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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專欄》

簡評「美屬派」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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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從民進黨自2000年取得中央執政權迄今,台灣的主體意識在2004年「228手護台灣運動」以溫馨、快閃式的政治嘉年華表現出來達到最高峰之後,似乎出現了由盛轉衰,乃至於不知到下一步該怎麼走的遲滯現象。

 或許因為這個緣故,在最近這兩年間,台灣乃出現了許許多多的「政治個體戶」,打著一些令人側目的政治主張,彷彿以先知、救世主的姿態在台灣政壇上招搖晃騙。其中,最為台灣人所熟悉的,除了一些主張「拼經濟不要拼政治」、「統獨擺兩邊,民主擺中間」…等等的「民主學校」之外,另外一個最近藉由在報章雜誌乃至於網路上進行強勢的置入性推銷,以「保護台灣」為號召的林志昇為首的「美屬派」,更是成為最近獨派人士所爭議、非難的焦點。

 本來,在民主政治制度下的台灣,容納各種不同的意見本來就是應該具有的基本條件。只不過,由於這些「美屬派」所持的理論往往錯誤百出、自相矛盾,同時彼等在網路上的宣傳人員又動輒在辯不過人的情況下胡亂貼人標籤,在面對他人提出確切的證據質疑其論點時,若不是顧左右而言他,便是罔顧事實與經驗法則的睜眼說瞎話、硬拗到底,從而也就無可避免的成為眾人所唾棄的對象。

 本來,吾人鑒於像這種既無才又無格的政治小丑大可不予理會,以免雞同鴨講,既浪費時間又著了他們想要藉由引發爭議來譁眾取寵、沽名釣譽的道。然而,眼見這些「美屬派」在網路上種種欠缺常識、以管窺天的蠢樣實在令人發噱,而許多不明就裡的台灣人往往又缺乏警覺性,被他們牽著鼻子走而不自知,到最後不但沒能釐清觀念、建立一個健康的台灣主體意識,反而再次墮入另一個思想的被殖民陷阱而不自知,屆時,可就問題大矣!是故,吾人乃在此針對這些「美屬派」的幾個根本性的謬誤,提出事實來加以逐一駁斥。

 首先,這些「美屬派」主張台灣的主權根據戰時國際法在「法理上」是屬於美國所握有的論點,其有一個根本的謬誤就是對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太平洋戰爭從1945年迄今早已結束了快六十年了,是以,目前包括台灣在內的各個亞太地區在現實上早已脫離「戰時」將近一個甲子,即令有諸多因為太平洋戰爭所遺留下來的領土主權問題(如:日、俄對於北方四島的爭議;日、韓對於獨(竹)島的爭議;台、日與中、日對於尖閣(釣魚台)群島的爭議),都只能夠透過當事國之間以外交談判的方式解決,而絕無可能再讓時光倒流的引用「戰時」國際法,說那些領土是美國的,然後再各自透過各種奇奇怪怪的手段向美國討回這些領土的主權。

 其次,這些「美屬派」主張台灣的主權仍握在美國手中的「證據」中,《台灣關係法》是最常被用來「證明」的「證據」。在他們的思維邏輯中,由於《台灣關係法》明確的規定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而《台灣關係法》又是美國的國內法,如此一來,豈不證明了台灣是美國的領土,台灣人民是美國人民,否則美國又何必吃飽沒事幹的把這個麻煩事往身上攬?

 然而,這樣的論點由於忽略了一個事實是:美國當年是基於其對中國在外交上採取的「一個中國政策」,使得美國除了對於當時在蔣介石政權統治下的中華民國無法給予外交承認外,同時也在其與中國簽定之「八一七公報」中明確指出其無意採取「兩個中國」或「一中一 台」之政策(註),使得美國無論怎麼樣都無法與台灣建立正式外交關係(雖然這也是有前提的),進而簽署兩國的共同防禦條約,但美國對於台灣又有戰略上的利益存在,不希望台灣就此落入中國手中,才會片面地制定這個法律。

 此外,被「美屬派」所忽略的另外一個事實是:即令美國制訂了《台灣關係法》,但該法中除了在第2條第B項第3款中規定:「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以及在同法同條同項的第5款規定:「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以及第6款規定:「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外,並沒有明確的說美國為了保護台灣的安全而非與任何國家作戰的義務。

