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風波政治修理站首頁

資本已經「獨立」  政治卻要「一中」


/林濁水

 王永慶一番「接受一中主張、全面開放登陸」的談話,引起了軒然大波,剖析其中的談話基礎,大致是面對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台灣的產業必須發揮全球運籌的能力,進行全球生產的佈局,因此,應該登陸中國、提早卡位,至於主權問題應該淡化,甚至接受中國的一中原則,方才符合全球化的趨勢。

 以近十年來台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現況來看,根據我國經濟部投審會的統計,到二○○○年為止,我國核准登陸實際投資金額累計為一百七十一億美元左右,而根據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的統計,實際投資金額累計則為二百五十六億美元左右,僅次於香港、美國、英屬維京群島與日本。 

 從兩者之間的鉅額差距可以發現,眾多台商乃是以第三地或第三國設立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方式前往中國投資,尤其是英屬維京群島、香港與新加坡等地,因此,中央銀行也評估,台商登陸實際投資金額可能高達五百億美元,遠遠高於上述的統計數字。 

 舉例而言,一九九五年台灣對英屬中美洲的投資,包括維京群島與蓋曼群島,只佔對外投資的百分之十五,到了二○○○年卻高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成為台灣對外投資的第二大地區,僅次於中國;而一九九五年維京群島對中國的投資僅佔百分之零點八,到了二○○○年卻高達百分之九點七,超越美國與日本的投資金額。 

 換句話說,台商透過第三地或第三國設立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前往中國投資的模式日益普遍,這類化身為另一個獨立國家資本的身分進入中國的模式,不僅一方面得以享有同等的優惠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享有第三國與中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尤其是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或仲裁地的權利。 

 即便是著名的香港怡和集團,也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以前,先將總公司移往百慕達註冊,甚至棄香港而赴新加坡掛牌上市,直到近年才以外資的形態進入中國市場,參與合資企業,其作法也是在於考量另一個獨立國家資本的身分所帶來的保障與權利。 

 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台商、間接投資的台商或者外商,它們在中國所受的規範法令與優惠措施看來並無二致,然而,一旦遇到關鍵性的商業糾紛或爭議時,外商(包括具有外商身分的間接投資的台商)除可申請由大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之外,亦可申請由其他(包括第三國仲裁機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反之,直接投資的台商卻無法自由選擇仲裁機構與仲裁地。 

 相較於缺乏保障的台商,外商的身分得以透過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取得在中國的法人資格及其法律地位,進一步受到相同國民待遇的規範與保護,由於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也符合國際商業仲裁的規範與保護,然而,中國片面制訂的所謂台商投資保護法,由於這是中國內部單方面制訂的法規,中國可以隨時修改法律的條文內容,無怪乎根據經濟部投審會所作的一份問卷調查,有五成以上的台商認為以美商或第三地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較有保障。 

 細究任何法律與其所指涉的主體的關係,一方面主體是作為法律的制定者,一方面又是作為法律規範的對象,而台商在此只是片面地作為被法律規範的對象,如何有所謂法律的主體地位可言,有所謂的保障可言,也就是說,目前中國並不願意與台灣簽訂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即使願意,如果不能站在政治對等的立場之上,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將等於沒有保障的協定。 

 延續上述的觀點,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後,台灣是否能夠在世貿組織的多邊談判架構之下,享有雙邊對等保障的問題,儘管,世貿組織是以經濟活動為主體而避開政治主權的問題,然而,類似像香港之類的獨立關稅領域,由於政治主權仍受中國的管轄,因而也失去了關稅主權,也就是說,除非中國願意放棄政治主權與一中原則爭議,同意彼此獨立、完整與對等的關稅主權,否則接受一中原則之下的保障也等於片面的保障而已。 

 總而言之,類似王永慶及其集團的跨國企業,他們利用台灣的各種社經條件,甚至是享有特殊與例外的優惠措施,使得他們得以透過第三國,也就是另一個獨立國家資本的身分前往中國投資,這已是比強調台灣主權獨立更為獨立的作法,然而,他們享受獨立國家資本的保障與優惠之際,卻要求台灣放棄主權獨立,接受一中原則,不但誤解了全球化的趨勢,也有忘本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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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