查公民的郵件、監聽電話和檢查電子郵件;
 ──採用強制性的限制生育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導致強迫墮胎和絕育;
 ──加強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限制;查封報章雜誌;查禁政治敏感的書籍、期刊和電影;干擾某些廣播信號;
 ──限制集會自由,其措施包括拘押和虐待參加示威和請願的人士;
 ──限制宗教自由,控制宗教團體、騷擾未登記註冊的宗教團體並拘押其成員;
 ──限制旅行自由,尤其對政治敏感人物和地下宗教人士;
 ──強制遣返北韓難民,對很多難民未能提供充分保護;
 ──政府腐敗現象嚴重;
 ──增加對國內外獨立非政府組織活動的監督、騷擾和限制; 
 ──販運婦女和兒童;
 ──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存在社會歧視;
 ──壓制藏族地區和新疆穆斯林地區少數民族的文化和宗教;
 ──限制勞工權利,包括結社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權以及勞工健康與安全;
 ──強迫勞動,包括監獄勞動。

 2005年度,在人權領域出現了一些積極的變化。政府將死刑批准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支援某些地方對警方審訊犯罪嫌疑人進行記錄的試驗,限制對未成年人、老人、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行政拘留。三月間,政府官員說,在私人住宅舉行的家庭聖經學習會無需向政府登記,並表示法律允許對未成年人進行宗教教育,但這兩個方面的問題依然存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保護婦女權益法律的一些修正案,包括一項規定性騷擾為非法行為的修正案。政府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關於禁止就業歧視的第111號公約。政府還接待了國際人權監督人員的訪問。

 西藏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縣和自治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西藏自治區內的人口為240萬人,自治區以外的自治縣和自治州內的藏族人口共有290萬人。

 保持和發展藏族地區獨特的宗教、文化和語言傳統及保護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仍然是令人關切的問題。政府嚴格控制有關藏族地區的資訊並嚴格限制外人進入藏族地區,因此,難以準確判斷人權受到侵犯的程度。

 政府在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記錄依然不良,宗教自由受壓制的程度仍然很高。政府繼續用懷疑的眼光看待達賴喇嘛,並慣於將藏傳佛教的宗教活動與同情分裂主義聯繫起來。

 當局繼續嚴重侵犯人權,包括施以酷刑、任意逮捕和關押、對異議人士採取軟禁和其他非司法性監視手段、不經公開審判而羈押、壓制宗教自由以及任意限制遷移自由。

 藏族地區出現的積極動向包括政府同達賴喇嘛的特使進行了第四輪對話。八月,政府首次允許一個國際代表團在西藏自治區同獲釋的政治犯平措尼珠(Phuntsog Nyidrol)見面。十一月,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首次訪問了西藏首府拉薩。

 香港

 香港人口約為690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1984年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總法《基本法》明文規定,香港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並提出進一步推動民主化以及為在2007年後實行普選制而努力。

 香港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推選,選舉委員會的800名成員分別經直接選舉、間接選舉或任命產生。行政長官任命並領導其他主要政府官員。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于3月辭職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應由署理行政長官任滿董建華未完成的兩年任期。《基本法》極大地限制了立法會的權力,立法會的60名議員中只有一半是經民選產生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在2004年的選舉中產生,任期四年。儘管選舉在總體上被認為是自由與公正的,但在選舉之前的幾個月出現了有關選民和政治評論員遭到恐嚇的指控。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香港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但據報告在人權方面存在著以下問題:

 ──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機構影響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
 ──自我審查的問題繼續令人關切
 ──對婦女施暴和歧視
 ──勞動者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限制

 澳門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門人口約為450,000人,澳門居民擁有基本自由並享受著受到法律保護的各項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法也叫《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頒布。澳門政府由一名行政長官領導。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的300名成員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由人大任命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內地代表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九月,選民在分區直選中選出了立法會29名議員中的12名。功能利益組別選出了10名議員,另外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不把以普選方式產生全部立法會議員作為最終目標。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澳門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但在一些領域存在著問題。據報告有以下侵犯人權的問題:

 ──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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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