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台人專欄

《台人專欄》

總統絕對不可以告國民!

 推到Plurk  Facebook

 總統可不可以控告國民呢?當然不行,即使那個國民有誹謗之嫌。法律是沒有規定不可以,但民主國家的總統,在政治道德上,依然沒有控告國民的正當性。

 一、依憲法規定,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

 如果總統告某人,而某人想反訴總統「誣告罪」卻不可能成案,這樣就違反「對等原則」。等於總統絕對佔便宜,即使告輸也無傷,而被告的國民絕對處弱勢,可能輸到脫褲子,還要賠錢坐牢。

 法律之前,理應人人平等,總統之告國民,雙方無同等權利,根本就是「不公」。

 二、台灣總統有任用司法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的權力,等於具備介入司法的可能性。

 總統又是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的最高上司,即使只是名義性的,依然存在隸屬關係。如此一來,檢察官和法官如何公正審理總統提告的案件呢?判總統敗訴,會不會影響升遷呢?反之,也可能為了升遷而判總統勝訴。

 因此,總統控告國民,等於用最高權力來欺侮國民,拿司法正義開玩笑,實為「不義」。

 三、台灣總統民選產生,人民賦予他最高的權力。

 他每月四十多萬薪水,每年三千萬國務機要費,一兆五千億國家預算,並提供官邸,二十四小時國安衛隊保護。總統擁有如此龐大的特權和財力,全是人民所賜,希望他恪遵職守,為國服務,造福全民。

 如果他反過來控告人民,等於取民之財以攻民,若非叛逆,至少是「失德」。

 四、總統就辭誓詞為:「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今總統不管什麼原因去控告國民,要求金錢賠償,都違反了「增進人民福利」的誓詞,自是「失職」。換言之,總統真要告國民,就先接受國家嚴厲之制裁吧!

 五、總統坐擁國家財富和權柄,理應受到人民的監督。

 今人民如果懷疑總統有失德違法之事,縱使是不實的指控,也算是對總統的監督。總統針對國民的指控和批判加以提告,即等於否定人民監督的權利,違反民主精神。

 六、某人當選總統,依法宣誓就職,就是四年全天候的全職工作,不可任意拿掉總統名義,而以個人身分為之。

 想想,總統需要打卡嗎?總統休假時就不是總統嗎?總統宣稱以個人身分時,難道就沒有受國家特勤隊的保護嗎?因此,只要在任期之中,總統就不能公開以個人身分去行事。

 總統以個人身分公開去告國民,等於嚴重瀆犯了「總統」職位。

 由以上六點,我們可以說,馬英九以個人身分去控告蔡英文(民進黨)、梁文傑或其它人士,都是不正當的作為。他這樣一搞,違反公平原則,不符司法正義,失德失職,迴避監督,破壞民主精神,也褻瀆了「總統」這個國家的最高名器。

 馬英九說什麼:「他正式提告,不僅捍衛個人名譽,也要保持台灣民主品質。」這就像殺人犯宣稱維持社會正義,詐欺犯宣稱促使民智進步,強暴犯宣稱為了增加生育,獨裁者宣稱迫害人權是為了國家安定。 

 你說那總統就該任由誹謗,不能捍衛名譽嗎?當然不是。捍衛名譽的方法很多,總統應以他擁有的權力和資源,取得人民的信任,進而破除誹謗,維持清譽,怎能訴諸不正當的興訟呢?例如,總統有國安局的資源,可以公布相關日子的行程,或任何可佐證的資料。若能讓多數人民採信,那少數人的詆毀,又何足道哉?

 民主國家的總統只能列舉佐證,求一個清者自清的令名,爭取人民信任,讓詆毀者無從興風作浪。若採興訟手段,分明是直接或間接用國家名器來對付國民,打壓異己。

 試想,身擁國家大權和資源,卻以提告來對付國民,與獨裁者用司法來迫害政敵有何兩樣呢?控告某一國民,與之為敵,視同刁民,這樣的總統又有何民主精神可言呢?

 總之,馬英九身為一國總統,絕對沒有控告國民(如在野的民進黨、梁文傑或其它人)的正當性。他真愛告人,那只有先辭職下台,恢復為一般國民身分,才能不破壞司法正義。

 如果馬先生不撤回告訴,執迷不悟,那就讓我們用選票趕他下台,告訴他:你對國民興訟提告,根本不夠格當總統。

 

(http://southnews.com.tw) 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