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關係首頁

台灣與西藏是唇亡齒寒之關係


/綠點

http://www.southnews.com.tw

 3月10日是西藏反抗中國暴政49周年紀念日。西藏人,不論流亡在外還是留置在內,都在這一天裡舉行紀念活動。在西藏內的紀念活動持續到3月14日時,終於遭到中國血腥鎮壓。

 回顧歷史,1950年10月中國軍隊開始進軍西藏,將8千多名藏兵打死一半後,西藏被迫派代表到北京和中國舉行亡國的和平談判。1951年5月23日,西藏代表與中國代表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17條(入藏)協議》。從此,依照中國人觀點,西藏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和羈絆,在祖國多民族的大家庭中,走上了社會主義發展進步的光明大道;依照西藏人觀點,西藏政府成了傀儡政權,人民喪失了自由,聽話的班禪喇嘛老死於北京,反骨的達賴喇嘛流亡在印度。

 根據達賴喇嘛的說法,《17條協議》是中國武力逼迫下強加到西藏政府和人民頭上的條約,西藏政府並沒有批准該條約。達賴喇嘛逃出西藏後,也馬上在1959年6月20日首次正式拒絕《17條協議》。

 《17條協議》到底是什麼洪水猛獸,只八年的時間就引發震驚全球的「西藏抗暴事件」?「西藏抗暴事件」是1959年3月10日,中國開始鐵血鎮壓西藏人,屠殺人數超過8萬7千人,迫使達賴喇嘛從此流亡藏外。

 我把《17條協議》附在文後,讓大家,尤其是心向祖國的統派份子,都可以享受「奇文共賞」的樂趣。

 言歸正傳,台灣要抗拒中國口蜜腹劍的統戰也好,要抗拒中國真槍實彈的侵略也行,都要有一個爭自由的西藏為伴。因此,台灣必須馬上至少聲援西藏。(綠點/美國奧斯汀台灣研究社社員)


 附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 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 程中,盡了自己光榮的責任。但是近百餘年來,帝 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由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 ,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 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 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 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 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 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 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 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 各民族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 各民族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 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 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 的共同綱領,宣布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 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 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 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民族的大家庭 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 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 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 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 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 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 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 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 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 ,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 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 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 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 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九 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 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 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 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議,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 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 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 根據中國人民政府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 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 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 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 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 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 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 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 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 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究既往。
 十三、 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 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過貿易關係。
 十五、 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盡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 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 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 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 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 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http://www.southnews.com.tw0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