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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太后之亂


/陳其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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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下午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中國配偶領證由6年縮短為4年。
藍綠僵持不下,國民黨籍召委黃昭順宣布休息,會議空轉一下午,至法定散會時間五點半,綠委全數離席。沒想到6點42分,黃昭順與同黨立委徐榛蔚、林麗嬋突然再度回到內政委員會,宣布繼續開會,宣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成審查。
 黃昭順並學民進黨立委陳其邁上周使用的自行提復議戰術。由徐榛蔚提復議,再自行反對,用掉一次復議機會,以免被民進黨提復議拉下。



 要議事抗爭,至少也要懂議事規則,連想要延長開會時間,要徴得大家同意始得延長都不知道。上週,本席延長開會時間即是表決通過才延長的。因此,今天在立法院17:30沒先宣布延長並取得多數同意,到了17:30自然就散會了。

 更扯的是Kmt竟還東施效顰,結果都散會了,還提什麼復議,荒腔走板,讓人哭笑不得。

 另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9號明揭「....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

 因此,國民黨還是乖乖做反對黨,用功議事,否則白忙一場,自秀下限罷了!

 對了!敬告kmt,我吃剩飯等你,週三再戰!

 請看2016.06.13的內政委員會,17:30散會後....

 18:42:53
 黃昭順、徐榛蔚、林麗蟬、林德福回到會議室

 18:43:35
 黃昭順:我們現在繼續開會,那入出境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請推一位委員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請黃昭順委員在院會討論提案時作補充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兩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

 18:44:00
 黃: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案。(議事人員:第十七條)那第十七條條文已經念過了,也是已經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那現在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徐榛蔚遞提案】

 18:44:29
 黃:那現在針對本次議程所作的決議,有三位委員提出復議,那我們就復議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厚?那我們就復議完成。那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國民黨團助理提醒復議案要處理】

 18:44:56
 黃:復議案有沒有意見?

 18:44:58
 林德福:反對。

 18:45:00
 黃:復議不通過,好。

 18:45:02
 黃:那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已經念過的臨時提案,有沒有意見?復議案,我們反對。那有其他臨時提案嗎?(議事人員:沒有)我們散會,以上謝謝。

 18:45:19散會


 【議事規則相關規定】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本日會議議事日程所定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7時30分,黃昭順於17:30前未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延長會議時間,超過議事日程原訂會議時間17:30後之會議為違法會議,決議均屬無效。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之1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未決議照何版本通過或保留,亦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之1議決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亦未依第11條推派院會說明人,未完成法定程序。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7條第1項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5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國民黨所提之復議案未足法定人數(依議事規則應有1+4人以上提案、連署,但該案僅3人提案,加蓋黨團章),且復議動議處理沒有表決。(本文轉載自陳其邁立委臉書)

●中國國民黨只剩偷雞摸狗?/台人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Taiman/00/0365.htm


●姚嘉文:不要被「台灣民政府」騙了!
http://www.southnews.com.tw/web-tv/00/00372.htm


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