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正名首頁

開羅宣言法律上不重要


/傅雲欽

 長期以來,統派都主張中國是依1943年美國、英國及中國三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所稱「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而重新取得台灣的主權。他們把開羅宣言當作台灣歸還中國的依據,可見他們認為開羅宣言具有條約的性質。開羅宣言是否條約?這是第一個問題。

 如果開羅宣言是條約,這就牽涉到兩個較根本的問題。一個是條約是否台灣的這塊領土由日本轉換到中國唯一的依據?另一個是這份日本沒參加的條約的效力是否及於日本?

 由此可知統派立論的大前提有兩項。一、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二、條約的效力及於第三國。小前提是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

 傳統獨派一直針對小前提「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在找反證。有人說開羅宣言沒簽字,因此無效。有人說不管有無簽字,充其量只是公報聲明而已,不是行政協定,更非條約。例如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FAPA)最近接到美國國家檔案室一封信,說美國檔案室保管的條約或行政協定找不到開羅宣言,因此認為又多了一項證明「開羅宣言不是條約」的證據,因而樂不可支。

 但是,大前提必須是真,辯論小前提的真假才有意義。如果大前提是假,辯論小前提豈非白忙一場?辯贏了,也是白高興一場。傳統獨派一直強調「開羅宣言不是條約或無效」,以否定統派的小前提,就隱含承認其大前提是真的意思。問題是大前提是真嗎?

 其實,統派所設的上述兩個大前提都是假的,因此,小前提「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真不真,根本不重要。

 先就大前提的第二項「條約效力及於第三國」而言。

 在私法上,有所謂所有權絕對的原則,即個人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又有契約效力相對性原則,即契約效力只及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不及於第三人。因此,某人的土地,除非所有權人同意或經法院判決,其他人不得擅自以單獨行為或以契約來加以處分。

 在國際法上,也有主權絕對的原則,即一個國家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1933年蒙特維地歐公約第5條、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2條d項參照)。也有條約的效力相對性原則,即條約的效力只及於訂約當事國,不及於其他國(1969年維也那條約法公約第34條參照)。因此,某國的領土,除非經該國同意或經國際法院判決,其他國不得擅自以單獨行為或以條約來加以處分。

 開羅宣言即使是條約,其效力也不及於當時擁有台灣主權的第三國日本。這是國際法的常識。可見用常識就可以認定大前提的第二項「條約效力及於第三國」是假的。這部分是假的,對於統派不利。

 至於,大前提的第一項「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如何呢?

 條約是領土變動的依據,如1895年的下關條約(俗稱馬關條約)使台灣的主權由中國移轉到日本。但領土的變動並不是一定依據條約。其他如時效、裁判、人民自決及一方拋棄、一方先占等也是依據。這也是國際法的常識。因此,用常識也可認定統派大前提的第一項「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也是假的。不過,這部分是假的,倒對於統派有利,甚至可以讓統派的理論從死胡同中脫困。

 台灣的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日本轉換到中國的法律依據有三:一是日本拋棄,二是中國先占,三是台灣人民同意。其中「日本拋棄」牽涉到條約,不過指的是戰後和約,不是開羅宣言。又三項法律依據中「台灣人民同意」這項是關鍵,而日本拋棄及中國先占只是其基礎而已。

 為什麼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呢?尊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是現代國際法的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順應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拉丁: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英: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法:A qui consent on ne fai pas de tort. 德:Dem, der es so haben will, geschiebt kein Unrecht.),就是這個意思。

 例如國際法上的「托把原則Tobar Doctrine」認為依革命方式成立的政府,他國不得予以承認,須該政府舉行大選,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後,才可以加以承認。

 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彩,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對台灣被歸為中國的一省興高采烈。台灣人民長期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的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陳水扁總管又一再強調「不宣佈獨立」。這些歷史事實在在說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請問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能說這個賊非法佔領這個人的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的產權給他,那個人就同意照辦了,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

 因此,在探討台灣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台灣人民同意中國佔領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主權歸屬的關鍵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

 但是,主張中國政權非法佔領台灣,或台灣法理上不屬於中國的傳統獨派,一直忽略了台灣人民意思這個關鍵。當然,台灣人民的意思不利於傳統獨派的理論構成,傳統獨派予以忽視,還情有可原。可笑的是,台灣人民的意思有利於統派的立論,但統派也一直忽略這個關鍵,反而誤認開羅宣言是關鍵。

 如上所述開羅宣言不是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上依據,更不是唯一的依據。因此,在探討台灣主權歸屬問題時,開羅宣言不重要。統派的理論繞著開羅宣言轉,轉不出去。傳統獨派也跟在統派後面轉,也轉不出去。結果都在空轉。

 但開羅宣言難道完全沒有意義嗎?倒也不是。開羅宣言雖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但有重大的政治上意義。析言之,開羅宣言含有美、英兩國同意中國取得台灣主權的意思。雖然中國取得台灣主權,法律上不須經美、英兩國同意(就像新國家的成立不須經他國承認一樣),但政治上如有美、英兩國同意,則可減少中國取得台灣主權的爭議。中國取得台灣主權之事,日本同意,台灣人民同意,美、英兩國也同意,事實上其他各國也都同意,這就不構成國際爭端,有助於區域的安定,世界的和平。(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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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