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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NCC部分違憲 民進黨要求委員總辭

/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1日做出解釋指出,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

 民進黨立院黨團要求,NCC主任委員蘇永欽應率全體委員立即辭職。蘇永欽說,週一(24日)將對去留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國民黨立院黨團則指責大法官淪為政黨打手,他們要NCC委員堅守崗位,黨團不排除再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表示,NCC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的部分違憲,最遲應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不因經宣告違憲而受影響。

 大法官會議在解釋理由書中表示,行政院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包括通傳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也擁有對通傳會委員具體人事決定權,但為避免行政院恣意行使其中人事任免權,致損及通傳會獨立性,行使立法權的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人事決定權,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

 解釋理由書指出,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的政治影響,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規定等,只要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影響,提昇通傳會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也為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範圍。

 解釋理由書說,NCC組織法規定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NCC委員候選人,與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審查通傳會委員候選人,目的應是為保障通訊傳播自由,降低政治力對NCC職權行使的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NCC可以公正執法的信賴。

 但是,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由於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的三位,審查階段對人事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名單拘束,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義上的提名與任命權,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遭到剝奪。

 解釋理由書指出,NCC的建制理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愈有利於建立人民對其公正性的信賴的方向設計,但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的規定卻反其道而行,邀來政黨的積極介入,影響人民對NCC超越政治的公正性信賴,違背NCC設計為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也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意旨不符。

 司法院大法官21日上午舉行第一二八七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朝野應盡速修法,讓NCC符合憲政原則,行政院也不應再編列預算給NCC,NCC這個「憲政黑機關」繼續用國家預算存在,將是國家的恥辱。

 他說,所有的NCC委員幾乎都是學者出身,應知所進退,立即辭職,展現最基本的良心與道德,雖然釋憲文給予兩年修法緩衝期,但時間絕對太長,NCC委員還是應立即辭職,「趕快自謀生路比較實際」。

 柯建銘也呼籲在野黨,日後修法應考量權力分立原則,不要為了藍綠對抗,制訂一些無法遵行的法律案。

 民進黨團幹事長陳景峻也說,當初黨團就一再呼籲在野黨,不要以立法權干預行政權,不能以表決的強制立法方式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權,現在NCC組織法部分條文遭宣告違憲,更凸顯在野黨以多數優勢架空行政院。

 他說,希望行政院下會期不要再編列預算給NCC,NCC委員也不要等兩年才辭職,應馬上辭職,展現學者風骨。

 至於兩年的修法緩衝期,陳景峻表示,黨團對這項規定感到莫名其妙,不可思議,若NCC違憲就應立即生效,不應再有落日條款,可能是大法官想在藍綠間兩面討好,但民進黨在二零零八年還是會繼續執政,NCC委員應立即辭職。

 NCC主委蘇永欽則在下午對大法官解釋文表達高度遺憾,並以「明顯重大論證錯誤」、「不合邏輯」說詞,表示NCC難以回應。

 對於九位委員去留,蘇永欽說,週一(24日)會給答案。

 他說,九位委員去留意見應該趨於一致,不過,不到最後關頭不輕言放棄,若NCC被限縮成「橡皮圖章」,「那就不需要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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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