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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鑑》

中國廣告如入無人之境,馬集團縱容助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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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


 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發表八月觀察報告,指出部分報紙違法刊登中國廣告有增無已,政府除依法處置,且應比照置入性廣告辦法,加以規範。

 據新防會登錄,今年元月至八月部分報紙的「中國廣告」,合計為55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五月9則、六月7則、7月7則、八月17則),加上去年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的中國廣告119則,累計高達174則。

 新防會指出,有關中國前來台灣招商文宣或招攬旅遊的違法廣告,始終停留在執法不嚴,或未能修改符合現況的兩岸相關法規,致使現有法令形同具文,部分報紙照刊不誤,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復因利之所趨,部分媒體寧冒違法風險,依然我行我素。

 新防會說,最受人議論的是,容易影響台灣媒體的獨立自主性,更無從得知新聞背後的政商利益,使「知的權利」明顯受到蒙蔽和戕害,完全有違新聞真實及自由透明化的基本法則。倘無適切法令規範管理,未來台灣媒體勢將看中國「大客戶」臉色,自然容易受左右。

 新防會說,儘管政府部門對中國廣告的執法不嚴,連立委和監委皆有諸多質詢和提案糾正,但至今仍依然故我;現除常見的(文宣型)報導外,業已產生若干負面效應,值得正視。

 新防會以今年三、四、五、六、七、八月為例強調,不難看出中國招商、旅遊廣告頻繁的旋律節奏,一直是以「省對省」的模式,將台灣作無形的「矮化」,還有連續性的「省級」地方(建設、招商、觀光旅遊)新聞報導(專訪、專題)等配合。

 該會表示,光是這兩年來台灣的中國省市級正副首長(黨正副書記),就已涵括中國22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等等,不及細數,幾乎每個省市的領導都來過台灣了,通常是省長帶一個很大的團、高調宣布要買多少錢的農產品、專門往南部跑。

 該會舉例說,七月中前來的中國山東團,省長姜大明就宣稱收購五千公噸香蕉,引起媒體聚焦;八月則化為經貿性(農產品、特產品、招商展覽)之類活動,更有宣傳北京製作的2010世博會中國國家館鎮館之寶黃金版<清明上河圖>,在台灣銷售。

 這段期間,來台灣的中國省級團表面說要採購,實際卻是來「招商」。特別的是,有部分省級團的標準作業模式,會在抵達的前後先買下台灣幾家平面媒體的全版或半版廣告,再以「文宣」方式置入性行銷。這類「非典型」廣告,除介紹當地的「好山好水」,最主要是推銷地方建設,例如一些國家級科技或工業園區,吸引台灣資金前往。

 依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這類招商廣告屬禁止範圍;監察院也在去年十一月提出糾正。截至目前尚未允准開放刊登中國廣告。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現行法令的規定,「招攬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以及「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不得在台灣進行廣告。

 其實,美國「自由之家」就曾在2010年的報告指出,有中國台商購買媒體,根據買家的政治立場使媒體轉向支持兩岸政府,影響編輯政策的獨立性,促使編輯走向受老闆、廣告主的政治和商業利益左右,均使新聞自由受到質疑,連累台灣在國際上的觀感。

 新防會建議,與其任令中國廣告氾濫,不斷呈現負面效應,不如務實地研訂比照「政府廣告」模式納入規範,或克有濟。否則,非僅使現行兩岸相關法規形同具文,挫傷公權力,亦易使媒體恣意妄為,失去公信力,甚且造成國家安全的危機,使政府、媒體、人民三輸,實宜允執闕中,研訂符合兩岸實況及安全可行的法規解決,才能克竟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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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