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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專欄》

阿扁知不知道,好像只有蔡守訓知道

 看了蔡守訓的「阿扁判決書」,我認為阿扁最多涉及教唆偽造文書,其它被判刑的部分,幾乎都是無辜的。

 整個判決書,充滿主觀臆測。蔡守訓認為阿扁有罪的部分,就說阿珍、小馬、陳鎮慧所做的一切,阿扁都知道,都是主謀人。例如在洗錢案部分,每一項都說「陳水扁、吳淑珍二人推由吳淑珍所交付之款項」,即認為二人共謀洗錢,而由吳淑珍一人出面交付款項,所以,吳淑珍洗錢,等於陳水扁洗錢。

 果真「扁珍一體」,那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只要出具領據,就能領取,陳鎮慧領錢送進官邸給吳淑珍,不也等於送交陳水扁嗎?這筆錢本來就是讓總統使用,不用發票,領了就能用,只要總統有拿去用,就是合法的,何來侵占之罪呢?

 如果依照蔡守訓「扁珍一體」的標準,阿珍用私人發票請領總統的「非機密費」,等同阿扁為之。那阿珍領之等於阿扁領之,阿珍用之等於身為總統的阿扁用之。問題是,阿扁有沒有用掉呢?從1999年到2005年6月,總國務機要費約三億五千多萬,蔡說扁珍侵佔一億多,但阿扁在這期間,用在餽贈犒賞上的錢絕對超過一億多。阿珍領錢,阿扁用之,最多因用私人發票領取而犯了偽造文書罪,又何有侵佔之罪呢?

 如果「扁珍一體」,那龍潭購地案,依判決書所述,「92年8月6日前之某日,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向竹科科管局長李界木遊說」,為什麼後來行政院全部都不配合,直到92年12月30日或31日之某日,李界木才進入玉山官邸與陳水扁見面,當面向陳水扁報告呢?如果阿珍所做的一切,阿扁都知道,那龍潭購地案,怎會不早點交代下去,而直到93年元月1日至9日間之某日上午,才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針對此事進行會商呢?

 如果「扁珍一體」,那為何南港展覽館案,在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陳水扁的動作,只有吳淑珍、余政憲、郭明哲、郭銓慶、洪重信涉及其中呢?最後,阿扁也沒因此案被求刑,可見法官認為他不知道,沒涉入此案。

 從南港展覽館案,可知,阿珍做的事,阿扁未必知道。試想,阿珍找余政憲來,要他幫忙弄審查名單,余政憲竟然沒有向阿扁報告,為什麼呢?唯一理由,就是這是違法的事,不能讓阿扁知道。同理,海外滙款的事,涉及重大金額的洗錢問題,又怎會讓阿扁知道呢? 

 看判決書,我們發現,阿珍做什麼事,阿扁知不知道,完全取決於蔡守訓法官,蔡法官說知道,阿扁就要知道;蔡認為不知道,阿扁就不知道。那蔡法官又不是阿扁肚子的蛔蟲,又好像沒躲在扁珍的床下偷聽,他怎麼知道阿扁知不知道呢?若不是天知道,就是馬知道囉!

 因此,我相信蔡大法官,是為了「知道」而「知道」,為了將阿扁判刑,才努力牽扯好讓阿扁「知道」。蔡大法官努力了老半天,因為缺乏積極的直接證據,害讀他判決書的人,花了好多時間,也不知阿扁到底知不知道。

 

(http://southnews.com.tw) 200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