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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陪審團的衍變檢討台灣司法


/鄭文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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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美國陪審團的衍變,再對照台灣的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二、三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而共同濫權打壓反對者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等,在台灣都是現在進行式,不僅一應俱全,甚至更為嚴重、更為惡劣。

 美國很幸運,在二、三百年前就發展出陪審團制度,能比較有效地解決這些政府濫權貪腐打擊異己的情形。

 但是,在台灣,卻是另一幅慘不忍睹的景象。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的系統,對於在野黨進行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嗎?

 先是扁案,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其操作手法都是先逮捕,再利用媒體抹黑、用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如果遇到正直、不受控制的獨立法官,像周占春法官這些在法界素來潔身自愛的清流,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來達到繼續羈押及判罪的目的。

 2010年爆發高院陳榮和三位法官及一位檢察官集體貪污受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以及性侵案件背後的所謂的恐龍法官及人民發聲怒吼的白玫瑰運動。從這些案例不難發現,台灣的執政者、檢察官、法官、甚至立法者,仍有控制司法系統,共同濫權打壓異己的情形,比美國二、三百年前的現象更惡劣,更糟糕。

 然而,美國在二百多年前就能發展出解決的方案──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卻束手無策,仍提不出解決之道。如果美國人在二、三百年前,已經面臨同樣的問題,也經歷有效的解決制度「陪審團」,而將之立憲,並持續運作至今,這種現成的、有效的、歷經數百年實踐的制度,台灣為何不引進呢?甚至至今連討論都不討論?

 或許有人會說國情不同,美國社會成熟,台灣人民不行。這種講法,大家其實很熟悉,以前台灣在推動民主制度,在推動總統直選,不是也有一些保守人士說同樣的話。但是,現在證實,民主是人類的天性,台灣實行民主、實施總統直選,不也是好好的?台灣社會在民主化後不是變得更加進步嗎?

 可見,像民主、選舉、陪審團審判這些相對較好的制度,已經外國社會長期實踐,並證實確有其效,台灣應該勇於引用,最起碼要討論評估,不要在沒有深入研究前,就先下結論而悍然拒絕。

 例如,台灣如果能有陪審團的制度,由陪審團來審判扁案,最起碼,陪審員若受到媒體審判的影響而有偏見,係會被剔除(peremptory challenge),因此,比較可以確保較無偏見者之審判。

 在1807年,美國總統傑佛遜(Jefferson)與副總統艾倫(Aaron)因為在1800年有黨派不同的選舉競爭及恩怨,因此,傑佛遜總統找藉口對於不同黨派的副總統艾倫以叛國罪起訴,後來是經由公正的法官約翰.馬歇爾透過公平的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將顯然已經受媒體報導影響而在審判前就已形成有罪心證的不公平陪審員予以排除,最後證明副總統艾倫根本就不在起訴所指維吉尼亞州的現場,艾倫當日是在離數百里遠的肯塔基州,艾倫因而獲得無罪的判決,擺脫總統傑佛遜的政治追訴。

 由此可見,美國的陪審制度,處處可見其對於公正審判之堅持,而且每個環節都可被檢驗。不像台灣的司法制度,把法官神格化,幾乎所有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都被駁回,不容我們置疑。

 這是台灣司法界最大的盲點,畢竟法官是人不是神,公正者有之,錯誤或偏見者也不少,怎麼可以不容許質疑呢?就像扁案國務機要費第一審法官,開庭的態度展現出不僅僅是偏見,還是仇視被告,這怎麼能當審判法官呢?怎麼還膽敢去審理他人已經公開抽籤抽得的案件呢?這種連最基本的公平審判的觀念都不知道的人,在台灣竟然還能夠當審判法官?也真讓人對於台灣的法官制度嘆為觀止。這種審判當然沒有公正及可信度可言。

 因此,在台灣,如能適度討論引進美國陪審團之制度,或許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及審判的民主化,而有助於人民權利的保護,並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這也是作者不揣簡陋,不畏譏評,膽敢撰寫本書來介紹及提倡在台灣推動陪審團制度,以解決台灣長期以來司法貪污、濫權、遭受干涉不獨立、裁判品質與社會不同調的問題,並提供人民保護的機制,希望能夠讓台灣有長治久安的司法制定。(本文是鄭文龍律師所著《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一書的自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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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