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

監察院對尹清楓命案的彈劾文

 監察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告尹清楓命案案發伊始,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前處長劉錦安、前軍事檢察官吳榮章等,偵辦命案,未力求切實,蒐證草率,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致坐失破案先機,核有重大違失,爰予彈劾案。

 依據:本案經監察委員趙榮耀、古登美、馬以工、林秋山提案,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郭石吉等九人審查成立;並依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時公布之。

彈劾案文

  壹、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劉錦安 海軍總司令部前上校軍法處處長(任職期間自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迄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止)現任國防部軍法司一級中將司長。

 吳榮章 海軍總司令部前中校軍事檢察官(任職期間自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迄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退役。

  貳、案由:尹清楓命案案發伊始,前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劉錦安、軍事檢察官吳榮章等偵辦命案未力求切實,蒐證草率,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致坐失破案先機,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尹清楓命案發生之背景:

 海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海總)武器系統獲得管理室(以下簡稱武獲室)上校執行長尹清楓,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八時十分,欲前往台北市「亞都飯店」會見代理德國L廠獵雷艦零附件之涂鄭春菊,當時行經大直橋因遇塞車,乃要求駕駛邱明星迴轉返回海總,約八時四十分許,接獲武獲室組長郭力恆上校來電,相約在內湖「來來豆漿店」見面,尹員旋驅車急往,約八時五十分左右到達來來豆漿店對面,下車後命駕駛返回總部,自此即失去行蹤。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蘇澳籍漁船「德福三號」於東澳外海約一浬處作業時,發現浮屍乙具,打撈拾起後於九時十分返南方澳向「南興漁港派出所」報案,檢視其所穿黑色長褲,右口袋書寫「總工程師尹清楓」字樣,經通知中正基地指揮官馬保玉上校前往辨認,十四時左右確定係海軍上校尹清楓無訛。

 海軍前總司令莊銘耀於獲報後,立即召集重要幹部研商處理事宜,並成立軍法專案小組及善後處理小組;十一日上午被付彈劾人海總軍事檢察官吳榮章上校檢視死者,因無明顯外傷,初步判斷溺斃,乃移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於同年月十八日上午十時,經刑事警察局法醫楊日松博士解剖驗屍後認「尹上校為頭部鈍擊,致大腦蜘蛛膜、小腦、腦橋等脈管破裂出血,頸喉部分傷害出血致死,並無溺斃現象,為他殺」。另海總專案小組初步研判命案發生前數日,尹清楓曾為黑函、獵雷艦零附件之邀標書所困擾,並曾於同年月八日晚間購買袖珍型錄音機一台及錄音帶二捲,向重要關係人進行反蒐證,死因可能與購案相關。

 尹清楓係海總武器採購之重要主管,自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失蹤,次日上午八時卅分在宜蘭縣東澳外海發現浮屍後,同日下午四時卅分,海總雖即成立軍法專案小組及善後處理小組調查處理各項事宜,惟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四日執行之內容及協商檢討全無紀錄,令人質疑海總處理本案之態度極為反常,此有後續接辦尹案之國防部總政戰部,於十二月十五日成立之一二○九專案小組在八十四年七月間,向前參謀總長羅本立簡報尹案進度之資料足憑(附件一)。該小組負責統合協調功能,初期係以命案調查為主,後期則將命案結合軍購弊案偵辦,總計投入該命案之軍、檢、警共五個專案小組,所費人力、物力不計其數,迄今相關現場之跡證闕如,致案情尚無法突破。

A二、案發之初先入為主,誤導辦案方向,且蒐證草率,未能掌握重要證物,致錯失破案契機:

琚]一)以自殺或溺斃誤導案情

 尹清楓之死訊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傳到海總,據被付彈劾人吳榮章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到本院說明稱:當日下午六時渠由被付彈劾人海總軍法處處長劉錦安上校率領相關人員並會同政三處處長陳國祥上校進入尹員辦公室與寢室搜索,並無所獲。第二天(十一日)又詢問蘇澳南興派出所員警及附近漁民後,深覺死因可疑云云。同日上午九時即與宜蘭地檢署謝文定檢察長商定,該案似有死因不明之問題,偵查權遂移至宜蘭地檢署。

