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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管怎麼沒有誤解台灣關係法!


/傅雲欽

 陳水扁總管針對江永芳教授發表的「阿扁誤解台灣關係法,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一文,寫了「阿扁沒有誤解台灣關係法」來反駁。我看了陳總管這篇文章之後,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不錯,陳總管對台灣關係法的解讀與江教授的不同,不一定表示陳總管誤解台灣關係法,因為誤解的人可能是江教授。但是,同樣的,陳總管的見解與費浩偉、譚慎格相同,不一定表示陳總管沒有誤解台灣關係法,因為可能他們三個人都誤解了。

 我認為誤解的人是陳總管,不是江教授。

 陳總管把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所謂「當美國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台灣」等語,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太過牽強。

 道理很簡單,如果台灣是國家,美國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當然包括台灣,何必多此一舉地訂立這個條文?有這個條文存在,反而證明:台灣不是國家,只是事實上(de facto)國家,所以,要特別規定這個條文。

 條文的原文中的「apply」一詞,一般譯作「適用」,但也可譯作「準用(指比照適用的意思)」(見岩崎一生著「國際法務用語辭典」,同文館出版)。在此,譯作「準用」較妥。這樣,陳總管就不會作錯誤的解讀了。

 何況,要不要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是美國總統的權責,不是美國國會的。在美國總統不承認台灣是國家的情況下,美國國會不可能越俎代庖,以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國家。由此,也可見陳總管的解讀是錯誤的。

 其次,美、中的三個公報稱:美方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此「acknowledge」一詞,指own、avow、admit、confess、recognize的意思(見Black's Law Dictionary),中文譯作「承認」,並無不當。陳總管和傳統獨派一樣,堅持認為這個詞沒有「承認」的意思,只是「認知」而已,這是曲解這個詞的含義。

 1982年雷根總統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的第五項:「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等語,應譯作「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美國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是什麼?從這句話看不出來。陳總管竟從這句話中看出「美國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表達了尊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天啊!原來他把「sovereignty of Taiwan(台灣的主權歸屬)」解讀成「台灣擁有主權」。他真是高明──政治方面,不是英文方面。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這句話的意思,充其量是:美國雖與台灣無外交關係,但並不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所謂「不贊成」,不一定是「反對」,也可能是「棄權」。因此,從台灣關係法這個條文看不出美國是否認為台灣有權不被國際組織排除或驅逐。

 再者,縱使從這個條文可看出美國認為台灣有權不被國際組織排除或驅逐。這也是美國片面的、主觀的看法。台灣客觀上是否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還是要由各個國際組織依其規章來決定,不是由美國來決定,也不是依美國法律來決定。

 陳總管說:「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等語。這是狐假虎威,但嚇不倒人。否則,我們怎麼到現在還在WHO及聯合國的門外?(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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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