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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愛中國,不惜斷送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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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長馬英九日前在「行政院」發表,後又在統媒投書「讓歷史文獻完整呈現」。他說1972年的美中上海公報、1979年的美中建交公報、1982年的817公報中指出,美國都只「認知」並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中國在1979年翻譯建交公報時就把「認知」譯成「承認」而美國不抗議,暗示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不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因此要求杜正勝在高中教科書列入舊金山和約時,也應列入這些,不要只呈現「未定論」。 

 對中國片面的翻譯,美國國會曾質問官方,答覆是:美方只以英文本為準。亦即只「認知」不是「承認」(見拙著「被統一前的掙扎」1992年第416頁)。然而深入檢視歷史,美國不只有「認知」而且有「承認」。1972年2月28尼克森周恩來發表上海公報的前6天,曾在北京訂下密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時在1972年2月22日午後2:10∼6:00的北京人民大會堂(見拙著「台灣國建國方法論」第3版第74頁)。但1982年美國總統雷根與中國發佈817公報之前,於7月14日和台灣訂口頭密約稱為「6項保證」,其第6項為「不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雷根又否定了尼克森的「承認」說。

 美國對台立場不定,1950年以來皆如此,如欲追根究底非「讓歷史文獻完整呈現」不可。現在就依時間的先後來呈現:

 1.大西洋憲章(1941.8.14):美英聲明恢復殖民地主權,支持獨立。當時台灣就是日本殖民地。
 2.聯合國宣言(1942.1.1):遵守大西洋憲章。中華民國為簽字國,表示承認台灣有權獨立。
 3.開羅會議(1943.11.22-26)開羅宣言:日本放棄台灣(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係偽造。
 4.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從敵國(日義)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
 5.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b:確認雅爾達議定書。
 6.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b: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其獨立。中華民國也是簽字國,再度確認台灣有權獨立。
 7.波茨坦宣言(1945.7.26):實施開羅宣言。亦即宣佈台灣獨立。
 8.日本降書(1945.9.2):接受波茨坦宣言。
 9.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和約用字「放棄」renounces與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相同。
 10.聯合國第289決議(1949.11.21):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1日獨立。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依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及第76條b,同為「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義大利的殖民地都獨立了,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依法沒有不能獨立的理由。
 11.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b: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台灣從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和76條b獨立,有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等為先例。
 12.中日和約(1952.4.28):接受在本日生效之舊金山和約,承認台灣獨立。

 由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可知,台灣法律地位獨立,台灣屬中國或地位未定論都是錯的。

 在聯合國憲章簽了字的中華民國,依法在台接受日軍投降後就必須撤軍回中國,但為了長期竊據台灣而偽造開羅宣言,恐被揭發,1947年發動228事件殺光台灣精英先下手為強,所以,1951年舊金山和約雖然簽了字台灣可以獨立,可是無人帶領。

 而1988年至今,總統雖由台灣人做,台灣還是沒有建國,反以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馬英九因此說,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以來統治台灣,主權行使從未受到任何質疑。他說,不論是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1945年日本降書、1952年中日和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歷史文獻,或從「保持占有主義」、時效等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原則,都可得到證明或支持。

 然檢查事實並非如此。開羅宣言真正的內容是日本放棄台灣,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係馬英九偽造。

 而波茨坦宣言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同盟國所決定之小島內」。照此條文實施開羅宣言,就是日本放棄台灣,亦即台灣從敵國分離,符合當時已公佈了一個月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再依同憲章第76條b獨立。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意思就是宣佈台灣獨立。

 因此,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中日和約接受舊金山和約,意思都是接受台灣獨立,不是馬英九所說的中華民國竊台未受質疑。

 另外,馬英九所言「保持佔有」的定義是,戰後征服領土之割讓,雖未成為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如舊金山和約的放棄台灣),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占據而被併吞。但二次大戰的戰勝國是同盟國全體,不是單指中國。且1945年6月26日戰爭尚未結束,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在內,議決,戰後台灣交付託管而後獨立或直接獨立,寫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及第76條b,中華民國對台「保持佔有」不成立。

 馬英九文中所提另一國際法名辭「時效」的定義是,非法占有經50或100年以上,和平行使領土主權無人抗議而產生時效,非法變成合法。實例有1897年英、委邊界糾紛,華盛頓條約仲裁,佔有超過50年可以取得權利。但1959年荷比邊界糾紛,仲裁人卻排斥時效觀念,因此沒有定論。即使有定論,228事件及2000年8月28日台灣國臨時政府在高雄市成立,已構成對中華民國竊據台灣嚴正的抗議,「時效」何能成立?

 馬英九又引上海公報,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岸所有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異議,以為台灣人就是中國人。但鄭氏及滿清台灣戶口檔案明確記載,1683年漢人全部趕回中國,而鄭氏移交康熙3萬8千人全部繳番稅、納番租、住番庄、番戶口,是熟番不是中國人。至1893年(光緒19年),台灣戶口登記254萬人,也都是漢化的熟番,全是1758年被乾隆「賜姓」者的後代。1896年日人據台後第一次調查,全台總人口257萬。已知1893年的254萬是漢化熟番,1896年的257萬有幾人是閩客不問可知。這就是所謂兩岸同文同種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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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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