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新聞內容分析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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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採用內容分析法,側錄新聞性節目錄影資料帶,以分析電子媒體在晚間七點至八點的新聞報導內容。

 第一節 研究範圍之選取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共計有十一個電視頻道,分別為:無線電視台之台視、中視、華視、民視,以及有線電視台之民視新聞台、TVBS-NEWS、中天新聞、東森新聞、三立新聞台、年代與八大綜合台。

 另外,採系統隨機抽樣方式,抽出5月份的3日、13日及23日為觀察日。民視無線台七點晚間新聞與八大綜合台晚間新聞只播放半小時,而年代星期日的年代頭條新聞則播出二小時。由第一章研究源起中說明,本研究是觀察各台在晚間七點至八點這段時間所呈現給閱聽眾的新聞內容,故民視無線台與八大綜合台的新聞只登錄半個小時,而年代的年代頭條新聞是選取七點至八點的新聞內容進行記錄,總計五月份晚間新聞則數共有801則。

 第二節 分析單位

 分析單位是以「則」為單位,所謂一則新聞,是指主播唸完一段導言後,搭配記者的文字稿件及畫面呈現。若只有主播唸乾稿,沒有畫面則不算是一則新聞。另外只是就某一議題進行深度報導,例如TVBS-N戰情分析或中視新聞小辭典等,則不算是一則新聞。

 第三節 類目建構

 類目(category)的功用是將研究對象的內容予以分類(classification)(王石番,1969)。至於類目設定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根據理論或過去研究成果發表而成,其二是參照過去的相關研究(楊孝榮,1988)。本研究的類目基於參考相關研究及本研究動機與目的,說明如下:

 壹、新聞主題類型

  1.政治新聞是指舉凡有關政府之政策、政黨、立法院與其他各級地方議會事務與活動之報導。
  2.經濟新聞是指政府在財政方面政策的相關事務。
  3.國際新聞是指新聞事件發生在國外而言,舉凡國際外交事物、國際組織事務與活動之報導。
  4.中國新聞是指新聞發生地點在中國,及台灣與中國兩國之間互動的新聞。
  5.教育文化新聞是指學術活動、教育文化、廟會活動、藝文活動、科學新知、科技創新等報導。
  6.體育新聞是指各類體育活動之報導。
  7.娛樂、影視新聞是指影視活動及與明星相關的報導。
  8.社會犯罪新聞是指觸犯法律之事件與行為的報導。
  9.司法新聞是指有關司法、檢察、法令規章之報導。
  10.其他社會新聞是指災禍或一些引起大眾關切的社會問題,例如:殘童行乞。
  11.商業活動報導是指私人非公家產業及財經等商業新聞。
  12.環保新聞是指環境保護之報導。
  13.醫藥新聞是指與醫療衛生相關的新聞。
  14.生態新聞是指生態保育之報導。
  15.生活新聞是指與民眾周遭生活事物相關的報導,例如社區活動、消費、民生、消基會活動、一般休閒活動。
  16.其他是指不在上述類目之中。

 貳、新聞事件發生區域

 新聞事件發生區域區分為:台灣、美國、日本、中國、歐洲地區、其他地區及跨國(意指新聞事件涵蓋範圍包含二個區域以上。)。

 參、與台灣有關之新聞事件地點

 本研究除統計新聞事件發生區域,以了解媒體所建構的閱聽眾世界觀外,研究焦點著重在觀察與台灣相關的新聞事件其發生地點為何。所觀察之電視台的晚間新聞節目的目標群眾分布在全國,非側重地區收視群。因此透過這個類目,可以了解經過媒體守門過程後,新聞事件發生地的比例,是否有獨厚哪一地區?

 其類目包含:台北市、台北縣、其他縣市、外島、國內全區或跨區、無法辨識在台灣哪個地區、跨國(包含台灣)。至於新聞發生在國外,則不予登錄,視為遺漏值。

 肆、播報語言

 本研究所觀察的十家電視台晚間新聞節目的播報方式,有兩種形式,分別為台語與北京語。

 伍、消息來源部份

 一、消息來源角色

 觀察統計消息來源角色的目的,是為了解在有限的電子媒體版面中,哪些消息來源擁有較多的發言空間。其類目包含:

  1.政府官署、官員:是指五院政府單位或公營機構及在其中工作之人員,但不含民意代表,例如:大法官釋憲、中央社、總統、法院判決。
  2.民意代表:是指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代表會之民意代表。
  3.意見領袖、社會知名人士、社團單位或企業組織:是指於社會公眾具有名望,對公眾輿論具有影響力之人、社團單位或企業組織,如政黨領袖、李登輝、郝柏村、消基會、兒童福利聯盟、台塑石油發言人...等等。
  4.專家或學者:是指與新聞事件有關之處理、分析之專家或學者,如SARS事件中詢問如台大醫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等。
  5.政黨:是指消息來源是某個黨派人士,但該人士非政府官員、官署、民意代表、意見領袖、社會知名人士、社團單位、企業組織、專家、學者、外電。例如:民進黨秘書長、台聯發言人。
  6.一般民眾:是指非上述人士之一般民眾。

