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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快報首頁  新聞快訊   2002.12.22
 

監察院要求嚴究掏空農漁會信用部者責任

 監察院「農業金融改革方向」專案調查報告指出,政府相關部門對於40餘家問題金融機構及負責人的處理,未能依法懲辦,跟社會的期許落差過大,同時,「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業務分級管理措施」竟多次修正,最後卻宣布暫緩實施,顯示行政部門規劃有欠週延。

 調查報告中要求,對農會信用部的業務管理,宜依當前政經濟環境,嚴予追究違法掏空者的責任,包括由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共同研議速審速結機制,公布相關違法者的惡劣行徑和擬具追索、嚴防脫產行為措施等,速審速結,以儆傚尤及符民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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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最新完成的專案調查報告具體指出,台灣在設置金融重建基金及訂頒相關法規後,到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已陸續處理四十餘家問題金融機構,但財政部對違法基層金融機構核處罰鍰者,平均每件僅約新台幣十餘萬元,顯屬過輕。

 監察院指出,政府對農漁會理監事、總幹事或選聘人員涉及違法失職,均函請行政院農委會依農會法解除選聘人員職務或停止職權,若涉刑事責任時,財政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即將相關人員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但政府追懲問題金融機構負責人與社會期許的作為,仍落差過大。

 專案調查報告建議說,嚴究問題機構負責人或可採限制財產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暨限制出境等方式。

 調查報告表示,主管機關應加強金融檢查督促農漁會信用部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防止弊端,未來金融管理重點應在業者平時嚴密的內部稽核自律。

 報告表示,業者嚴密內部稽核自律的具體作法包括:授信與投資業務應按功能分割,避免集中一人或少數人辦理;加強交叉由他人抽查或臨時調換工作;總機構應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執行資產負債管理及風險控管,並對各營業單位一定額度以上授信或投資案重複審查等。

 監察院表示,財政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發布實施的「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業務分級管理措施」,引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逾放比率高低實施分級業務管理,對逾放比率偏高的信用部限制內部融資,但相關措施發布不久即二度修正,行政院並在十一月宣布暫緩實施,顯示行政部門規劃有欠週延。

 監察院說,政府對問題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涉違法,移送法辦案件數四十餘件,但未見司法機關迅速審結,對違法亂紀者難收警惕之效,行政部門宜與司法機關共同研議速審速結機制,公布相關違法者的惡劣行徑和擬具追索、嚴防脫產行為措施等,速審速結,以儆傚尤及符民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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