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手護台灣大聯盟執行召集人 黃昭堂
連署團體:
台灣教授協會 |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
台灣教師聯盟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李登輝之友會 |
台灣北社 |
台灣中社 |
台灣南社 |
台灣東社 |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 |
世界台灣母語聯盟 |
十八年前,台灣人終於擺脫戒嚴令的枷鎖,獲得自由。隨著政治解嚴和媒體解禁,黑手縮回去了,人民可以暢所欲言,不再擔心半夜響起的敲門聲。
最近,呼吸十八年的自由空氣突然凝重起來,白色恐怖的幽靈竟附身在司法體系中大力反撲;林一方,一位電影工作者的表現自由正遭受強烈打壓。弔詭的是,這種現象非但沒有喚起社會的普遍憤怒,有人甚至用詭辯來混淆言論自由的真義,主張毀損名譽就該被查扣和逮捕。
光碟是否涉及誹謗,法律自有定奪,但從桃園刑警大隊非法搜捕以來,檢警濫權現象愈趨嚴重,令人駭異。首先,檢方無視妨害名譽須告訴乃論,竟然代替朱立倫認定尚未散布的光碟「涉嫌誹謗」,進而違法扣押工作母帶,逕予偵辦;林一方召開記者會,檢警又擺出對付槍擊要犯的陣仗,身為被告的檢察官更無視迴避原則,當場拘捕林一方,連夜偵訊十三小時後向法院聲押,而法院裁定一百萬元的巨額交保金,更突顯院檢有意聯手把林一方塑造為窮凶極惡的罪犯,徹底模糊言論自由的原始訴求。
桃園檢警採取預防姿態進行搜捕,用盡手段禁止人民發聲,其作為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檢察官守則,更嚴重牴觸憲法!按照這種辦案標準,競選期間的言論或出版品,只要涉嫌誹謗,檢警都可以任意查扣,甚至闖入電視台或記者會逮捕「現行犯」,重回恐怖統治。
須知,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屬於憲法位階,當基本權和下位階的法律產生競合時,基本權當然居於優位,而今檢察官竟然假藉選罷法去侵害更高層次的言論自由,令人匪夷所思。從而,本案絕非光碟是否涉及誹謗的簡單問題,而是法治主義面臨逆流反噬的民主危機。
我們認為,台灣能否從第三波民主國家邁向民主鞏固,端視人權受保障的程度而定!我們不想走回頭路,就不容警總幽靈利用司法軀殼戕害人權。手護台灣大聯盟有鑒於此,特邀集本土社團發表聲明如下:
一、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等表現自由,任何言論如有不實,亦應事後追懲,絕不容許公權力進行事前檢查。
二、政府應責令檢警調系統尊重言論的自由形成及傳播途徑,任何言論所應承擔之責任,應由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公權力不應淪為扼殺表現自由的工具。
三、警政署應徹查未持搜索票、拘票,違法搜捕彭金萬導演的桃園刑警大隊,分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交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四、桃園地檢署顏迺偉檢察官身為被告,非但未依刑事訴訟法自行迴避,甚至帶隊前往拘提林一方,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應依職權命其迴避,以確保偵查程序的公平性。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