 另外,消息來源角色的認定,是以新聞事件發生時,該消息來源所在的職位與身份,例如法國前財政部長接受記者訪問時,已不是財政部長之職,但事件當時是財政部長,故登錄時,仍以財政部長之職為紀錄。

 再者若同一則新聞中消息來源不止一位,故本研究登錄的操作型定義是以整則新聞中,消息來源發言所佔秒數多者,為此類目的消息來源角色。

 二、檢具消息來源

 外界常對媒體報導提出批判,而眾矢之地則是不當引用消息來源,不負責的匿名消息充斥,更有甚者竟把匿名消息當成報導寫作的重要依據,相信閱聽眾在收看電視新聞時,經常聽見記者:據了解...;據可靠消息來源指出...;據一位熟知黨政運作的人士指出...等有心的贅詞。

 適當的使用消息來源,能讓媒體發揮監督政府與守望環境的功能,然而不適當的濫用卻會使記者成為有心人士放話的工具而不自知,進而成為社會人心惶惶的禍首。因此本研究檢示的項目包含:

  1.無明示消息來源:指未具體指明消息來源,如據了解。
  2.消息來源含糊:是指雖指出消息來源,但僅概略指出姓氏、職稱、工作單位等,並非明確告知閱聽大眾實際出處,如李姓民眾、新聞局表示等。
  3.消息來源明確:即具體指出消息來源,如陳水扁總統表示。
  4.無消息來源:指該則新聞中,記者未引述任何消息來源。

 三、消息來源立場與當事人間關係

 探討消息來源的立場與當事人間之關係,是想了解媒體在報導新聞中比重較重的消息來源是透過媒體說了什麼?是指控他人?亦或是支持他人?而當事人是指新聞事件中被控方或被指涉的對象,如李慶華委員於立院質詢簡又新,記者訪問李委員,李為消息來源,而簡又新則為當事人。而這個類目的觀察項目計有:

  1.立場為當事人:是指該消息來源為當事人。
  2.立場與當事人一致:是指非當事人但與當事人立場一致,如謝公秉為宋楚瑜對興票案疑點辯解,涂醒哲父母在舔耳案中替涂澄清等。
  3.立場與當事人衝突:是指消息來源非當事人,但立場與當事人對立,如台聯黨指控宋楚瑜興票案等。
  4.立場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指新聞事件對當事人與消息來源並無利害關係可言,只是單純說明對此事件的看法,例如台塑石油調降油價,當事人是台塑石油公司,說出調降的原因,而消息來源是加油民眾,說油價的調整並不影響他選擇到何處加油等。
  5.無消息來源:在新聞報導中並無消息來源的陳述或說明,此處指標應選無消息來源。

 陸、新聞查證

 查證是媒體維護新聞品質與取得閱聽眾信任的必備守門工作。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團體或有所圖,常製造許多真假難辨的消息,用以誘使媒體成為其打擊異已的工具。因此我們認為媒體不應該有聞必錄,而是要確實查證經過整理,傳達「真實」給閱聽眾知道。以下分為是否查證、查證結果對當事人利害關係及查證者本身的角色進行說明:

 一、是否查證

 本研究對新聞查證的定義:查證對象非消息來源,亦非請教其看法意見,而是針對消息來源所陳述的內容,向查證對象進行事實真相詢問。另外,若無消息來源,而記者針對傳聞進行探訪,則受訪者算是查證對象。但有時也有無查證之必要之新聞,如記者本身的見聞或單純引用法院判決內容等。

 二、查證對象

 查證對象的角色分為:1.權責義務相關的組織、機構或官署(含人員)。2.查證對象是事務攸關的專家。3.查證對象是無利害關係的旁觀者。4.查證當事人。

 柒、平衡報導

 媒體在報導新聞時是否有平衡報導?本研究是依整體新聞的陳述做為判斷依據。此類目下計有:雙方論點均衡、有利主控一方、有利被控一方、無法判斷與無平衡報導之必要。

 「無平衡報導之必要」則指不須進行平衡報導,如單純引述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謂『主控一方』是指事件挑起者,『被控一方』是指回應者。

 捌、公共利益

 在現代生活中,人們都浸泡(immersed)在大眾傳播媒體所提供的訊息之中。(林亦堂,2002)。然而媒體所報導的訊息,應是與大眾公共利益有關的事物,因此本研究區分為符合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負功能兩個部份來進行觀察。

 一、符合公共利益

 何謂公共利益?專家學者們皆有不同的看法,本研究是依據Wilbur Schramm於1957年發表的 '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中,提到媒體具有守望、決策、教育與娛樂的功能為指標,至於每個指標所指為何,條列如下:

