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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監督條例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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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台聯黨團28日針對張顯耀案主張,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防範類似情事。

 該黨團是針對陸委會前特任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召開記者會,痛斥我國憲法「一個中國」的荒謬原則,讓刑法外患罪形同具文,無疑縱容我國對中談判代表叛國無罪。

 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指出,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103條至第115條,其犯罪構成要件係指洩密給「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但根據我國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兩岸為同一國,中國並非外國,致使張案無法以外患罪究辦。

 許忠信建議,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視同刑法外患罪之條文:「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台聯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則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均未有洩密給「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應加重其刑之規定;他建議在監督條例增訂加重洩密罪條文,當洩密對象為非本國人時,提高二分之一刑責。

 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周倪安說,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與談判授權範圍控管SOP機制」,解決談判底線單由談判代表決定的現況,以便授權政府機關檢視代表在談判過程中是否逾越授權範圍,不僅讓兩岸談判控管更加周延,也讓國家利益獲得充份保障。

 

2014.08.28

中國中央統戰部在高雄

http://youtu.be/FXK8L-OfA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