 然海總對內仍輕率以自殺或溺斃方向偵辦,案由一律冠以「尹清楓溺斃案」,家屬前往海總尹清楓之寢室,撿取其生前衣物,以備至海邊招魂之用,發現寢具衣物箱櫃散置遍地,被付彈劾人劉錦安卻稱:「看!他的情緒多不穩定,就這樣跑路了」。然尹清楓秘書王萬瑩上尉當場則稱:「不是這樣的,是你們弄的,原來枕頭也不是這樣的」。被付彈劾人劉錦安生氣說:「你胡說,不許亂講話」云云。海總武獲室黃廣山副執行長案發後亦多次向家屬說:「尹工作壓力太重,可能想不開」。前述為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約詢王萬瑩暨同年月二十四日約詢尹遺孀李美葵所證實(附件二)。被付彈劾人劉錦安案發當時係擔任海軍軍法處處長並負責督導偵辦本案,應極富辦案經驗,惟對如此重要的採購主管之命案竟輕率斷言「跑路」,顯不切實際,誤導案情至為明顯。

菕]二)蒐證草率致重要證物付諸闕如

 海總軍法處會同政三處於十日搜索尹員辦公室及寢室時,曾拍照存證查封。被付彈劾人吳榮章稱:「桌上堆許多東西,寢室更是凌亂」,然他僅翻看桌上文件,並打開抽屜看有無遺書或其他顯示有人要加害之證物,結果並無發現,惟此時距尹清楓失蹤已有兩天,並見寢室凌亂,竟未查明究竟是否有人曾進入該寢室及辦公室?亦未對於可能涉嫌者觸摸過或握持過之物品,立即詳為蒐尋並採驗指紋。嗣後一二○九專案小組八十三年一月四日重行搜索尹清楓辦公室時,軍事警察官李耀鴻卻在櫥櫃夾縫中,查獲尹清楓對前國防部聯五第三處參謀張可文、鴻圖公司負責人祝本立之反蒐證錄音帶、筆記本及照片等相關證物(附件三)。足見軍法處對於相關案情必要性之查察,均避重就輕,草率應付之心態灼然。

 關此,王萬瑩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接受本院約詢時表示:「在尹清楓失蹤當日,海總軍法處尚未實施搜索前,曾見一人自尹清楓辦公室走出來,因她不認識此人,問勤務兵後始知係總司令隨員室主任陳祿曾上校」等語,若搜索當時對寢室之凌亂立即著手採證,或許可查出更多證據,對於後續偵辦亦有助益。又十二月十日當日查封現場所貼封條日期竟為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實為十日),如此重大命案,竟疏漏諸多重要線索,甚至連日期亦記載錯誤,顯見渠等偵辦草率,嚴重延誤破案先機。

隉]三)對犯罪嫌疑重大者未及時偵辦並作必要處置

 尹清楓最後行蹤係與郭力恆相約至內湖來來豆漿店見面,據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二次到土城看守所詢問郭力恆時,渠稱:他當天駕車自與海總相反方向過來,接近來來豆漿店時,放慢車速,看尹清楓有無在路邊等待,後轉入九十二巷停車,在此之前尹清楓應已失蹤。郭力恆自九時十三分迄九時五十分止,總計在該店附近之公共電話撥了十通電話,當天郭力恆與法國湯姆笙公司駐台代理商汪傳浦及祝本立,均有電話之聯絡,又郭力恆於九時卅七分電王萬瑩稱:「十點以前如果沒有找到執行長,有件很重要的事要爆發」;當日十二時許,郭力恆與王萬瑩、邱明星在內湖麥當勞用餐時,即授意王萬瑩返海總時要將尹執行長辦公室之東西收好,故王返回辦公室即將錄音機、錄音帶收回寢室;下午四時又電示王萬瑩稱:「東西收好沒?最近出現的字紙要收起來,今天所發生的事要作一系列整理,將來可能會用到」等語(附件四)。

 翌日尹清楓死訊傳來時,國防部參謀郭璽中校異常激動地痛罵郭力恆,本院約詢被付彈劾人吳榮章時,渠表示:當時即覺得郭力恆可疑而予以偵訊作成筆錄,在訊問過程中郭力恆之神色慌亂非常緊張。當時已知其係尹清楓失蹤前最後連絡之人,竟未深入調查,有悖常理。俟莊銘耀總司令下令即刻成立的「尹案軍法專案小組」,在同年月十日至十四日調查期間,亦已發現郭力恆行為違常,供詞矛盾,不無涉案之嫌,軍法處竟遲未收押偵辦,十日晚上仍任其外出,致郭力恆得以從容在八里海邊焚燒大批資料,甚而可能進行串供。無怪乎被付彈劾人吳榮章向本院說明其再次偵訊郭力恆時,其神色自若不可同日而語,竟侃侃而談連續兩小時交代其行蹤(附件五),迄今各級辦案人員仍一致認為,郭力恆之心防堅強甚難突破,被付彈劾人劉錦安、吳榮章等未能有效採取必要措施,致良機盡失,殊有未當。

