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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美麗島》 生不如死的日子(2)


 讓我們先就這段時期他們的生活概況作個回顧。首先,他們完全生活在與世隔絕、暗無天日的環境中。於十二月十三日清晨被捕的第一批十四人,對於事態的發展固然措手不及,未能跟家屬交代後事,即使陸續被捕到案的人,也從此跟外界失去連繫,他們被單獨羈押在狹窄的囚室裡,更被隔離偵訊,沒有人交談,也不准會客,不准看報,當然更不准看電視或聽收音機,雖然每週可以寫二封信,但每封信不得超過二百字,事實上信未必發得出去,反倒提供偵訊人員偵訊的線索,而且絕對收不到親友的來信,唯一可以獲知的信息是家屬所送進來的吃穿用品,即使小小薄薄的一張送物簽收單,也載滿了難以言喻的情意。

 外界資訊的全然斷絕使被訊問者陷入茫然無知中,有助於偵訊人員捏造或扭曲事實,哄騙被訊問者,而獲得預期的口供;人際關係的全然孤立使被訊問者陷入慌亂無助、孤單淒寂的情境,有助於偵訊人員偶施虛情假意時,瓦解被訊問者的敵對與自衛性心防,而吐露原本刻意隱埋的情衷與秘密。

 無知與孤立之餘,他們更得生活在疲憊厭憎和恐懼不安當中。疲憊厭憎,因為前後五、六十天,除了獄卒外,他們每天廿四小時面對的便只有偵訊小組人員,小組分成數班,每班二至八人不等,日以繼夜輪番上陣,但被訊問者必需一人獨撐,接受不眠不休連續長達三至十天的疲勞審訊。有時困頓打盹,有時不支昏厥過去,於是便要遭受潑冷水,甚至拳打腳踢的待遇,最慣常的情形是在心志模糊不清中,順從偵訊人員的旨意,說出他們要聽的話,寫下他們想要的口供。

 關於偵訊人的模樣和嘴臉,筆者在《無眠之夜》小說中,曾經對專門偵訊我的「四人小組」二男二女的種種德性,費了一些筆墨加以描繪。

 ....然而果真恐怖不是事實嗎?她彷彿又見到那張面孔,那張像極了蒸發過頭,溢出糕模的清明節掃墓祭拜的紅龜糕似的長圓形臉,只是肉皮兒細細自白的,一付營養過剩的樣子,上面鉗著兩彎因眼皮過肥而低掩的細瞇眼兒,眼光是寒峻、狡詰的,配上一頭短短的、兩邊梳起來、傾向額前便垂下來的毛澤東髮型,每次他一在場,她就打心底裡不寒而慄。還有一個女特務,三十出頭的年紀,長而濃密的捲髮妖冶地散披在肩頭,一對帶著桃花氣的杏眼,老是抹上濃濃的黑眼線,外帶一層藍綠色眼暈,血口噴人的紅唇翕動時,她就會想起小時候看話劇的女匪幹形象。衣著是時新的,質料上等的外套配著摩登的馬靴,坐在昏暗的偵訊密室裡問案,正是中國俗話「錦衣夜行」的最佳寫照。那樣的裝束,坦白說,還難免令人懷疑是幹這一份工作的人所穿得起的。這位小姐說話的頻率變化很大,有時輕柔似水,脾氣來了可不亞於河東獅吼。事實上,她巧妙她運用兩者,使威逼利誘取供的目的有效達成。

 並非由於佛洛依德「同性相斥」的心理因素作祟,至少她對另一位小姐的印象就不至於那麼惡劣,大概因為出道不久吧?這第二位小姐的衣著與裝束都較純樸,舉止言語也沒有那麼熟練、那麼熱辣陰蟄,問案時多少會顧及情面,私底下也會安慰她、關心她。就一個特務而言,顯然她嫌嫩了些,惟其如此,她才令人感到血性猶存。雖然她也挨過這位小姐的責罵,衷心裡她實在也為台大法律系畢業卻誤入歧途的她深感惋惜。