  1.守望:指經過新聞查證後並符合新聞價值之訊息的告知與環境監督。
  2.決策:指(1)形成公共論壇,協助閱聽人參與公共事務。(2)發起運動,促進社會參與。(3)支持公益活動,鼓舞與激勵人心士氣。
  3.教育:指(1)其內容具有教育意義及目的。(2)肯定人性價值。如孝行楷模獎之報導。(3)文化傳承。如布袋戲大師傳承介紹。(4)促進台灣主體價值觀。如sars疫情,關注到台灣加入國際衛生組織之報導。(5)促進族群融合。如關注原住民之報導。
  4.娛樂是指內容是正向價值的人情趣味。

 二、公共利益的負功能

 至於公共利益的負功能是對應上述公共利益的功能而來,再加上媒體常為人所詬病的新聞廣告化的商業傾向。詳細說明如下:

  1.守望負功能:(1)洩漏國家機密,進而對國家安全產生立即且明顯之危機(含外交、國防、國家安全)。(2)刺激犯罪,對犯罪細節詳加描述(已有刑責之虞),如交通部受汽車攻擊事件;中國時報四月二十日報導二女童遭殺害案。(3)侵犯隱私,如SARS患者居家情形及其病況。(4)散佈謠言,如聯合報報導華昌國宅到底有無受到水污染,其他電子媒體的跟進。(5)媒體審判,如SARS患者曹女士,及其家人。(6)暴力。(7)血腥或不雅(指兇殺、屍體、沾血、兇器、恐怖、殘忍、噁心、怪胎、血淋淋,或其他恐怖淒慘事件,例如男子腹痛就醫,取出8公尺寄生蟲。)
  2.決策負功能:決策本應提供民眾正確之資訊,以利公共事務之參與及推動,但若反向蓄意誤導政策內涵,則屬違反決策功能。如媒體評鑑及產業調查、置入性行銷案及全民量體溫抗煞,媒體卻報導少數民眾之反對意見。
  3.教育負功能:(1)強調刻板印象,如男尊女卑、原住民酗酒等。(2)鼓吹不良風俗,如網路援交、聚眾賭博等。(3)助長迷信,如中國時報對阿里山小火車事故中呂姓罹難者死後打電話之報導。
  4.娛樂負功能:是指報導色情(情慾、裸露、色情、猥褻、性暴力)、名人八卦、緋聞等。
  5.商業取向:是指新聞廣告化,於新聞中詳細介紹產品、宣傳其效果或營利之場所、公司機構、特定商品或個人等,不論是否顯示或提及產品名稱,均屬新聞廣告化之行為:如東森新聞台「整點新聞」中報導富邦銀行信用卡,採訪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副理,談及該行促銷方案如免年費信用卡較他行享有超值服務,而新聞中竟也播出其信用卡廣告片段,更介紹「刷卡對對碰」促銷活動28。

 玖、主要新聞價值

 主要新聞價值是指在一則新聞中所包含的多項價值,其中最顯著的一項,由編碼員進行判斷。新聞價值有:時宜性(新聞是否具有時效性)、接近性(新聞所報導的事件是否與讀者有物理上和心理上的接近性)、顯著性(新聞事件是否顯著或所報導人物是否知名)、衝突性(新聞事件是否具有對立與衝突)、影響性(新聞事件影響層面廣,引起公眾注意,如SARS事件)、人情趣味(新聞題材具有新奇、調劑及溫暖人心之報導)。

 拾、新聞編寫

 新聞編寫項目則是檢視其品質與呈現方式,分別陳述如下:

 一、背景說明

 是否就新聞事件相關的人、事、地、物、來龍去脈等為閱聽眾作說明,幫助閱聽眾理解整體情形。

 二、寫作方式

 記者對新聞事件的寫作方式,常會左右閱聽人對事件的認知,而記者寫稿的模式通常有二:其一是單純報導,係純就消息來源所提供之資訊及新聞事件本身陳述所形成的新聞;其二則是夾敘夾議,新聞報導中夾帶記者個人的觀點評論。

 三、資料畫面引用

 電視新聞除了口述之外,常需搭配畫面以增加新聞之可看性,然而攝影記者有時並非每一新聞事件都能親到現場拍攝畫面,因此必需剪輯舊資料畫面,或借用其他媒體的畫面,若不加以標示清楚,或蓄意誤導造成混淆,造成以為舊資料畫面就是現場畫面情形,導致時空混亂;有時更因不當引用以致有著作權的紛爭,因此本研究要檢示新聞節目中對畫面的運用:

  1.有標示:新聞畫面中有明顯標示出資料畫面出處。
  2.無標示:是指新聞畫面中所引用的資料畫面並無標示其出處,若畫面中無標示,但記者口頭雖有明確指出,仍計為無標示。因為閱聽人在收視新聞節目時,不見得是從頭看到尾,有可能新聞進行至一半才開始收看時並無法聽到主播或記者的說明。此外,若從畫面中有標示引用畫面出處,例如外電新聞畫面有出現CNN的logo,或於整則新聞結尾時有說明翻譯外電來源,則計為有標示。
  3.無資料畫面:是指當則新聞畫面全是現場畫面。

 四、新聞出錯

  1.畫面字幕與說話者不符,但若說話者因口語重覆,則不包含在內。

  2.主播口誤,例如台北市說成台北縣。

  3.字幕有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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