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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論終結,檢方在最後一刻追加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及刑法第一三四條的公務背信罪,增列這兩項罪名的刑期都不輕,背信罪的法定刑期為五年以下,加重二分之一後,最高可判七年以上重刑,至於原起訴的貪污罪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期刑也是至少七年以上。
馬英九團隊對於特別費案一直頗有信心,認為一審判決結果無論是否有罪,對於馬英九的選情都具有加分效應。判決有罪,可以凝聚支持者化悲憤為力量的情緒;判決無罪,馬的聲勢更會大漲。然而,馬團隊輕忽了馬英九能否真正代表國民黨登記參選的問題,以及謝長廷案情發展的相對影響。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條件,包括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馬英九被檢方增列公務背信罪,加上既有指控的貪污罪,被判刑十年以上的機率並非沒有。馬英九能否順利代表國民黨登記參選總統,其實是一個問題。隨著高捷案的陸續宣判,法院的判決對謝長廷而言算是還其清白,在一加一減間,馬團隊實不宜對選情太過樂觀。
馬英九特別費案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呈現的是馬英九的危機,馬團隊與辯護律師不斷的提出「馬英九有可能貪污嗎?」,認為馬英九給外界的印象,不是會貪污的人。然而,如果馬英九主觀上沒有貪污的犯意,特別費的支用卻未謹慎處理,將給予人民馬英九能力不足的認知,這對馬英九邁向總統大位之路更是一大警訊。(黃崇祐/台大國發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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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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