搳]四)對國防部一二○九專案小組之偵辦工作消極不合作

 一二○九專案小組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成立後,偵辦初期,王萬瑩與邱明星私下向一二○九專案小組下之執行小組成員表示:臨行時長官特別交代,少講話,知道的不要亂講話等語,致使約談對象談話時有所顧忌(附件六)。除此之外,一二○九專案小組於八十四年七月間,向前參謀總長羅本立簡報尹案進度之資料時彙整提出,海總未予積極配合偵辦尹案,甚至刻意隱匿,嚴重影響查辦工作,計有消極不合作七項,不應疏忽而疏忽部分有十項,故意隱瞞六項,合計二十三項,例如: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二○九專案小組曾協請海總軍法處聲請搜索票,對相關可疑處所實施搜索時,然常被以要件不全或於法不合為由,拒絕簽發搜索票(其餘詳附件七):

 揆諸上情,海總軍法處對於命案之偵辦態度,始終不予支持,初則消極不合作,繼則故意疏忽,再則刻意隱匿,若非有意避重就輕,即係專業知能不足,在在顯示渠等之處置敷衍草率,消極不合作之態度甚明。

煄]五)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遭消磁,湮滅破案要證

 國防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到本院報告之肆∣尚待突破之三點關鍵因素之二為:「尹清楓生前反蒐證錄音帶被消磁,究係何人所為?內容為何?尚無法查證。」足徵反蒐證錄音帶之內容係破案重要關鍵。綜觀一二○九專案小組之「反蒐證錄音帶遭消磁」處理過程紀錄,統計聽過該捲錄音帶者,計有李崑材、劉錦安、劉建仁、周錦泉、陳國祥、何陽徵、陳若君、吳榮章、徐大為、蔡大剛、王萬瑩、陳國長、黃銘晃等十三人(附件八)。然據本院約詢王萬瑩及一二○九專案小組歷次訊問王萬瑩時,王女均堅稱:其十一日凌晨倒帶時確有聲音,此時李崑材走出辦公室制止其繼續聽下去,並把錄音帶取走,簽封暫時保管(李崑材違失部分已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經本院彈劾在案)。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渠在海總軍法處接受被付彈劾人吳榮章訊問時,吳榮章曾播放該捲錄音帶供其辨認,並詢問聲音是否為郭璽之聲音云云。此有吳、王兩人於刑事警察局對質之筆錄可徵(附件九)。顯然當時該捲錄音帶尚可清楚聽到聲音,王女指證歷歷。被付彈劾人吳榮章自承該捲錄音帶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二日保管期間,確曾獨自聽過,且聽到數句話(附件十);又刑事警察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約談海總軍法處書記官陳若君上尉表示,渠聽錄音帶中有談話聲音云云。就當時被付彈劾人吳榮章任職海總軍法處上校軍事檢察官之經歷而觀,係屬資深之軍事檢察官,對於偵辦案件之基本作法與法律常識均應瞭若指掌,然如此重要之證物,於渠保管期間既然已聽過一遍,為何未作成譯文或立即拷貝?且於移交軍管區司令部時亦未交代內容或附記錄音帶之談話大要,顯然違反檢察官辦案之作業程序,致錄音帶遭消磁,被付彈劾人吳榮章未能善盡保管證物之責彰彰明甚。

B三、刑事警察局介入偵辦過遲

琚]一)前刑事警察局局長楊子敬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本院約詢時說明尹案無法破案之原因略以:(附件十一)

鮈.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命案之前一天,尹清楓所作之相關錄音帶消磁部分仍無法釐清。

瞱.海總「廣東」總機所使用電腦硬碟記憶通話記錄,原可儲存三十萬筆(一二○九專案小組竟於八十三年四月始尋獲該總機所使用之原文操作手冊經翻譯後得知),但關鍵時間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至十二日之紀錄,早已被新資料所覆蓋,因缺乏專業通信電腦人才無法清出被覆蓋資料,導致無法有效突破疑點。

謖.八十三年三月間,前參謀總長劉和謙上將為降低國軍形象受損程度,要求警方只要負責命案部分偵辦,有關弊案及洩密案部分統籌由軍方處理,後雖收押多名涉案人員,但該案為雙頭進行,導致警方無法有更大突破仍停滯不前,此為最大關鍵。

