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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扁案看台灣的司改之道──陪審團制度


/鄭文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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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扁案是典型的政治鬥爭案件,馬英九執政三年,讓台灣人民見識到其無能的一面。馬的無能雖無人能及,但耍弄中國式的宮廷權鬥倒是能手。遺憾的是,他把司法也給拖下水,把應該公正無私的司法弄得一身髒。

 經典之作,就是在馬的主政之下,扁案竟然可以在公開抽籤之後,硬生生地換法官,換給仇扁及無知的法官來審理羈押判刑,也讓外界見識到台灣司法黑暗墮落的一面。

 扁案的另一個經典之作,就是扁二次金改案件在2010年11月5日經周占春法官之合議庭判決無罪,馬在驚惶之下,在11月7日對外表示「司法不能自外於人民」,公然對判決表達不滿及干預審判,並進一步在11月9日召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秘書長,發表相同的談話,違憲地公然干預司法,並表示要「竭盡所能」改變,在我的解讀,他當然是要竭盡所能干涉司法及干預審判。

 果不其然,最高法院就在二天後(11月11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罕見地在上訴三個月就「自為判決」,將龍潭案及陳敏薰案確定,又罕見地「分離判決」,將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發回二審,並就此重大案件,置被告要求開庭公開審理之請求於不顧,而以違背最高法院審案慣例之異常模式,迅速在五都大選前將扁定罪。

 種種舉措,顯然是屈從於馬意及其選舉之考量。但是,最高法院此一判決,卻也暴露出他的大問題。

 此一判決竟然對於總統的職權沒有任何憲法意識,在沒有憲法、法律等明文下,就自己「憑空解釋憲法」;且所用公務員定義,竟然是採用舊刑法之定義,無視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公務員定義已修改,因此,最高法院98台上1670號等判決已改變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定義為:「公務員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項。」但上開判決,竟又搬出被棄置不用之舊見解來定罪,可見其政治性及違法違憲。

 更嚴重的,周占春法官判扁二次金改無罪後,也被依洩密罪起訴。士林地院洪英花庭長針對扁案發表不平之鳴,竟也遭摘除庭長之處分。更無庸論本人在一開始為扁案辯護之初,竟也遭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以違反慣例之方式直接移送懲戒,顯然都是一連串針對扁案而來的迫害。

 馬英九上台後,對於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要求推動司法改革之聲,不應、不理。等到高院三個法官集體貪污被逮捕後,民怨沸騰,再加上網路發動白玫瑰運動,抵制恐龍法官的判決,這一波波對司法的不滿,造成人民普遍對司法失望,幾乎導致司法破產。

 馬英九在人民對其政權及司法的信心潰散之下,才一改其不理不睬的態度,改稱也要推動司法改革。嗣後藉機換掉賴英照,換上了賴浩敏。之後司法院長也配合說要司法改革,一時之間,司法改革之聲震天價響。

 但是,扁案歷經換法官的公然赤裸裸干涉,再出現馬召集司法院正副院長公然干預審判,以及最高法院二天內配合確定等等的經典絕作,其所稱的司法改革全部破功,再也沒有人會相信司法不會被政治操弄干涉。這是台灣的悲哀,也引起我對台灣司法徹底失望及改革的想法。

 以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積極推動的法官法草案,僅僅要求有一個外部的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都不被馬的政府接受,現在立法院依國民黨的版本所通過的法官法,在我看來,將變相成為一個可笑的「法官福利法」,效用將很有限。

 主要理由就是:法官的來源如果不健康,來了一大堆不適任的法官,才想要有一個司法院內部的、形式的淘汰機制,無非緣木求魚。應該是從法官的來源就要健康,也就是,選來的法官都要沒有問題,司法才會建全。而不是照現制用筆試甄選了一堆不適任的法官,再去傷腦筋如何淘汰。(本文是鄭文龍律師所著《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一書的自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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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