 反倒是在該法第3條A項中規定:「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C項中規定:「指示總統如遇台灣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明明白白的指出美國對台灣政策之實行,是以提供足以自衛的武器給台灣為原則,只有例外在台灣所受到的威脅已經會「危及美國利益」時,美國才有可能會「採取的適當行動」,很顯然的,這與任何國家只要一遇到領土及人民遭到外國威脅時,都必須不計利害多寡、義無反顧的予以反擊敵國之義務是完全不同的!也因為這樣,在2004年12月10日前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接受美國公共電視台PBS訪問時,也曾經明確的指出來,並說如果台灣受到中國攻擊,美國是否宣戰,必須由美國國會決定,其原因正是在此!

 再者,有關國際和平、人權以及民主等問題本來就是允許其他國家干涉的,被干涉國根本不能夠以「內政問題」、「國格」以及「尊嚴」等冠冕堂皇的藉口來排斥他國的干涉!這從聯合國憲章第一章所宣示的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即可窺知。所以,美國即令是出於維護其自身利益制訂《台灣關係法》,但大體上與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宗旨與原則並不相牴觸。

 而除了《台灣關係法》外,美國還制定有《香港政策法》在關切香港的民主與人權(註)!難道因為美國制訂這個法律保護香港人民,香港就會因而變成美國未合併的領土?此外,美國總統布希還在2004年10月18日簽署了眾、參兩院所通過的《朝鮮人權法案》,使之正式成為法律,華盛頓在未來三年中每年可以動用至少2000萬美元的資金對朝鮮進行人道主義援助,幫助朝鮮公民前往美國進行政治避難

 如果依「美屬派」的論點,韓戰也是以美軍為主力的部隊所打的戰爭,從1950年到現在美國不但在朝鮮半島有佔領的事實存在(駐韓美軍),而且美國至今也都未承認朝鮮、與其建立外交關係,難道僅因美國制訂了《朝鮮人權法》、提供朝鮮人到美國進行政治避難,就可以依「戰時國際法」主張朝鮮的主權屬於美國的?(事實上,在朝鮮的例子中,要適用「戰時國際法」的可能性還遠高於台灣,因為美、朝兩國只簽有停火協議,並未曾真正簽署和平條約,美、朝嚴格說來目前還是在「戰時」的狀態!)

 至於「美屬派」舉了幾個美國法院的判例「證明」美國仍握有台灣的主權乙節,先不談在三權分立體制下的美國,司法判決並無法真正影響屬於行政權一環的外交政策,光是以美國聯邦第二上訴法院在1992年1月於紐約美東影視的訴訟案件(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v. U. E. Enterprises, 954 F. 2nd 847, 1992),宣判台灣是一個國家,美國與台灣所訂的條約繼續有效適用。該案件的爭訟牽涉到台灣製作的影視版權的侵害問題(註),即可推翻「美屬派」的論點。

 而類似美聯邦法院的例子,還包括了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在2003年10月22日,對於新加坡航空公司對對台灣民航局提起有關新航中正機場失事訴訟案,判定台灣民航局合於加拿大「國家豁免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該判例中並確定臺灣係主權獨立國家(註);以及瑞士聯邦法院在2004年5月3日就瑞士聯邦政府是否應對於「汪傳浦案」對台提供司法協助一案,裁定台灣是獨立的國家,使得瑞士聯邦政府因而決定對台灣提供相關的司法協助

 凡此種種,不論是根據「戰時國際法」、《台灣關係法》的法理,乃至於包括美國、加拿大、瑞士等國法院的判決與裁定,都很清楚的否定了「美屬派」東扯西拉、邏輯錯亂又常自相矛盾的「台灣主權屬於美國」的論點。而這些「美屬派」利用台灣人對於國際事務普遍陌生,對於國家主權的概念又缺乏自信與堅持的弱點,在這兩年台灣主體意識陷入低潮的時刻在各個媒體大舉出擊,其居心究竟何在?目前雖仍無法得知。然而,彼等否定台灣為一個主權國家的論點,無論如何巧辯,也不可能讓人相信是對台灣有利的,更由於如此否定台灣為主權國家的論點隱約有與中國唱和、弱化及混亂台灣人民國家認同的嫌疑與危險,而這也就成為「美屬派」的罪惡之所在,台灣人能不慎乎?

 

  200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