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支費」醜聞

「貪污既成犯」馬英九企圖灑錢消災?


/陳軍

 把17萬元無須單據的特支費公然中飽私囊,貪污犯行事實俱在的「貪腐既成犯」馬英九,日前竟然異想天開的意圖偷偷大把大把的把貪腐贓款在年底申報財產之前銷贓完畢,煙滅貪瀆犯行的關鍵證據,不但完全視司法於無物,其劣行劣跡更與其甫當上黨主席後,馬上大賣數百億的不義黨產,然後意圖利用國會多數通過國民黨版「既往不究的黨產處置條例」,讓台灣人民事後完全喪失追溯其已變現的不義黨產的權利,玩弄台灣的老百姓於股掌之間的無恥手法完全如出一轍。

 「既已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的法律解讀,在陳瑞仁檢察官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等人的起訴書中,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寫著。而自述對第二天一覺醒來突然發現自己貪腐的犯行曝光,突然變成貪污嫌疑犯的情況深表不滿,但同時卻對自己罪證確鑿的貪瀆犯行故意裝聾作啞的法學博士馬英九,卻還想用毫無邏輯可言的遁詞:「為了凸顯制度的不合理,我把不需單據的1500萬特支費捐出來,以示清白。」來企圖規避貪污刑責的追訴。

 但是,如今在人證、物證俱在,自白無誤的情況下,又有陳瑞仁檢察官的法律解讀範例在前,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烏賊戰術真的有用嗎?相信侯寬仁檢察官的法學判斷和素養與陳瑞仁檢察官是一致的。

 至於攸關全國6500位首長被人懷疑也有特支費問題之疑案,與馬英九的個案事實上並沒有直接的關連,整個台灣的制度面或許應該檢討,但法律上有一句名言,那就是「惡法亦法」,在修法完成之前,檢調單位不應該因涉案人數可能過於龐大或複雜,整起調查可能曠日費時,勞師動眾而有推託緩辦,甚至特赦之詞,否則從以前到現在,被中國黨黨國時代訂定的種種惡法害的家破人亡,永世不得翻身,甚至含冤不白,命喪黃泉的各種票據犯、動員戡亂時期被濫捕的思想犯、挑戰言論自由而被扣上匪諜大帽子,因而鋃鐺入獄的各階層有良知的菁英和知識份子,國家社會又如何給他們一個合理的交代和補償?更何況,縱使是修法完成,以法律面而言,也不能溯及既往。

 因此吾人要大聲疾呼,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檢調單位不能因為被檢舉對象的身分地位特殊或涉案者為數過多,利用「避免動搖國本」的遁辭當藉口而有所怠惰,否則就有瀆職之嫌。尤其對像馬英九這種當貪污犯行被發現,不但推諉塞責,毫無悔意,還企圖湮滅犯行證據,慷國庫之慨,企圖灑錢消災之流,更應該從嚴從重審理,速審重判,以肅官箴,以昭公信,庶幾藉此建立起台灣司法一個獨立審判,勿枉勿縱,清新公正,可大可久的完備制度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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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