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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專欄》

虛假不存在的「大鳥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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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法補正的修法終於在十二月十二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蔡英文也在臉書發文,以「打破鳥籠、還權於民」為主題,說公民投票立法多年以來的各項缺陷,就此走入歷史,這是人民作主的時刻,全面執政的民進黨,正面看待公民投票法補正。

 然而,由於這一次的修法仍沒有將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納入公民投票的範圍,讓獨派很不滿,認為這形同是「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台灣人民還是無法透過直接民權,決定台灣的前途註1

 事實上,如果從法理上來看,由於憲法上已經就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有明文規定,因此,即使公民投票法將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納入允許公民投票決定的範圍,也會因為公民投票法只是法律,依照憲法第171條第1項的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註2,讓這次公民投票法補正的修法變成了白忙一場!

 相對而言,也因為憲法已經就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有明文規定,如果想要改國旗、國號與進行領土變更,自然就要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經由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後,經公告半年於三個月內辦理複決投票註3,因此,所謂的「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很顯然根本是一個假議題!

 而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是限制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獨立建國的「大鳥籠」,則是將「住民自決」與「公民投票」混為一談,在法理邏輯上更是大錯特錯的荒謬觀點!

 因為只有在國家建立以後才有所謂的「公民」的存在,進而以法律來規範公民如何透過投票,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對公共事務進行集體決策的「公民投票」;相對而言,在國家建立之前,於某一範圍內土地上所居住的人只是「住民」而非「公民」,他們如果要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獨立建國,根本不需要有任何的法律規範允許,這一群住民同樣可以進行「住民自決」。

 根據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李明峻,在其「國際法上的公民投票問題」一文中指出:當人民採取公民投票方式行使自決權時,公民投票即與獨立直接相關,是達成獨立的重要程序。然而,國家有時是在自決獨立之後才進行公民投票,此時公民投票是確認正統性及合法性的作法,而非其獨立的法理基礎,只是具有政治性質的行為註4

 就此而論,那些在這次公民投票法補正修法後指稱,「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台灣人民還是無法透過直接民權,決定台灣的前途」的說法,顯然是沒有搞清楚「住民自決」與「公民投票」的區別所得出的錯誤結論,無論是在法理上或現實上來看,所謂的「大鳥籠」根本是虛假而不存在,真正能夠限制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正常獨立國家的,只有台灣人民自己!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