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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跳花博舞等於進行性侵害?


/段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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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市府最近強迫中小學生跳花博舞被輿論指責,但市府教育局卻強調沒有強迫學生跳舞的情事,因為跳花博舞是同學可以自由決定的事情,不可能因為不跳就有不利學生的處分出現,所以,市府沒有強迫跳花博舞。

 這様的說法,和最近花蓮地院判決性侵害弱智女子的犯嫌無罪,以及高雄地院輕判性侵害六歲女童的犯嫌的邏輯,如出一轍,荒謬得可以。

 首先,在性侵害案中,法官用被害人的意願有沒有被違反,當作判斷被告是否成立性侵害重罪的標準。換言之,若被害人沒有反抗行為,或是沒有辦法證明有明顯反抗動作,就可以證明被告的性侵並非違反被害者意願,而被告就可以輕判。

 這様的邏輯就好像是說,如果吳先生沒有被踢爆外遇上賓館,或是邱先生假髮沒有被扯下來,那就是說吳先生是愛家好男人或是邱先生不是禿頭一樣,這様的邏輯誰能接受?

 重點是:沒被發現的事實不代表就是沒有這個事實,事實就是事實。婚外情就是婚外情,禿頭就是禿頭,這個事實是不能改變的,只是發現的早晚而已。

 這也正是法院判決最荒謬的地方,被告的犯罪行為居然要由被害人有沒有反抗的證據來決定?因為有犯罪就是有犯罪,被害人的反抗根本不能成為被告有無犯罪的判斷重點。

 如果法院可以這様解釋性侵害案件,那就像是叫女生不要穿短裙,免得被性侵害一樣的荒謬。法院應該搞清楚該處罰的是被告,而不是被害人,這才是問題的重點!這不是修法的問題,這是邏輯的問題!

 除了法院的荒謬判決之外,郝市府也一樣荒謬的行政。

 市府行文給學校,鼓勵中小學生跳花博舞,但是,大部分的中小學生都是未成年人,花博舞課程被強推而進學校,學生在團體強制下根本沒有選擇,大家都跳時,有人敢不跳嗎?受到上級壓力而喪失意志自由的公務員,難道不是因畏懼上級而勉強跳花博舞嗎?

 這些都和法院荒謬判決一樣,這不是學生扣分的問題,這是要強力譴責郝市府荒謬行政的問題。

 如果郝市府教育局說的不處罰學生,可以荒謬的論證出沒有強迫跳花博舞,那麼,筆者可否也作個結論,鼓勵大家跳花博舞等於對全市市民進行性侵害?(段正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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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