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支費」醜聞

司法者應避免成為政爭工具


/高達宏

 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和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這二件案件如今鬧得全國沸騰,就是對政治沒有興趣的人,也不得不關心它們的發展;因為這牽扯的,一個是國家的元首,一個是首都的市長;一個是執政黨,一個是最大的在野黨;不論何者出事,都會造成整個國家的動盪不安。

 在這個紛亂的局面當中,司法機關所擔任的,不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正義的支柱,也是穩定社會的一股最重要的力量。違法的不但要辦,而且要嚴格的辦,但是,卻也要謹慎的辦,避免政治和媒體的影響。

 司法獨立而不受影響是理所當然的必要堅持,然而,卻不容易做到,因為不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政治觀念,都會看電視、看報紙,所以,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影響。這不是不正常,相反的是正常的現象,因為大家都是人,難以避免人和週遭事物的影響。

 由於司法的權力非常的強大,其偵查權和審判權,在一般的觀感上超越在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因為在立法院和執政團隊裡面的任何一個人,只要「有事」,就會受到司法的「管轄」。因此,司法者不論動、不論靜,都必須「超謹慎」、「超自制」。尤其是偵辦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馬英九特別費,更是需要如此。

 一、司法偵查對象避免以類推方式來進行

 在馬英九提出,「他若有事,泛綠四大天王都逃不掉。」、「他若有問題,全國六千五百位首長都有問題。」的說法之後,國民黨也在立法院通過類似的偵查建議案。目前已經有媒體傳出,檢調將偵查呂秀蓮副總統擔任桃園縣長時的特別費使用情形。似乎司法單位有朝著這個方向偵辦的趨勢。

 若是此事為真,那麼,將是個沒完沒了的局面。在法律上,司法機關偵查所有具有犯法嫌疑的人,是無可非議的依法行為,但是,檢調單位如果特意擴大司法偵查權,沒有界限、沒有分寸,那將會有司法濫權的現象出現。

 司法偵查應該是以有人舉證犯罪事證,然後才發動偵查為原則。而不是「以比對、類推的認為」來作為偵查的依據。不能因為馬英九發生了問題,就以類推的思考方式,從邏輯上認定泛綠四大天王、六千五百位首長也有問題。

 否則,豈只是四大天王、六千五百位首長,全國所有的公務人員只要擔任接觸公款的職務,依照此一邏輯也都有問題,都有貪污嫌疑,那麼,檢調是否也要偵辦這數十萬的公務人員?

 二、以通例為偵查方式,應以提議者為優先偵查對象

 更何況,既然馬英九和國民黨有這種想法,檢調為了避嫌,不成為被政治操縱的工具,在執行的時候,應該「以馬英九和國民黨的想法來偵查國民黨縣籍市長的特別費作為開始」,而不是「以其政敵」作為調查的對象。

 所以,檢調首先要調查的應該是在六千五百位首長中,以連任的國民黨籍縣市長為優先,如連任台中市長的胡志強、連任桃園縣長的朱立倫,然後才是民進黨籍連任縣市長者。

 如果檢察官就馬英九和國民黨的說辭而調查呂秀蓮擔任桃園縣長時的特別費,那檢察官就成了馬英九和國民黨的檢察官而不是國家的檢察官。

 這是司法者面對類似此種「以通例方式」指控時,應有的司法態度與法律正義原則。也是司法者避免成為政爭工具應有的做法。

 三、偵查現任者優先於偵查卸任者

 其次,對於以「類推、通例」邏輯方式來偵辦牽涉眾多人員的事件,應該是以現任者為主要的偵辦對象,而不是以卸任者為主要偵辦對象。若是以卸任者的過去為偵辦範圍,如副總統呂秀蓮曾任桃園縣長,檢調就以此偵查其過去的特別費,此一司法行動並不恰當。

 一是,追究的範圍ˋ年限以何為準?
 二是,不符合優先追究現行犯的法律精神。

 首先,就範圍和年限而論,如要偵查已經卸任的縣市長的特別費,那麼,就應該在「法律仍有追究權力的年限中的所有卸任者」都應該予以偵查。為什麼只查某一任的卸任者?這是公平原則。

 相同的,要偵查所有的卸任者,也應該是以發動這個法律行動者為優先偵查對象,也就是以國民黨籍的已卸任的縣市長為優先。

 其次,以法律中「現行犯優先處理」的精神,應該偵查的是現任者,而不是卸任者,現任者則以連任者為優先,又以提議者為優先。

 如此,依據連任優先和提議者優先的原則,應該優先偵查的是,連任台中市長的胡志強、連任桃園縣長的朱立倫,然後才是民進黨籍連任縣市長者。這樣司法者才不會失去分寸而淪為政爭的工具。

 四、司法者的界限與分寸

 司法者,如檢察官、法官,在專業專職的生活習性之下,應該比一般人更具有自制力與判斷力。筆者不是對司法者失去信心,而是認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及馬英九特別費是非常重大的法律和政治事件,面對強大的政治壓力,司法者非常容易陷入二個狀況。

 一是,自我擴大,認為司法正義超越一切,所以,無限擴大的查辦,任意的查辦。
 二是,將法律揭發犯罪的行動,轉換成為「勝負」的對抗,在這種情境之下,可能會拒絕對方合理合法的辯詞,難以接受對被告無罪的事實。

 管他是總統陳水扁,還是台北市長馬英九,將犯法者入罪,這是司法者的職責,但是,在現實政治、人情的強力衝擊中,司法者更必需謹慎的執守法律的界限與分寸。這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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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