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要求公審會三天內道歉,且重新審查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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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公審會越權否決ECFA公投提案,台聯主席黃昆輝再度強調,公審會駁回ECFA公投提案的理由完全是公然違法,公審會已公然侵犯中選會職權,他再度向公審會喊話,限其三天內道歉且重新審理,否則他一定控告到底。

 黃昆輝說,公審會公然侵犯中選會職權公然違法,但是,中選會竟有官員自甘墜落矮化,說什麼中選會是形式審查,公審會是實質審查,根本是完全錯誤理解公投法,這樣的官員還能認真執行中選會的職權嗎?

 他公開向中選會喊話,必須對公審會違法一事做出明確的回應,否則他將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怠忽職守。

 黃昆輝說,根據公投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得將本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中選會在五月五日給黃昆輝的函上寫的非常清楚:「行政院94年四月十六日院台內字第0930083141-A號公告,行政院原辦理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事項,……自93年四月十六日起依規定委任本會辦理。」

 黃昆輝說,中選會自己寫的公文書上都說明得很清楚,公投法的第十四條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委託中選會辦理,即是如此,公投法第十四條的職權是在中選會,絕非在公審會,是很清楚的。

 因此,他說,中選會依法審理,已經「經本會五月四日第402次委員會議審議,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而且,中選會也是因此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即第一項各款情事,如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者),主管機關應將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

 黃昆輝解釋,也就是說,在中選會審議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都符合後,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才能送公審會認定。這個程序是有清楚規範的,不是中選會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他說,如果中選會屈從公審會的審議決定,援引第十四條第一項為駁回之理由,則中選會未能守護自己的職權,是有失職守,怠忽職權。黃昆輝表示將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中選會怠忽職權。

 黃昆輝強調,什麼「形式審查」、「實質審查」都是欺騙人民混淆視聽的說詞,公務人員只有依法行事,依公投法的規定行事,中選會和公審會的各有職掌,不是中選會用一個「概括承受」就可以矇混過關的。

 他奉勸中選會依法行政,不要用這些政客語言,中選會不僅是中立的,而且不能違法,也不是政客的打手,用這些名詞企圖欺騙人民已經失去公務人員的人格!

 黃昆輝說,別人可以不懂,中選會及公審會不能不懂,而知法犯法。

 他再度強調,中選會的職權是公投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委託,依公投法第十四條審議,而公審會的職權則是公投法第三十四條,而本案則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亦即公審會的職權只有「認定」本案是否為公投法第二條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根據第二條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有四,本次公投提案是用其中第三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來申請,而第二條也有規範排除事項為「租稅、投資、預算等」,因此,公審會的職掌是相當明白,就是認定此公投提案是否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除此之外,都不是公審會的職權。

 黃昆輝說,公審會駁回此提案的理由是援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而此條文根本就非公審會職權,屬中選會之審議範圍,而且業已經中選會開會審議認定通過。公審會越權侵權,已經相當明顯。

 他也敬告公審會,必須在三天內公開道歉,重新審議,否則他會提出越權瀆職的刑事訴訟而且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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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