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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郝的北市府在搞什麼碗糕?


/王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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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晚遠雄和柯文哲談大巨蛋,定宇就來好好爆一下馬英九市府的圖利財團手法和不法吧!電視上說不清或被打斷的,在這裡一次講清楚。

 2003年12月,馬市府上網公告招標大巨蛋案,原來有遠雄和洪鼎二間廠商有興趣。

 2004年4月14日,馬市府回答二家廠商有關樓地板總面積的詢問時,答案完全不同:

 馬市府告訴遠雄──採法定容積面積,也就是不計入面積數萬坪的停車場、機電設施等面積;所以,遠雄可用於商業用途面積就是96,000-35,000(大巨蛋面積)=61,000坪,結果,遠雄後來實際竟蓋了14萬9千坪。

 但是,馬市府告訴洪鼎的答案卻是:總面積不得超過96,000坪;也就是包含面積數萬坪的停車場、機電設施等的總面積是96,000坪,洪鼎可用於商業用途面積就是96,000-35,000(大巨蛋面積)=61,000坪裡面,必須扣掉停車場、機電設施等的面積。

 這樣大家看懂定宇的意思了嗎?馬市府回答二家廠商的文都有證據。

 作了答覆之後,馬市府在同年4月15日補公告招標事項,令人質疑的是內容不但簡略,而且竟然漏了已經告知遠雄的這個最重要解釋。

 直到4月28日,距離決標只剩兩天的時候,馬市府才上網補了前述遺漏的這個樓地板面積條件。

 因此,4月30日決標時,洪鼎當然來不及變更計算和設計,最後,....果然只有遠雄一家投標兼得標。

 最最啟人疑竇的,就是:得標後,馬郝市府竟然還聯手變更原招標契約條文達91%。根據監察院的糾正,其中只有2項對市府有利,多達47項則對遠雄有利。

 監察院糾正文內容如下:

 「......
 (二)本計畫案議定並完成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經本院審計部派員查核後,函報本院查核意見書略以:
 1、原「公告契約草案」條文共計23條,經與「正式契約」比對結果;除第11條「土地祖金」、第12條「權利金」未變更外,其餘21條均已涉及變更「公告契約草案」,契約條文異動幅度達9成以上(91.30%=21/23);
 ....而「正式契約」之內容研判結果較有利於甲方(編註:台北市政府)者計有2項(第3.3.2及16.4.9條),較有利於乙方(編註:遠雄)者計有47項,於雙方利益無明顯影響者計有52項(如契約文字之修正補充或重行定義等),....」

 

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