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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冤案,黨國忙解脫!


/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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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修伯說:「我們出身台灣的人,....」()我對這其中的「出身台灣的人」感到好奇,不只相對於美國人。第一、出身不完全等於出生?第二、台灣的人不完全等於台灣人?我想了一想,難怪他會長期高舉良性台獨反惡性台獨,難怪他會替李慶安喊冤。好人反壞人、替人家喊冤是會傳染的,因為人類有一顆心。

 其實,李慶安全家都擁有美國籍。在這樣情況之下,她仍然願意不留一口在美國,在1989年毅然舉家回台,服務國家,實在了不起!

 李慶安為了服務國家,自1994年擔任台北市議員起,都沒有揭露自己擁有美國籍。因為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擁有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其已擔任者,由有關機關免除其公職。

 李慶安為了服務國家,在1995年4月11日台北市議會發言,堅決要求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下台。因為根據機率學某一事件未來發生的可能性,假如擁有美國籍的公職人數減少了,剩下的擁有美國籍的公職人員被逮機率就會降低。

 李慶安為了服務國家,從壹周刊於2008年3月12日報導她擁有美國籍起,她一再聲明她的美國籍已經在擔任公職後自動失效了。因為根據馬英九綠卡自動失效說,李慶安的舊美國護照在2000年前已經因逾期就自動失效了。

 李慶安一心一意要服務國家,要永久服務國家。然而,遭到冷酷法律的迫害,李慶安只好在去年1月8日黯然辭去立委職務,更於今年2月4日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2年。

 好佳在,法律條文是死的,法律實務是活的:2008年3月18日,賴清德等人向北檢告發李慶安涉及偽造文書罪、貪污罪;2009年9月16日,檢察官依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罪嫌將她起訴;然後,一審法官判決李慶安犯了詐欺罪。很明顯的,司法單位分工合作,替服務國家的李慶安分段脫罪:檢察官不認為她犯下貪污罪,改以詐欺罪嫌起訴她;法官不認為她犯下偽造文書罪,只判她詐欺罪成立。

 依照法律條文,李慶安有沒有貪污?檢察官認定,李慶安自當選台北市議員起就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因而自始即當選無效,不具公職人員身分,所以未以貪污罪起訴。但是,李慶安當選後,是不是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使民意代表職權?如果檢察官的說法成立,將抹煞李慶安15年來服務國家的事蹟!

 依照法律條文,李慶安有沒有偽造文書?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台北市、中央兩個選舉委員會的公職人員有沒有照實登錄李慶安填寫的參選資料?和李慶安一起競選的眾候選人中之落選頭是不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中之他人者?法院認為李慶安沒有犯下偽造文書罪,是認定她服務國家的事蹟不容遭到檢察官抹煞!

 李慶安在司法告一段落後,馬上接龍表演:「擔任民代是以自己的服務、問政取得選民支持並獲得薪資,不是用詐術騙取錢財。」李慶安已經服務國家15年了,也已經辭去立委了,目前重要的不是她以前是否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而是能否確保服務選民之所得?關於這一點,李慶安根本不用擔心!

 檢察官改以詐欺罪嫌起訴她,就表明國家不會強制沒收她因貪污之所得。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也都表示,等此案定讞後,會依法打官司追討李慶安的薪資。立法院長王金平說的是不是「一切依法(慢慢)處理,(務必做到表面)不受私人情誼影響」?

 台灣的高等法院將如何繼續逐步肯定李慶安服務國家的事蹟?功夫高深的黨國自有看家本領!黨國不是賣力肯定馬英九在處理市長特別費上的表現嗎?(綠點/美國奧斯汀台灣研究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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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