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通電話不具法律效力


/綜合報導


 中國黨主席連戰就訪中之行,在25日下午與陳水扁總統通電話,一般解讀這是一種「報備」方式,但是,陳、連通話之前,陸委會在記者會中強調,通電話只是一個口頭說明,不具法律效力,不代表「授權」。

 陸委會主委吳釗燮還表示,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任何政黨依法都不可以和中共簽署任何形式的協議,也不適宜和對方達成口頭承諾,否則有觸法之虞。

 吳釗燮在記者會中表示,政府的立場相當明確,亦即推動兩岸正常化交流,增進雙方了解,降低誤會,是政府既定的政策。

 吳釗燮說,只要符合上述目的,依法辦理的任何民間交流活動,政府不僅不會反對,也會提供各種方式的協助;但政黨不是一般的民間團體,政黨有其應該嚴守的分際,對於國家和人民也有無法忽視的責任。

 他指出,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不同,政黨組團訪問中國,自然無從主張是一般民間團體的交流;政黨領導人對國家、社會、人民都有其應負的責任,絕非只是對個人歷史地位及黨員負責。

 吳釗燮強調,中共一意孤行制定反分裂法,將台灣貶為中共統治下的地方政府,也把使用非和平手段對付台灣和兩千三百萬人民白紙黑字寫入法條。

 他說,任何受到台灣選民支持的政黨,都應該將台灣人民強烈反對中共制定反分裂法的主流聲音,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兩岸分立分治、互不隸屬的台海現狀,以及中華民國未來的任何改變,只有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才能決定等國家基本立場,堅定且明確地向中共領導人表達,才是盡到政黨基本的責任。

 吳釗燮表示,陸委會提醒有意前往中國訪問的政黨和其領導人,在未經政府授權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共對涉及公權力議題進行協商。

 對於連戰和陳水扁總統通電話是否具有「報備」效力,吳釗燮說,「報備」不是法律專有名詞,通電話只是一個口頭說明,不具法律效力;有嚴謹程序的「委託」或「授權」,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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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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