菕]二)楊子敬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本院再度約詢時表示軍方與刑事警察局之配合度不夠,渠稱:「八十三年一月一日第十四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刑事警察局要求軍方提供通聯紀錄,直到我離開刑事警察局時尚未提供……拖拖拉拉」等語,如當時能及時提供通聯紀錄,對破案應有極大幫助。

隉]三)一二○九專案小組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次會議時,參謀總長劉和謙即提示:「能否協調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該專案小組之執行組則以:「本案若請刑警參與偵辦,應考量購案弊端洩密,且憲兵隊與反情報總隊聯合偵辦應可勝任」為由反對。劉總長之意見因此而擱置,直至八十三年一月一日刑事警察局始介入調查,相關現場之跡證闕如,其介入調查顯已過遲,致案情陷入膠著。刑事警察局遭刻意抵制至為明顯。

C四、尹清楓命案前承辦檢察官柯士斌律師說明無法破案之原因及癥結

 本院為瞭解案情,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約詢命案發生時之宜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柯士斌,渠說明略以:(附件十二)

琚]一)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警方報驗渠係依一般程序前往處理,至現場始知係一位海軍上校,故與軍方人員會驗,初步看不出明顯屍傷,訊問家屬及軍方人員發現疑竇重重,為釐清原委,請與尹清楓一起不假離營外出之郭力恆及相關人員改日前來地檢署再度偵訊,訊後渠認死因有疑,堅持必須解剖屍體,為使獲信服特別慎重聯絡楊日松法醫,俟數日後處理,此期間為掌握時效有先行發函請海總提供資料以利研判,迨解剖當日確定係他殺,即馬不停蹄前往海總及憲兵司令部展開密集偵訊調查,但發現倍感吃力而徒勞無功,因軍方受訊人員守口如瓶,動輒以事涉國防機密回應,不輕易回答問題,而海軍軍事業務,本人未曾接觸,無法印證彼等之供述是否屬實?面對複雜案情千頭萬緒無從撥雲見日致有強烈無力感,心力交瘁憂心忡忡,尤其向海軍軍法單位事前即已函調之調查筆錄資料,明明在承辦人員手中卻表示不便給,更加深挫折感,而該案疑雲重重似有神秘阻力,回程中適有記者來電相詢,本人即表示希望能藉刑事警察局之力量介入協助,嗣在輿論界一片支持撻伐聲中,始陸續獲得奧援,但已是案發後多日,若留有證據已遭刻意湮滅殆盡,相關涉案人員心防已固,加上初期軍方有意或無意判斷錯誤誤導方向,使辦案人員陷入泥沼之中,使盡力氣卻摸索不出犯案者事件背後之動機。

菕]二)軍方參與該案偵辦人員,因軍人以服從為天職,對吾等之每一偵辦行動無不參與,無不知曉,吾人卻不知彼等究握有何情資?是否有而不肯提供之資料?又所提供資料是否正確有益?有無為了某團體榮譽或顧慮或利益而虛與委蛇?故本人認為此案軍方未適時提供資料或有所隱匿,前期應是有的,後期實際如何無法妄斷,如果有,真的是阻礙該案偵破之極大因素,外界質疑軍方誠意致案件未能順利偵破,並非無道理。

隉]三)從案情面看,整個案件除了行兇動機及涉案人員不明外,偵辦當時案發前後事物輪廓悉已大致釐清,但關鍵點尹清楓在來來豆漿店究被誰接走?(由通聯證實郭力恆後到,可能未遇)到那裡去?一直成謎,未能獲致具體寶貴線索,而證人所供述尹清楓所帶走之○○七手提箱內究為何物?迄今下落不明,根據證人所述無法得悉真相,又內部一通關鍵性電話究為何人發話指示,復無從查知,按何人最後與尹清楓在一起,誰必是兇嫌,……在此一時間之行蹤查證甚為重要,但因何事件導引殺機始終不明,難鎖定可疑重大對象,甚至有的軍火商遠滯海外不歸,無法調查,又郭力恆依常理判斷應有所知情,但疑與另涉弊案有關,利害攸關而始終堅不吐實,當年先機已失,事隔多年欲有所突破倍感困難。從制度面看,刑事警察局受檢察官指揮主導,實際上能真正著力掌控全局者實為軍方承辦人員,若未能提供發掘出重要線索,勢無法協力偵破。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劉錦安部分:

