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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台灣?拿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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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說「中華民國」分四階段演進,現階段就是台灣。陳水扁所提到的演進只是「事實」演進,不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可是「法律」演進就會。

 中華民國「法律」上的演進有兩階段,第一階段,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中國是創始會員國之一,正式登記的國名為「中華民國」,代表人為蔣介石。1949年「中華民國」及蔣介石雖被趕出中國逃到台灣,但法律上在聯合國還繼續代表中國。

 第二階段,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趕出原代表人蔣介石,但中華民國留在聯合國由北京代表,並未退出聯合國,退出的只是蔣介石。可是我們的教科書,從小學到大學都說「中華民國在民國六十年退出聯合國」,陳水扁既關心教育,就應注意一下。

 2758號決議要旨有三,一為承認北京代表中華民國、二為趕走中華民國原代表蔣介石、三為北京代表中華民國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故現行聯合國憲章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為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網頁便可清楚看出來,法律上中華民國已經屬於北京,國名非改不可,可是我們都被國親矇在鼓裡。

 2758號決議後,「中華民國」的海外財產,不改國名的全都被北京沒收,例如,駐日及駐韓大使館。改名的全都沒事,例如,駐美大使館移轉高華德再買回、外匯存底改宋美齡等七個私人名再改回、中國銀行改為中國國際商銀、招商局改陽明海運公司等。台灣若不改國號,法律上就是中國的,遲早會像駐日及駐韓大使館被中國接收。

 法律上「中華民國」既是中國的,國親堅不改國號,目的就在製造台灣屬中國的法律關係。法律上台灣既屬中國,北京領導人不管誰來做都一樣,不拿台灣必然下台。如此,台海如何可能和平?

 國親堅持不改國名,使我們繼續用中華民國國號,使在法律上台灣繼續屬於中國。這樣,中國拿台灣才有法律根據,犯台才師出有名,中國片面強行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用意也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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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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