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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竊據和佔領 | http://www.southnews.com.tw news.8k.com
台灣被佔將近400年,舊金山和約本有機會獨立,但「中屬論」者偽造並咬定開羅宣言,台灣人不察而被竊據。2000年推翻外來政權,獨立在望,可是「四不一沒有」,越走越近「一中」,不少人由希望轉為失望。此時,「中屬論」放軟,承認開羅宣言缺乏正當性,改稱軍事佔領並有效控制台灣,所以被視為中華民國領土,講來講去就是想繼續竊據。
「美屬論」附和「中屬論」,強力推銷佔領尚未結束,美國是主要佔領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國,故台灣是美國的未併入領土。同是佔領國美國有份中華民國就有份,因中華民國已被北京代表,而台灣未宣佈獨立,故美國有份北京也有份,對台灣非常不利。
「美屬論」者甚至說,美國承認北京是台灣的合法政府,故有責任將台灣交給北京,此說登在外國刊物,文章不止一篇。台灣是誰的要看主權文件,就像土地屬誰要看所有權狀一樣,並不是修憲或誰講台灣是誰的就是誰的。
2001年版拙著「血統源流與國家定位」就指出這三者都不適用台灣。因為,「先佔」的意義為無人荒島的佔領,然萬年來台灣就非無人島,故此說不成立。「保持佔領」為,若無另外規定,戰後領土之割讓,未成為和約的條件(有人說,如舊金山和約的放棄台灣未說給誰),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占據而併吞。且1945年6月26日同盟國議決,台灣由日本放棄之後交付託管、自組政府而後獨立,規定在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和美國都簽了字,「保持佔領」不成立,台灣不是人家的未併入領土。
「軍事佔領」的意義是,交戰國共同指定當局暫時佔領敵國土地,其主權不隨佔領而變更,佔領只能暫代敵國行使部分領域管轄權,不得用以建立新國家、或把它轉讓、或重新劃定它的行政區,這些都規定在戰爭法裡面。由同盟國共同指定之佔領當局東京盟軍總部,已於1952年4月28日解散,台灣的佔領也應隨之結束,中華民國不撤出台灣就是竊據。
「時效」也和佔領有關,它的意義是,非法占有經50、100年或更久,和平行使領土主權無人抗議而產生時效,亦即,佔久了非法也變成合法。但佔幾年才算數?1897年英、委邊界糾紛,華盛頓條約仲裁,佔有超過50年可以取得權利。可是1959年荷比邊界糾紛,仲裁人卻排斥時效觀念,因此,時效不能做為主權依據。
即使「時效」可做為主權依據,但228事件,反抗白色恐怖的政治犯,以及2000年8月28日台灣國臨時政府在高雄成立,都是對中華民國竊據台灣的抗議,「時效」根本不成立。
總之,不管從「先佔」、「保持佔領」、「軍事佔領」或「時效」來檢視,台灣主權都握在自己手裡,不是握在美國或中華民國手裡,台灣人要有信心,獨立靠自己,別人靠不住。
|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