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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陳師孟風波看監察制度

 

 在立法院陳師孟陳述國旗代表國家,但不等同國家,因而引起立法委員洪秀柱的怒吼,並將陳師孟移送監察院究辦,監察院調查結果認定陳師孟言語不當,應該反省。陳師孟對監察院的回應相當恰當,國旗代表國家,但不等同國家,就等於國家元首代表國家,但也不等同國家,若是國家元首等同國家,那連宋集團天天都在辱罵陳水扁就等於辱罵國家,監察院為何不彈劾他們?

 國旗代表國家但不等同國家這一件事,是應該連小學生都很清楚的問題,若是國旗等同國家,那中華民國早就消失了,別忘了中華民國的國旗原來是五色旗,不是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子,目前五色旗已消失,是否代表中華民國已滅亡?不只國旗如此,國號、人名也一樣,他代表國家、個人,但不等同國家、個人,若等同國家、個人,那人改了名字是否代表死亡?同樣的道理,國名當然也可以更改。

 泛藍營辱罵代表國家的國家元首,卻不准他人對代表國家的國旗不敬,這完全是意識形態作祟,一般人是可以理解,倒是掌握監察權的監察委員會做出要陳師孟反省的裁決才令人感到訝異,監察法很清楚描述監察院擁有彈劾、糾舉、糾正、調查等權,上述權力都應該有明確的處理過程與結果,不應該出現要人反省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理方式。

 若是陳師孟的言論不當,監察院可以提出彈劾或糾舉,若其嚴重性還未到彈劾、糾舉的程度,那至少也可以糾正,若連糾正都沒有,就代表言論沒有不當,為何要陳師孟反省?若陳師孟不反省,監察院又要如何處理?

 很顯然的,面對政治鬥爭,為了不得罪藍、綠雙方,監察院是不敢處理這個案子,若宣告陳師孟沒有過失,就得罪了泛藍營,若糾正或糾舉、甚至於彈劾陳師孟又得罪泛綠營,為了不得罪雙方,只好以不痛不癢的「反省」來收場,可惜陳師孟並不領情,不知監察院下一場要如何演下去?

 監察院掌握彈劾、糾舉、糾正、調查等權,依監察權的基本精神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若是失職,監察單位應該要有明確的處置,若是沒有犯錯,也應該還其清白,可是臺灣的監察院卻出現模糊的裁決,其原因是因為監察委員的身分尷尬,遇到敏感問題不敢做明確的裁決。

 能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的人應該是由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可是修憲後的監察委員已不是民意代表,而是政務官,由政務官代表人民來監督公務人員,若遇到「蒼蠅」當然可以直接拍下去,若遇到「老虎」就要考慮考慮,尤其是碰到政治鬥爭,就要盡量閃避,因為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之後任命,所以對在野或在朝都不能得罪。

 本來負有抑制政治鬥爭的監察單位卻逃避政治鬥爭的波及,不能發揮監察功能。所以會如此,是因為臺灣政壇意識形態對立得太厲害,多數政治人物只有意識形態,沒有是非,監察單位對政治鬥爭若敢明確處置,必會成為其中一方的箭靶,基於明哲保身的心態,監察委員還是不敢擔任政治鬥爭的仲裁。

 因為監察委員是政務官,而其產生的方式又與行政院的政務官不同,基於對朝野政黨都不敢得罪,所以監察權打了相當大的折扣。臺灣的監察委員是在修憲後才變成政務官,原來也是民意代表,由省、市議會票選所產生,雖然屬間接選舉,但還算是民意代表,不至於不敢擔任政治鬥爭的仲裁,由其執行監察權也是名正言順,因為他們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

 可惜臺灣的賄選風氣太盛,尤其是選舉人的人數不多時,賄選就成為選戰主流,當年的監察委員選舉已變成金錢遊戲,絕大多數人是以大筆金錢來買監察委員的職位,所以在修憲時,不得不改變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以杜絕監察委員選舉的醜態,監察委員的身分因而由民意代表變成政務官。

 有人認定監察權還是要回歸國會,由政務官執行監察權是名不正言不順,依修憲前的制度產生監察委員則符合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的精神,可是賄選的風氣太盛,靠金錢買來的監察委員要如何監督公務人員?

 多數民主國家是由國會執掌監察權,國會議員具有民意代表的身分,由其監督公務人員是名正言順,可是,臺灣若將監察權歸立法院必定天下大亂,擁有立法、預算審核、人事同意、質詢等權的立法院已經成為政壇亂源,若再擁有監察權,立刻成為憲政怪獸,天天都在彈劾行政官員,使行政體系動彈不得,因為臺灣政壇意識形態對立得太厲害,在野黨一直積極要拖垮執政黨,看來臺灣永遠找不到一套好的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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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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