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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焦點的鬧劇


/段正明

 邱議瑩打了李慶華一巴掌(其實,根本上只是稍微撇到而已),透過媒體的渲染,反而讓監督江丙坤是否危害台灣主權的重點失焦,得利的是馬英九政府暗度陳倉的台中密約。民進黨不該在這個議題上打轉,應該全力監督MOU和其他南京要簽的密約,並全力抗爭。

 因為去告邱議瑩根本不會成立傷害罪,從刑法體系的每個層次去解析,這都不會成立,只有李的鬧劇效果。

 首先,來談談客觀上邱議瑩的行為,是不是一個刑法規範不容許的風險行為,必須被刑法的規範所責難?從新聞轉播裡看的很清楚,李慶華一再挑唆邱議瑩,並且以辱罵性言詞污辱之,邱議瑩氣不過才回手。這個情況是李慶華自己清楚認知的,而邱議瑩的行為也是李慶華挑唆引起的,李慶華當然必須承擔這個部分的風險,刑法會對引起侵害的行為人科以刑罰,同樣也不保護故意去引起侵害的被害者。

 接著談一下,邱議瑩可不可以對李慶華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

 首先是依照我國刑法二十三條而言,必須要有一個現在不法之侵害的行為,才可以說邱可以防衛。比較難的是現在性的判斷,學理上有很多不同的說法;不過,在本案中,因為李慶華的污辱言詞始終持續而沒有間斷,對於邱議瑩而言若不採取必要性的對應措施,則李慶華會繼續進行這類的語言暴力,邱因而上前去打李慶華。這樣的行為阻止了李慶華的繼續挑釁,而邱也沒有進一步的攻擊,所以,可以說是一個防止侵害的相當行為,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在互相譴責暴力的同時,應該被關注的是黃榮堅老師說的,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的問題。畢竟是不是暴力,就如李茂生老師所說,不應該是直線思考下的這個二元符碼,而應從社會學的角度觀察之。

 綜據上述,不論是從被害者的自招風險來看,或是從正當防衛的角度觀察,李慶華都沒有理由成為一個無辜的被害者。如果再談國會議員的免責權與職權行使,或是防衛的相當性,李慶華的刑事告訴都只是一個政治操作的鬧劇,民進黨千萬別忘記了監督江丙坤。(段正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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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