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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系列弊案的幾個觀察


/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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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台北市政府採購案遭媒體及市議員踢爆價格嚴重浮報,包括:
 ──新生高工程瀝青、標線浮報二到三倍;
 ──鋼筋價格也灌水,每噸差價二萬二千多元、差了一倍多;
 ──一般市價一百五十元就能買到的PVC三向接頭,新生高合約單價卻要一千多元,價差將近十倍;
 ──另造景部分,一株「南美蟛蜞菊」竟要價三百元,市面零售一株才三、四元;
 ──還有包括九層塔等其他多項花草價格嚴重偏離市場行情;
 ──此外,花博展館「北美館」工程施作基樁總長度裝潢原設計短少一○八公尺;
 ──監造日報簽名假造;
 ──估驗計價虛報和工程預算爆增七成;
 ──等等....

 諸多市府工程採購爆發嚴重弊端,我們不僅要針對郝市府嚴格檢驗,同時也對檢、調動作提出些許觀察。

 二、郝龍斌要負的責任

 早在兩年前,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及缺失改善表就已指出廠商報價有問題,但郝龍斌市長卻遲不處理,視納稅人血汗錢為無物。

 郝市府「明知」廠商浮報卻不作為,這已不是單純的行政瑕疵問題,而是涉嫌觸犯刑事圖利罪的犯罪問題。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及刑法第一三一條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之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

 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九條規定,市府審計官員有隨時稽查的義務,但郝市府卻未依法執行;此外,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為巨額採購案,郝市府並未遵守政府採購法第一一一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之規定。

 且市府稽核報告在兩年前已指出廠商浮報問題,權責機關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卻未依法積極處理,避免弊端擴大,而此稽核報告就重大市府採購指出違法及瑕疵,依法綜理市政、監督市府團隊的郝市長怎麼可能不知道?

 因此,市民合理懷疑,郝市長、工務局長及承辦該案之市府官員是共犯結構,皆「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得標廠商)的不法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

 郝市長要負的不只是「公開道歉」的政治責任,更恐因涉嫌圖利廠商,而要負起「刑事犯罪」的法律責任。

 三、檢、調辦案大小眼?

 吾人就檢、調調查民進黨台中市長參選人蘇嘉全涉賄棒球隊案,曾為文表示,蘇嘉全贈送兩萬元給上月初赴美參加小馬聯盟棒球賽的台中市西苑高中棒球隊,遭藍營質疑「涉及賄選」,檢察官「立即反應」,指揮中市警六分局約談棒球隊總教練黃武雄。

 姑且不論蘇嘉全贈送兩萬元給棒球隊是否成立賄選,人民僅要求檢察官辦案應秉持相同標準,國民黨台中市長胡志強八月曾招待IBA冠軍台灣青棒隊,吃總價約六萬元的鮪魚宴,與蘇嘉全案相似,檢察官對此約談過任何關係人嗎?

 此外,當時台北市花系列弊案,採購金額嚴重浮報,台北市議員有多人向地檢署告發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長郝龍斌涉嫌「圖利罪」,檢察官為何尚沒有動作。

 文章刊載於報紙後不到一週,檢察官雖對台北市政府展開調查,卻未對市長室為搜索,只羈押了涉案的科長,換言之,只辦到科長層級。

 但是,比較同涉貪污治罪的民進黨雲林縣長蘇治芬、前嘉義縣長陳明文,不僅首長辦公室、住家遭搜索,甚至首長本人遭到羈押,而不論郝龍斌、蘇治芬、陳明文是否成罪,但就犯罪偵查的手段運用,檢察官可有秉持同一標準?

 按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意旨,行使職權之檢察官是廣義司法機關,係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權,因此,具有高度司法性的檢察官,辦案保持中立必需更被嚴格檢驗,以依法公正行使職權,但選舉將近,部分檢察官只辦民進黨的候選人,卻不辦或輕辦中國國民黨的胡志強與郝龍斌,這樣明顯的差別待遇,令人不禁懷疑,檢察官因藍、綠而「大小眼」?

 四、以「退選」負責──代結論

 在檢、調搜索台北市政府的同一時間,郝市長在市政會議回應表示「最壞的時間已經過去」,並認為是因為年底選舉關係,很多事情被放大檢驗,導致市府同仁工作壓力大,向公務員道歉。郝市長顯然有嚴重的思考謬誤。

 第一,市長向公務員道歉,明顯搞錯了道歉的對象!暫不論究郝市長本人是否觸犯貪污、圖利罪,至少人民看到的是,因為市府相關採購被得標廠商浮濫報價、上下其手,讓人民的納稅錢流入私人口袋,領導市府的郝市長對不起的是全體納稅人及台北市民,檢調展開偵辦行動,市長應該再次誠摯的向市民道歉才對。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一條以下之搜索、扣押規定,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用以證明花系列弊案有關之不法事實,在本案只是犯罪偵查的一小部分,後續可能進行的程序還包括:傳喚、訊問花系列弊案之涉案犯罪嫌疑人,甚至羈押嫌疑人,若檢察官偵結起訴,還有漫長的法院一、二、三審的刑事犯罪審理程序。

 所以,檢、調的搜索並不是花系列弊案的結束,而是偵辦的開始,是進入司法程序的前幾個步驟而已。除非──郝市長明確知道檢察官只是「配合演出」,私下運作讓市政府弊案偵辦告一段落。對郝市府而言,不是「最壞的時間已經過去」而是才剛開始。

 綜上,郝市長對於檢察官的偵辦似乎信心十足,自認不需負任何法律責任,而應對市民負的「政治責任」,郝市長又搞錯對象,因此,本文贊同前總統府國策顧問林火旺教授的主張,要求郝龍斌應「退選」台北市長,才能真正落實「責任政治」的價值。(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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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