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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的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早就真知灼見的主張司法改革不可錯過警政制度的改革!
早期台灣司法實務摒棄科學辦案與偵防,而代之以威嚇式的偵查手段以求打擊犯罪的績效,造就了當時警察與軍方出身的外行人以威權實務經驗引領台灣刑法學及實務的怪現狀,更使刑事法學與民主和科學完全脫節,威權統治下的警政系統是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礙。
九○年代民主化之後,雖情況有所改變,但警界出身的刑事法學者仍頗有影響力,警察本位的思考也因而充斥刑事訴訟法。
這些警系學者卻沒有對警察角色在刑事程序的地位正確定位與釐清,反而不願警察受到檢方的制衡,甚至還主張警察要取代檢察官的偵查主體地位,進一步弱化檢察官在刑事司法體系對警察的控制與監督,當然也影響刑事訴訟法做為具體化憲法的基本權保護功能。
翁奇楠案再一次驗證了推諉真相的警方仍然無法獲得人民信任,也不適格作為偵查主體。警察必須在外部的刑事程序上受到最嚴格的監督和制衡。
除了刑事訴訟法上對於警察的監督和制衡外,警察內部的行政監督也應該有一個獨立的警政調查委員會來監督。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德國雷根斯堡音樂學院學生愛森堡被二個警方幹員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射殺,因為愛森堡拒不放下當時在手上的刀械,並威嚇警察。但據調查,愛森堡本人可能罹患有精神疾病。
雷根斯堡檢方根據鑑定結果認定警察是正當防衛,並停止偵查程序,被害人家屬及律師則表示該案涉及到警方濫權及可能的湮滅證據問題,並引起了三百人抗議檢方不公!雷根斯堡刑事法學教授亨寧恩斯特穆勒認為,這類爭議未來可以交由類如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獨立警政調查委員會(IPCC)制度加以解決。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這個委員會是由完全不屬於警界出身的委員主導,而其擁有四百名的探員,隨時可以監督全國各地的警察風紀和調查可能的警察重大犯罪。獨立警政調查委員會不但可以建立人民對於警察的信任,同時也強化了現有英國的行政訴願程序。
警政調查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調查警察貪污瀆職,以及警察重大受社會矚目犯罪,例如警察內部的性侵害或是警察涉及謀殺案。甚至是警方執行行政職務和司法偵查時的違法行為,例如集會遊行任意毆打群眾、濫權妨礙新聞自由或是湮滅重大刑案事證等等,都可劃歸此委員會的調查權限。
翁奇楠案件容或重創執政黨的形象,而是個危機,但藉由這個案件更讓人深入思考司法改革不可忽視警察這一環。在外部,刑事偵查的警察輔助角色上,可以透過修法強化檢察官的指導權;而內部,則可以建立一個可能附屬於檢察系統或由非警界出身的律師及法律學者的監督系統,來取代警方現有的督察制度。那麼,翁奇楠案對於台灣未來的整體法治進步而言,不可不謂是一個轉機。(段正明/律師)
|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10.0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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