 專案小組最後一名偵訊員是個瘦長高峻的青年,撇開他的特務身分不談,他的外表堪稱英俊,也很愛漂亮,問案的時候總不忘隨時從口袋裡掏出一面小鏡子自已照啊照的。無奈他的衛生標準太不敢令人恭維,不但她每次請求讓她中午回房洗澡洗頭時要被嘀咕(熱水是中午供應的,過了午後水就涼了),他自己壓根兒就反對常洗,一個多月下來,髮油夾著頭臭常隔著桌面飄過來,使她真感到要嘔吐。這還不奇,奇的是他每每愛當著她的面把梳過頭的梳子意猶未盡似地頻頻嗅著,大概與當年辜鴻銘酷愛臭腳丫子有異曲同工之妙吧?這位一見面就惟恐她不知道他是研究所畢業的年輕特務,在整個偵訊過程中也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文化氣質,事實上,他竟是所有偵訊人員中最愛管閒事,最喜歡刺探男女隱私的「包打聽」。

 再說恐懼不安。試想每個人被羈押在戒備森嚴、不見天日的斗室,尤其調查局安坑招待所的山間地窖,隱秘而且出奇地靜悄悄,每個房間又用厚重的黑布遮蓋著,在裡面根本無從確定今夕何夕,身在何方。前來提押的憲警,往往穿著長統馬靴,踏著雄壯的步伐,發出令人心驚肉跳的聲響,而窩居在囚室之內的人犯,便得提心吊膽傾聽馬靴的聲音不知將停留在誰「家」。馬靴止處,囚室的鐵門卡擦響起,倒楣的人犯於是開始另一個愁雲慘霧的日子。

 事實上,一個人一旦淪為階下囚,他的自我和人格立即面臨被解組的危機。很多人在坐牢第二天,頭髮被理個精光,有些人被要求穿上囚衣,而貼身的眼鏡、手錶、皮帶等物,早在一「進門」時就被悉數搜走了,屬於個人的標記被搜走了,個人的自我也要被踐踏。他的學經歷、事業或社會地位、親戚朋友甚至祖宗三代,在偵訊人員眼中全是廢物,甚至是毒物,而形諸於口的,不是冷嘲熱諷便是否定和詆毀。如此,屬於個人的標記和自我越來越少,他的自我意識也就越來越薄弱,自我原則越來越難堅持,而偵訊人員便越來越方便予取予求。

 以上資訊斷絕、人際孤立、疲憊厭憎、恐懼不安和自我解組等折磨,如果有一定的期限,還可以咬牙忍耐,屈指數著光明的到來;不幸的是,那時候,每個人日復一日面對的是同樣厭憎的偵訊面孔,所作的是悖離事實,至少違反自由意願的種種供述,而所重複的是失卻自由與自主性的生活,他們早已忘卻鐵窗之外的藍天白雲,他們根本認定一切的苦難磨折將永無盡期。逐漸地,求生的意志沒有了,求死的意志反倒日益鮮明,所謂「生不如死」,誠如陳菊所說:「死亡在那時候竟是一種解脫,有著一種幸福的感覺,有人甚至對死亡懷抱著渴求。」

 在這樣的心理背景和羈押環境之下,偵訊人員又用什麼樣的招術來套取美麗島人士的口供,而編織成一幅既受共匪利用,又與台獨掛鉤的暴力叛亂圖呢?

 首先,為要讓你相信他們有「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的生殺予奪大權,他們一再表明:「這是政治案件,政治案件要用政治解決。」言下之意,他們需要的供述是符合他們的政治目的,不必是事實。當然也包括法律是不中用的,法官辦案一切以政治目的為判決依據。

 為了怕你不相信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他會告訴你,根據「懲治判亂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坦誠交代,充分合作」,絕對可以「沒事回家」。當然,他們並不會真的把《六法全書》攤開給你看,否則你會發現「九條二」的規定其實是這樣的: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將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要符合此一條款,它必需有「檢舉」的行為以及「因而破獲」的結果,否則不能適用。此一條款的立法用意至為陰毒,它具有鼓勵被捕到案的人「出賣」同志的目的,但用在美麗島事件上,除了足以構成株連他人的效果,本身絕不能因此獲得「法律上」的好處,蓋因整個美麗島早在到案者供述、「檢舉」以前,已被一網打盡矣。

 偵訊人員其實是以「九條二」作幌子,哄騙被偵訊的人與他「坦誠交代,充分合作」,包括:
 一、把你所知道的,毫無保留說出來。
 二、把你所不知道而他們要你知道的,依照他們告訴你的,寫下來。
 三、把你所主張的,毫無遮掩說出來。
 四、把你所未主張而他們要你主張的,依照他們告訴你的,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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