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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毀滅民主?人民怎麼辦?

──「一黨獨大」的台灣民主危機


黃帝穎

 

  壹、前言:民主危機之台灣現況

 二○○八年台灣人民以選票讓中國國民黨佔有國會四分之三席次,並讓該黨候選人馬英九順利當選總統,再度回到一黨獨大的時代,令人不禁想起一九三○年代的德國人,同樣以民主方式讓納粹黨佔有國會多數,並選出了希特勒擔任總理,豈料民主毀滅了民主,而這過程是否正在台灣上演?

 一九三二年德國兩次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贏得大選,成為德國國會第一大黨。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希特勒被任命為新一任德國總理,一黨獨大的「納粹黨」即使用準軍事化部隊威嚇選民,並假借高失業率與民眾貧困議題,爭取民意,納粹黨掌握了國家的行政與立法兩權,開始危及德國民主政治。

 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國會縱火案發生,隨後頒發的緊急法令將民眾的部分基本權利取消。同年的《授權法案》正式賦予了希特勒政府完全立法權,納粹不斷擴張權力的結果,德國民主制度毀滅,成為一黨專政的極權國家,國家經濟納入戰爭軌道。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國對波蘭發動閃電戰,引爆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一九四一年,德國開始了大屠殺,徹底毀滅民主。

 對照今日台灣,二○○八年一月,中國國民黨使用如同當年納粹黨的宣傳方法,高呼高失業率與民眾貧困,爭取民意,而贏得國會四分之三席次。同年三月總統大選,馬英九更以七百萬票贏得總統選舉,使得行政、立法、考試與監察全由一黨掌握。

 二○○八年十一月陳雲林事件中,政府指摘遊行群眾皆為暴民,使用鎮暴部隊威嚇人民,當下逕自取消了人民「言論自由」等部分憲法上基本權利。同年十二月,中國國民黨在《江陳協議》與《消費券》案,雖未通過法案賦予總統有立法之權,惟行政擴權已如同總統指揮立法。

 今日中國國民黨與當年納粹黨之行逕已如此雷同,若台灣人未能有所警覺,而繼續縱容一黨獨大的專斷專權,恐使「民主毀滅民主」的悲劇在台灣發生。

 陳雲林事件,讓我們更加體認到一黨獨大對民主產生的危機,係憲政機關間無有制衡,國家權力就可以為所欲為的侵害人民,今日高舉中華民國大旗或主張台灣獨立的人民,只是在陳雲林訪台期間就已經遭受到國家暴力壓制 ,若有朝一日兩岸統一,馬政權與獨裁中國聯手屠殺不願屈服於中國政權的台灣人,也不是不可能的。

  貳、民主毀滅民主之歷史教訓:德國經驗

 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德國革命成功後,成立了威瑪共和國,行民主憲政。民主的德國,在一九三二年的兩次議會選舉中,讓納粹黨贏得大選,成為德國國會第一大黨,並在隔年一月任命阿道夫希特勒為德國總理,強勢的大黨「納粹黨」使用準軍事化部隊威嚇選民,逐步擴權,單一政黨掌握了國家的行政與立法兩權,也開始危及德國民主政治。

 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國會縱火案發生,隨後頒發的緊急法令將民眾的一些基本權利取消。

 同年的《授權法案》正式賦予了希特勒政府完全立法權。在該黨不斷擴張其權力之後,德國成為一黨專政的中央集權國家,國家經濟納入戰爭軌道。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國對波蘭發動閃電戰,兩天後法國和英國對德宣戰,引爆第二次世界大戰。

