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宋楚瑜漏稅


/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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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日駁回,宋楚瑜涉嫌逃漏贈與稅而被處罰金282萬元的行政訴訟案。據了解,宋楚瑜將會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宋楚瑜是在民國八十三年競選省長後,將競選經費結餘款兌成48萬美元匯入兒子及媳婦帳戶中,國稅局認定宋楚瑜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且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查出逃漏贈與稅新台幣141萬元,而處以罰款新台幣282萬元。

 但是,宋楚瑜不服這項處罰而一再申請複查、提出訴願,但都遭駁回,最後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再度予以駁回;宋楚瑜還是得繳交罰款。

 宋楚瑜的發言人黃義交表示,宋主席方面已交代將尋求法律上的平反,依法提出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書指出,宋楚瑜在答辯書上指稱,他的財產都是委由小姨子陳碧雲信託管理,不知有匯入宋鎮遠帳戶之事;而且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擔任省長期間,常需出國訪問,均以自費支出;所以陳碧雲依信託本旨,將錢匯進宋鎮遠及溫久慧帳戶,供他在國外開支,應為理財行為。陳碧雲在國外無帳戶,所以才將開支款項,匯到宋鎮遠和溫久慧戶頭,並無贈與兒子、媳婦的意思。

 但國稅局認為,款項匯入宋鎮遠及溫久慧帳戶,宋、溫兩人之實用支配,已發生所有權轉移之效果;而且,陳碧雲匯款單上載明,是生活費及投資國外股權,並非宋楚瑜所稱之信託關係。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宋楚瑜競選經費結餘款,匯到宋鎮遠及溫久慧帳戶,發生所有權轉移是事實;客觀上認定是贈與,所以,應予課稅。宋楚瑜無法證明其在美國的花費都是由宋鎮遠及溫久慧帳戶支付,或是由宋、溫兩人提領後支付。

 至於宋楚瑜在答辯書上指稱,八十七年溫久慧有依陳碧雲指示,將上述款項轉付宋楚瑜之基金會預備金,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宋楚瑜提不出憑證、資金流向證明;如果宋楚瑜指稱不是贈與,就應提出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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