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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怪自己,別怪聯合國


/傅雲欽

 陳水扁總管這幾天說「全世界192個國家,唯一不能參與聯合國,還不是聯合國會員的只有台灣而已(見陳總管7月24日出席國際扶輪社例會講詞)。」又說:「聯合國卻對台灣築起高牆,長期將其排除在外,猶如政治性的種族隔離(見陳總管這次入聯申請書所載)。」

 這些話乍聽之下,會使人血壓升高,憤憤不平,覺得聯合國不講理,很可惡。傳統獨派有些人甚至千里迢迢,跑到紐約聯合國大廈或日內瓦WHO總部去抗議。但聯合國真的不講理嗎?國際社會都在欺負台灣嗎?

 先從全世界有幾個國家談起。陳總管說「全世界有192個國家」,有誤。就聯合國的會員而言,到目前為止,共有192個會員國,加上以觀察員身分加入的「微型國家」梵蒂岡,總共有193個。如台灣是國家,則全世界應有194個國家。

 加入聯合國要具備什麼條件?依聯合國憲章第4條第1項規定,加入聯合國的條件有五項:
 (1)是國家,
 (2)愛好和平,
 (3)願接受憲章所規定的義務,
 (4)有能力履行該義務,
 (5)有意願履行該義務。

 由此看來,好像加入的條件蠻嚴格的,好像菁英國家才能加入。其實不是如此。

 聯合國有會籍普遍化(Universality of U. N. membership)原則,就是說希望所有國家,不管是民主國家或專制國家,進步國家或落後國家,大國家或小國家,都能納入這個大家庭,並以此作為彼此互動的平台,以避免「漏網之魚」在外面不受約束,破壞世界秩序。

 聯合國難得有拒絕新國家加入的情形。曾經有剛獨立的新國家受母國的一時阻撓,但新國家只要撐得住獨立的局面,母國就很難以長期一手遮天,干犯眾怒。換言之,只要是國家,而且想加入聯合國,最後終究能加入。除非這個國家本身不想加入。例如瑞士因永久中立的不結盟立場,一直不願加入,遲至2002年經過公民投票後才加入。

 聯合國憲章第六條規定,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憲章所載的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的建議,得將其除名。但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只聽說過有會員國憤而主動退出,例如印尼曾於1965年1月20日退出(但第二年9月19日又重新加入),不曾聽說過有會員國被聯合國除名(聯合國1971年的2758號決議是將來自台北的中國代表逐出,以北京代表取代,不是將中國除名)。曾有很多會員國耀武揚威耍流氓,侵犯其他會員國,違犯憲章。但聯合國只是用武力或非武力的方式制裁他們而已,沒有予以除名。因為除名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賦予流氓國家不遵守憲章的自由,更加恣意妄為。這也是會籍普遍化原則的具體實踐。

 所謂會籍普遍化原則,簡言之,就是「撿到藍子裡的就是菜」原則。東撿西撿的結果,正如陳總管所言,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加入了,除了台灣──如果台灣是國家的話。

 台灣難以加入,是哪裡出問題呢?上述入聯的五項條件,台灣符合第2項至第5項,應無問題,蓋台灣比有些所謂「流氓國家」的會員國愛好和平,也比一些只有幾萬人「鳥不生蛋」的小會員國有能力履行憲章所規定的義務。

 台灣難以加入聯合國,所欠缺的條件就是第1項。也就是說,台灣不是國家,因此,不能入聯。這次聯合國秘書處基於「一個中國」政策,將台灣的入聯案退件,足以證明這點。台灣不是國家,這是聯合國的政策認定,可說舉世公認。

 因此,不是「全世界的國家,只有台灣不能加入聯合國」,而是「全世界的國家都加入聯合國。台灣不是國家,故不能加入」。聯合國沒必要獨獨對台灣做政治性的種族隔離。我們不可聽信傳統獨派大罵聯合國欺負台灣的說詞。

 台灣人覺醒吧!台灣政客反省吧!不是天快塌下來了,是我們自己站歪了。

 台灣到現在還難以加入聯合國,要怪台灣自己不站正。台灣人民要先認識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再擁護一位有擔當的獨派掌權者,宣佈獨立,使台灣成為一個國家,而不是去怪罪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千里迢迢去聯合國抗議,不如在台灣向無能政府抗議。

 台灣敢宣佈獨立,而且挺得住的話,聯合國遲早會讓台灣加入聯合國。到時台灣如不加入,就會如陳總管在這次入聯申請書中所說的,「聯合國的集體運作機制將出現缺口」。聯合國一定會拜託台灣加入。

 如台灣不敢或不願宣佈獨立,那加入聯合國不只是「難」而已,簡直是「不可能」。這又怨得了誰呢?(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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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