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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正案三讀!軍公教涉共諜剝奪全額退休俸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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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會1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國安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路,三讀條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並區分「一般外國」與對台最大威脅「中國」;若為中國發展組織,可處7年以上徒刑,最重罰金1億元;此外,修法也納入網路共諜;軍公教若擔任共諜經判刑確定,將剝奪全額退休俸,已領者則追繳至違法日。

 現行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也增訂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會中另表決通過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針對如何規範為外國、中國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傳播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不實訊息,由於規範對象範圍與處罰管理配套,均待完善周延立法,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廣電三法及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儘速於下會期進行立法審議程序,以強化我國民主防衛法制。

 罰則部份,現行法中不論是刺探、收集、交付、傳遞國家機密或是發展組織等行為樣態,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民進黨團指出,發展組織對國安影響較深遠,危害及嚴重性比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還重,因此提案將法定刑階級化。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條文明定,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路全國快速普及化,駭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路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國安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針對國安法修法,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有感而發,強調「守護台灣國家安全立法再完成一步」,有關共諜和洩密量刑過輕,甚至判刑確定後還可請領退休金現象,於修法後都能夠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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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