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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綠顯學系列之恨不得也

NCC族群仇恨條款的戒嚴遺緒


/Ko Tsi-jin

 NCC審議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出現的情形,除了保留自現行「廣播電視法」禁止的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外,尚包括「配合社會關注現象增列」的「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款,並訂定罰則,違者處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所謂「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後者並無爭議,倒是引發了以此普遍認可的議題來包裝或減低前者議題衝擊的討論。

 首先,NCC依政黨立法院席次比例組成已在去年被大法官六一三號釋憲文判定剝奪行政權,且「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而宣告違憲。在NCC機構組成本身已違憲定案,人民已對NCC信賴不足,再加上綠營推薦的NCC委員幾乎已全數退出導致政治平衡點更難昭公信的情況下,就所謂「社會關注現象」的高度政治性議題進行立法,合不合適應不難回答。

 在比跛鴨地位還不如的「準廢棄機關」位置上,NCC理應低調再低調,埋頭從事技術性事務的延續與銜接可也,卻搶出頭做出高調再高調、某些媒體頭版大肆宣傳的立法動作,是不是「半暝食西瓜」啊!

 即使大法官手下留情,不使NCC職權行使陷於停頓,規定到明年底前,NCC所作成之行為不因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然而,那是大法官恐怕「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之行使」而考量的,釋憲文中也強調,NCC做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必須「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怎麼反倒要來立法限制對含義多重的所謂「族群」議題的多元意見表達和公共討論自由空間?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刪除了現行「廣播電視法」所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或者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禁制事項,謂其「因時空變遷,已不符時宜」,誠哉斯言,然而,為德不卒,狗尾續貂,所增列的「煽動族群仇恨」條款又豈非「不符時宜」? 

 前述禁制事項乃戒嚴時代遺緒,讓人想起行政院新聞局於一九七三年從內政部和警備總部接下查禁歌曲業務後訂定的「歌曲出版品查禁標準」,禁止發行的歌曲包括違反國策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意識左傾為匪宣傳者、詞意頹喪影響民心士氣者,或者內容荒謬怪誕、意境誨淫、曲調狂蕩、狠暴仇鬥、文詞粗鄙、幽怨哀傷、文理不通者等等,由於標舉事項語意含混、有極大的操作與解釋空間,使得禁歌執行者普遍拿著雞毛當令箭,就查禁標準無限上綱,對台灣流行音樂、尤其 Holo台語歌曲發展造成重大戕害,悲調愁音繚繞至今。

 新聞局今年舉行解嚴二十週年禁歌演唱會,當年禁歌時代也一去不回頭,NCC卻要拿出同樣語意含混、有極大政治操作與解釋空間的「煽動族群仇恨」條款,難道是恨不得召喚出戒嚴時代的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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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