 被付彈劾人劉錦安於尹案發生時係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除負有海軍軍法政策及計畫之策訂與督導執行之責外,並擔任尹案海總軍法小組組長,掌理犯罪案件之偵查、起訴及審理、裁判等業務,查海總軍法處偵辦尹案之案由,起初一律冠以「尹清楓溺斃案」,企圖導向以自殺、潛逃或溺斃結案,誤導案情甚明;被付彈劾人劉錦安復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率軍事檢察官搜索尹清楓辦公室及寢室,並予拍照查封現場,封條日期還誤植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實為十日),且未搜得任何重要證物,惟事後一二○九專案小組再度前往搜索時,竟查獲尹清楓對張可文、祝本立反蒐證錄音帶等多項證物。又搜索之前,陳祿曾曾擅自進入尹清楓辦公室,竟未察覺,且對當時王萬瑩所稱:「不是這樣的,是你們弄的,原來枕頭也不是這樣的」之凌亂現場,亦未立即著手採證,事後又武斷其「跑路」;又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至十四日之重要偵辦黃金時刻,雖已發現郭力恆行為違常,供詞矛盾,不無涉案之嫌,竟遲未採取必要措施,仍任其外出,致郭力恆得以從容毀滅證據,進行串供,顯示被付彈劾人劉錦安之督導辦案草率,疏漏諸多線索,嚴重貽誤命案之偵辦;又於同年月十九日一二○九專案小組對涉嫌人郭力恆之車輛實施搜查,軍法處不予配合,且不肯開具涉嫌人張濟住宅之搜索票,更顯示軍法處之偵辦態度消極;又尹案肇發時,一二○九專案小組嚴厲指責海總協助查察事項配合度不足,計有不合作七項、不應疏忽而疏忽十項及故意隱瞞六項,合計二十三項,嚴重影響偵辦工作至鉅。

 被付彈劾人劉錦安身為海軍軍法處處長,對於如此重大命案之偵查,非但未能主動積極督導偵辦,抑且阻礙偵查行動,違失情節匪輕,洵難辭其咎。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A二、吳榮章部分:

 被付彈劾人吳榮章係尹案之承辦軍事檢察官,負有檢察案件之偵查、勘驗、指揮執行與文卷書刊保管之責。查被付彈劾人吳榮章奉劉錦安之命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搜索尹清楓辦公室及寢室,並予拍照查封現場,封條日期誤植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實為十日),且未搜得任何重要證物,惟事後一二○九專案小組再度前往搜索時,竟查獲尹清楓對張可文、祝本立反蒐證錄音帶等多項證物,又搜索之前,陳祿曾擅自進入尹清楓辦公室,竟未予察覺,且對當時王萬瑩指稱凌亂現場有異,亦未立即著手採證,又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至十四日之重要偵辦黃金時刻,雖已發現郭力恆行為違常,供詞矛盾,不無涉案之嫌,竟遲未採取必要措施,仍任其外出,致郭力恆得以從容毀滅證據,進行串供,顯然疏漏諸多線索,嚴重貽誤命案之偵辦;又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有二捲,一捲於八十三年一月四日專案小組在尹清楓辦公室所搜獲(依該捲錄音帶內容已判處郭力恆、張可文妨害軍機罪定讞),另一捲係王萬瑩經由郭力恆授意收存之錄音帶,該捲錄音帶係屬重要證物,攸關整個案情研偵至鉅,惟被付彈劾人吳榮章保管期間竟遭消磁,被付彈劾人吳榮章坦承該捲錄音帶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二日保管期間,確曾獨自聽過該捲錄音帶外,並在偵訊王萬瑩時命王女辨識是否為郭璽聲音時,亦聽到數句話;又刑事警察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約談陳若君(即被付彈劾人吳榮章配置之書記官)時,陳書記官亦稱:渠聽錄音帶中有談話聲音云云。參以當時被付彈劾人擔任軍法處上校軍事檢察官之經歷,係屬資深之軍事檢察官,對於偵辦案件之基本作法與法律常識均應瞭若指掌,然如此重要之證物,於渠保管期間既然已獨自聽過一遍,卻未作成譯文或立即拷貝,且於移交軍管區司令部時亦未交代內容或附記錄音帶之談話大要,顯見其偵查有意避重就輕,草率應付之心態甚明,違反檢察官辦案之作業程序。被付彈劾人吳榮章對於如此關鍵之證物竟未善盡保管之責,又縱任郭力恆外出毀滅證據,嚴重影響命案之破案契機,有違職守,具有重大違失,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及第二十條:「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之規定。

 綜上論結,自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尹案發生後,前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劉錦安、軍事檢察官吳榮章等偵辦命案未力求切實,蒐證草率,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坐失破案先機,致尹案迄今猶未見突破,嚴重破壞國軍形象,各相關主管人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嚴懲。

http://www.sou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