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考量政局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福祉,並尊重國家體制及憲政法制精神,經協議同意如下結論:
一、行政院即日宣布恢復執行核能四廠法定預算,讓核能四廠復工續建,其後續預算,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我國整體能源未來發展,應在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世界潮流及國際公約精神,在能源不虞匱乏的前提下,規劃國家總體能源發展方向,務期能使我國於未來達成非核家園之終極目標。
三、行政院將提出能源相關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為使法案符合民意與周延妥適,法案需經朝野黨團協商同意後,始得完成立法程序。
四、立法院在野黨團聯盟同意於行政院宣布核能四廠復工續建後,即可開啟協商大門。
附註:一、第一點所述「即日」係指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二、第三點所指「能源相關法案」,僅限於核能法案,而「需經朝野黨團協商同意後始得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亦僅限於上述法案。
行政院院長張俊雄
立法院院長王金平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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