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南嘉生專欄

中華民國的偽政權、偽總統才最該罷免

 我們若用心尋找歷史事實,並且教導我們周遭的朋友,我們就會發現這一次的罷免案還真的可以讓我們補課。各位用李宗仁、罷免案等關鍵字去google查一下資料,並且將這樣的現象與罷免案結合在一起思考,你們就會發現幾個重要的歷史史實。

 現在的國民黨,從中華民國史觀來說,他是叛亂團體。

 各位追查中華民國對總統的罷免案,第一個不是對陳水扁總統的罷免案,而是李宗仁。時間在1953年。由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通過。也就是說,在1953年之前,中華民國法理上的總統是李宗仁,其他人都不應該代理他執行命令,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所以,從他在民國38年(1949年)任總統之後,除非他簽名、發佈,他任總統期間,所有的法律與命令是無效的。

 若他不能執行命令,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所以,根據史實,李宗仁任命的最後一位行政院長閻錫山才是權力中心。除非李宗仁下命令,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將閻錫山換下來。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1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也就是從李宗仁在1949年12月5日到美,不執行命令之後,到1950年3月5日之前,閻錫山是中華民國最高政治領袖,而在這一天之後,中華民國基本上是無政治領袖。若有人說繼閻錫山之後的行政院長是陳誠,那誰任命的呢?除非是李宗仁任命,否則都是違憲、違法。

 這就顯示在1950年之後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偽政權。而從1953年,中華民國國民代表大會要罷免李宗仁,這就證明之前發佈的法律根本有問題。

 但各位所熟讀的國民黨中華民國歷史,1950年之後的總統是蔣中正,這違反史實,這樣的總統是違憲、違法,這樣的政權是偽政權。

 請問各位為何不知道,以往沒有人敢講?

 現在的罷免案可以用各種方式展現,也可以用各種角度討論、質疑,不像以往被牽制言論。我想這才是公民要補課的重點。

 中華民國第二次罷免案是2000年,選舉結束那年,因為陳水扁總統要停建核四,所以,連宋聯合要推動罷免案。當時在立法院的泛藍軍立委席次及其可動員的力量,可以過三分之二,罷免案通過的機率很高。最後會停止,一方面固然民意不准,另一方面也是當時還很有威望的李前總統反對。我們要問的是,假如某一個政黨有能力在國會動員三分之二的選票,是不是那一次總統不選他們滿意的人,他們就要罷免呢?還有,停建核四只能說是政策不連續,這在行政學上有很多的討論空間,絕不涉及違憲問題,需要罷免總統嗎?

 這一次也是那樣,陳水扁總統所犯的錯誤,哪一件和他有關係,結果要罷免總統?請問有沒有法律這樣規定呢?

 說真的,真正要罷免的總統,第一個是蔣中正,將自己的國家丟掉那麼一大片,這樣的總統不罷免,有天理嗎?其次,他在1949年時所做的些動作,都是違法的。1950年之後,違法自稱總統,難道不是公然背叛中華民國嗎?而在1950年3月之後,就根本不存在中華民國政權,因為依照憲法,他已經不具合法地位。

 我想從這一個角度來看罷免案的補課意義,就是:公民有守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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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