 一九四一年,德國開始大屠殺,透過政府組織,殺害了超過五百萬猶太人、近千萬斯拉夫人和吉普賽人以及約二十五萬德國殘疾人士等。

 德國人民透過民主制度選出希特勒,縱容納粹黨「一黨獨大」的結果,就是讓民主制度完全破棄,讓民主毀滅了民主。

  參、防衛性民主與實踐可能性

 (一)防衛性民主

 二次戰前,崇尚自由民主的德意志「威瑪憲法」,竟讓德國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選出了希特勒政權,而終結了既有的「民主制度」,濫用民族主義的威權政體不但粉碎了國家原有的自由秩序,且將德國人民帶入二次大戰的無盡浩劫,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基於慘痛的歷史教訓,為了鞏固「民主」,而對「民主」的行使做了最後的底限,其目的,就是為了「防衛」民主不受民主敵人或自身之顛覆。

 「防衛性民主」形成了修憲的界線,也成為自由世界體制內的最後堡壘,作為捍衛民主的法律依據,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中雖未明文「防衛性民主」,卻也引用了「防衛性民主」之概念,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該釋字中闡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由此可見,人民在行使修憲權力之時,並不能違背「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民主制度之底限,而傷害民主。

 基於上開的理念,任何國家行為,包括立法院之立法行為或行政權之行政行為,亦不得悖離自由民主憲政價值,否則即為違憲。

 (二)實踐可能性

 令人憂心的是,依我國現行法制,一黨獨大將架空司法之違憲審查機制,則遑論防衛性民主得予實現。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三分之一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於一黨獨大的國會已幾乎沒有適用餘地,而以總統為首之行政權同為國民黨所掌握,依據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行政機關啟動之司法違憲審查設計,恐也是形同具文,簡言之,一黨獨大的國民黨,完全掌握行政、立法兩權,架空現行司法的違憲審查機制,因為任何違憲之行政行為或法案,都將因為現行法律之規定,除國民黨外,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法向大法官提起釋憲,也就是讓失去制衡之國家權力不受民主憲政之規制,事實上的破棄憲法「權力分立」。

 準此,縱然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引進了德國的防衛性民主理念,惟因為一黨獨大無法啟動司法的違憲審查機制,任何民主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之要求,都已無用武之地,大法官無以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守護神 ,台灣民主憲政已是處於一個隨時可能受到破棄的危險狀態。

 綜上,一旦馬政府推動兩岸統一,人民無法透過司法違憲審查,認定馬政權的統一行逕已違反憲法民主原則,使得「防衛性民主」無實踐可能,台灣人只能放棄民主而被迫接受中國的威權統治,屆時台灣人民只能承擔「民主毀滅民主」的歷史共業。

 肆、台灣人覺醒與自救方法:代結論

 一個忘記她悲慘歷史的民族,是可恥的民族;相反的,若能藉由民族所犯下的錯誤以為警惕,那這個民族是有智慧的,由這個民族所組成的國家是進步的。

 新時代的德國人吸取了歷史教訓,建立了「防衛性民主」機制;同樣的,作為新時代的台灣人民,在走過了一黨獨大的威權時代,歷經了白色恐怖,應能知曉民主自由的可貴,進而珍惜民主制度的存在,思考人權與人性尊嚴之永續長存,並實踐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之意旨,建立屬於自身的「民主防衛機制」,在這樣的價值下,台灣人民應自覺,必須反抗馬政權所有違法、違憲之行逕:

 方法一、受害者(如:陳雲林事件中,受政府違法侵害之人民)應依法提起民、刑事與行政訴訟,期待透過唯一有可能制衡違法國家行為的司法權,讓國家得到應有的懲罰,而人民得到應有的救濟。

 方法二、透過解釋,將立法院中在野黨黨團解釋為法律上機關,對於任何政府違憲法案或政策,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一項一款聲請大法官釋憲。

 方法三、思考以二○○九年縣市長選舉作為對國民黨政權的「不信任投票」,將票投給國民黨以外之其他政黨縣市長候選人,雖然中央政府機關已讓一黨獨大(無水平式的權力分立),但人民仍可嘗試以地方機關制衡中央(垂直式的權力分立),確保民主憲政不被毀滅。

 方法四、若上述方法無法得到政府善意回應或司法無法伸張正義時,則全民得抵抗之,其執行方法包括:拒絕繳稅、罷工、罷課等實際行動。(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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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