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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馬政府「中生來台及承認學歷」政策


/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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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2010年8月19日立法院通過中生三法,為中國學生來台及承認中國學歷取得法律依據,但民進黨提出以教育部「三限六不」政策入法作為配套,卻遭中國國民黨反對,形成執政黨反對自己教育部政策的矛盾景象,終以「一限二不」入法為共識。

 民進黨團所提出的附帶決議,規範中生在台就讀期間不得打工、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校內外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也經朝野立委表決後通過。但附帶決議並無法律拘束力。

 二、國民受教育權「禁止保護不足」

 (一)國民受高等教育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大法官釋字三八二號解釋、釋字六二六號解釋「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準此,台灣國民受高等教育乃憲法二十二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

 (二)基本權保障之客觀面向「國家保護義務」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本於「國民主權」的基本思維,政府有義務完足照顧每一個國民之基本權利得予實現,當然,人民受教育權亦應受政府完整保護。

 惟中生來台政策雖對中生不加分優待,但採外加名額;雖不編列獎助學金,但學費由各校決定(民進黨雖提案要求中生學費提高入法,卻遭中國國民黨阻擋)。

 而我國的大專院校,縱使是私立大學,仍接受政府相當之補助,更不用說公立大學了。我國以全民納稅推動教育事業,而中國學生來台就讀,除應繳納一般學費外,更應自行負擔其所享有一切教育資源之代價。

 行政院容許各校決定學費,恐造成漏洞,讓未繳稅之外國人,享有等同我國國民之受教待遇,進而稀釋我國學生之教育資源,形成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國家未完整保護國民受教育之憲法上基本權利,背離法治國「國家保護義務」之「禁止保護不足」要求,而生違憲之虞!

 三、對國人工作權保障不足

 立法院僅以附帶決議方式禁止中生在台打工,然附帶決議並無法律拘束力,若中生執意打工,則其法律效果是什麼?「一限二不」真能有效維護國民之工作權?

 依據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國家被課予一定之保護義務。故我國政府立法明文禁止中國學生畢業後留台就業,並應比照美歐國家,在制度上明文限制中國學生在學期間打工時數,以保障台灣人的就業權利。

 很多中國學生到美歐國家後,一下飛機就開始超時打工,或畢業後非法居留賴著不走,衝擊當地就業市場,影響留學國人民的就業權益,為防杜非法居留或超時打工,美歐國家對包括中國在內、留學生記錄不良的國家設有管制措施。

 以英國為例,中國學生入境後必須立即向警局登記,香港回歸中國後,未持有英國海外護照的香港留學生也都必須辦警局登記,記錄良好的台灣留學生則不須辦理警局登記。

 簡言之,中國人在台灣受教育的費用應該完全由他們自己負擔,開放中國學生來台就學不應以犧牲台灣子弟的就業機會為代價。

 台灣為了自身高等教育發展及學術研究的需求,可以引進中國學生,只是中國畢竟是不友善國家,且兩岸國家規模對比懸殊,對中國學生的管制,台灣必須比美歐國家嚴格。

 可惜的是,立法院在中生三法對國人之工作權保障並未立法明文,我們只能依賴行政機關把關,但從二○○八年毒奶粉事件看到馬政府行政管制能力不足,而陳雲林事件、ECFA公投履遭違法駁回、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等事件更彰顯「依法行政」的憲法精神宛如具文。

 行政團隊貿然開放中生來台就讀,一旦行政管制失靈,而無法確實執行禁止中生在校外打工或兼職;畢業後不得留在台灣就業,勢必衝擊國內就業人口,嚴重危害台灣人民之工作權益!

 四、容許比照歐美法制之開放模式

 承前所述,若能在不侵害國人的受教育權及工作權前提下,仍應容許比照歐美法制的開放模式,中國其實仍存在部分優質學校,其學歷為諸多先進國家所承認。因此,政府應參酌研究美國、歐盟及日本之學歷認證標準,採其中最嚴格者為參考值,審慎制定中國學歷認證之準則。

 這個問題不只牽涉到中國人能否來台灣唸書,也牽涉到去中國唸書的台灣人,其學位在台灣能否被承認的問題。如果政府認證中國學歷的標準過於寬鬆,形同鼓勵台灣學生到中國買便宜的學位,國內大學招生將更形困難。

 而此配套需建置於完整學歷認證法規制度上,除課予我國政府對於中國學歷真偽檢驗之嚴格「管制義務」外,另對於以偽造學歷入學者,宜參考外國法令,將剝奪其入學資格,乃至於其已獲得我國學歷之撤銷,在制度上建構完整配套。

 此外,民主作為普世價值,站在多元文化國的觀點,教育「非民主法治」國家之人民確有其必要,現代人類為追求較有尊嚴的生存方式,經過歷史的進化而實行民主法治,以數人頭來取代打破人頭的方式來找出適當的公僕;而中國人民之可憐,在於他們出生即受到過時的集體主義(民族主義)羈絆,國家未曾提供過多元、人性化的教育環境。

 本文以為,倘若我國政府能確實執行「三限六不」原則,尤其是總量管制部分,未致犧牲我國人民之權益為前提下,給予「非民主法治」國家之人民有接受具多元、民主、法治、人權的教育環境,亦屬對全人類之一大貢獻。

 五、「三限六不」將過半跳票?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為因應中生法案,提出以教育部「三限六不」入法作為配套,卻遭中國國民黨反對,形成執政黨反對自己教育部政策的矛盾景象,最後只讓「一限二不」入法,使人民高度質疑「三限六不」能有效保障國人受教育權及工作權嗎?

 馬總統一再保證「政府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唸書,但不開放國家考試,他們不會搶台灣學生的工作」,因此,教育部針對中生來台,設計「三限六不」作為配套,但官員的保證可信嗎?馬總統「六三三」的經濟承諾,如今何在?官員的保證與承諾都只是說說而已,只有透過修法將政策具體明文,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再者,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國家就「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與「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限六不」影響的不只是在台的中國留學生權利義務,更涉及我國就業環境變遷、國人憲法上之工作權、受高等教育權利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因此,「三限六不」本應修法予以明文。

 執政黨阻擋自己教育部政策「三限六不」成為法律,不只在邏輯上說不通,更違反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本文認為,依馬政府的「白賊習慣」,一旦開放中生,馬總統「陸生不會搶工作」的保證恐怕也將隨之跳票,台灣人應盯緊馬政府,別讓未立法明文的「二限四不」黑箱偷渡,恣意放寬。(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本文同時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

 

http://www.southnews.com.tw0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