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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長違法濫權,破壞制度

/劉進興


 新聞局增選公視董監事的過程違反公視法,監委吳豐山上週提案糾正。新聞局長蘇俊賓卻悍然回擊,說吳豐山是前公視董事長,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我曾參與公視法立法,也是歷屆公視董監事的審查委員,願提供一己之見。

 按公視法第13條,公視董監事由行政院提名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後產生。董事名額本來是11-15人,今年六月修法增為17-21人。審查委員依法應由立法院推舉(各黨團協商後產生)的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修法前為11-13人,修法後為11-15人。

 本屆董事在2007年十一月經審查委員會選出11名,後因兩位董事辭職,2008年十月乃再組審查委員會,補選6名董事。

 今年七月,公視法修法後選舉新董事的審查委員會,卻未依法由各黨團協商如何分配新增名額,而是由新聞局逕行叫國民黨團推薦審查委員。未經立院協商的審查委員會當然是違法的。

 2007年選舉本屆董監事以及2008年補選時,我都經民進黨團徵詢同意後,擔任審查委員。但今年七月下旬,我事先未獲徵詢推薦,就接到新聞局通知要開會審查。

 我覺得不對,馬上去函提醒新聞局:未經立院協商的審查委員會違反公視法,而我未經任何黨團推薦,也無立場參與審查。

 今年11月28日又要補選一名董事,新聞局前一天傍晚才通知我,我再度拒絕,並提醒其違法。但他們照開不誤。

 不但委員會組成程序有問題,若干審查委員的資格也違法。2008年的審查委員中,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洪秀柱都是立委;2009年的審查委員會剔除李慶安等三名,但還保留了洪秀柱,都不符合公視法中「社會公正人士」的資格。

 當年公視法立法時,關於董事的產生有好幾個方案,包括「行政院長指定」、「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以及「行政院提名,由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行使同意權」。最後採取第三案,可見其立法意旨就是不准立法委員直接介入,否則就會採第二案由全院決定,怎會容許少數立委掌控呢?

 2008年的審查委員會至少還經過立院協商產生,其中有委員資格違法,責任在立法院。但今年的審查委員會未經協商,新聞局逕自召開,就必須承擔「審查委員會組成程序違法」以及「審查委員資格違法」的雙重罪名。

 此案有點錯綜複雜,一般人看不懂,而國會一黨獨大,缺乏制衡,官員才敢知法犯法,甚至被提案糾正後,還出言狂妄,此非國家之福。但監委吳豐山擔任過公視董事長,監委周陽山擔任立委時也參與過公視法立法,他們必能釐清真相,必要時應該彈劾違法濫權的官員,以捍衛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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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