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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完整直接民權,總算台灣有人發覺了


/ak7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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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都說了6-7年了,台灣總算有人發覺了,AK的手指尖總算能休息了。

 行政權和立法權如果同流合污,唯一能加以制衡的,只有直接民權!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國家主人的直接民權

 

 「島國前進」在十二月六日結束了他們為期一年半的補正公投法連署,從去年的炎炎夏日到冷冷寒冬,再過了一個夏熱秋涼;最終日寒風大雨中的送件,即使已累積了二十二萬份的民意,卻沒有一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到場。

 不意外!因為所有的光環都集中到選舉,一如我們每次談到民主就直接與「投票選民意代表、總統」劃下等號一樣。

 《憲法》明明賦予了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權利,但在既得利益者的刻意阻撓下,我們現今的《罷免法》和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公民投票法》都是「只能看不能用」的「鳥籠立法」。

 當立法委員違背民意、總統恣意妄為,例如:服貿、核四爭議,人民原本能利用《公民投票法》來即時反映民意、對抗行政霸權的;但因為立法設下的種種障礙,使人民依舊只能上街衝撞,執政者與民意的裂解更導致國家無法進步。

 廢除50%投票率門檻的連署,雖然受限於六個月內募集九十萬份連署書(平均約每天需要5,555人,每十五秒一人)的嚴苛規定而失敗,但拿回《憲法》賦予的創制、複決權,拿回與失能政客相抗衡的武器,修改《公民投票法》議題,在這一年半的街頭宣導下,起碼已經有二十二萬的民意支持,而這是毫無政黨奧援、毫無媒體光環,單憑公民團體的志工們一張一張扎實累積而來的。

 不想讓政治人物「選前選後不一樣」,那這次總統與立委投票時,就選擇願意支持修改公投法的候選人,唯有把制衡的武器握在自己手上,人民才會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你們還忘了一個憲法立法原則....,只要法律條文牴觸憲法,該法律條文之規定就....,需要我再說嗎?

 簡單一點地說,政府立法與執法單位違反憲法的最高合約內容,那麼,那些政府立法與執法寫的內容能做準嗎?

 

201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