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三、四、五月份新聞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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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內容分析法」操作研究:

 1.觀察報紙: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台灣日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六報。

 2.研究起迄: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

 3.分析版次:要聞版(第1、2、3、4版)。

 4.分析單位:


  (1) 以「則」為單位,所謂一則新聞,指單一新聞事件在同一版面之相關報導。
  (2) 以「單純報導」(straight news)為分析對象,不含外電、特稿、評論、社論、花絮、簡訊、照片、圖表等。

 5.界定研究類目與測量標尺:


  A、新聞類別:
   依照新聞主題區分為:1.政治;2.社會;3. 經濟;4. 教育文化生活;5. 健康及醫藥;6. 體育;7. 影劇;8. 國際新聞;9. 其他等九類新聞類別。


  B、主要消息來源部分:
   本研究選擇以主要消息來源為觀察要項。純淨新聞中或有單一或數個消息來源,而所謂主要消息來源係指新聞事件於報導中引用篇幅最多之消息來源,若該則新聞只有一個消息來源,亦登錄為主要消息來源。

 主要消息來源身份的認定,是以新聞事件發生當時,該消息來源所在的職位與身份,例如法國前財政部長接受記者訪問時,已不是財政部長之職,但事件當時是財政部長,故登錄時,仍以財政部長之職為判斷。

 本研究將主要消息來源角色歸類為以下六種類目:

 (A)政府官署、官員:本類是指五院政府單位或公營機構及在其中工作之人員,但不含民意代表。例如:大法官釋憲、中央社、總統、法院判決。
 (B)民意代表:所謂民意代表是指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代表會等由選舉制度所選出的代議士。
 (C)意見領袖、社會知名人士、社團單位或企業組織:本類是指於社會公眾具有名望,對公眾輿論具有影響力之人、社團單位或企業組織,如政黨領袖、消基會、兒童福利聯盟、台塑石油發言人…等等。
 (D)專家或學者:本類係指與新聞事件有關之處理、分析之專家或學者,如SARS事件詢問台大醫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E)政黨:本類是指消息來源是某個黨派人士,但該人士不是政府官員、官署、民意代表、意見領袖、社會知名人士、社團單位、企業組織、專家、學者等。例如:民進黨發言人、台聯發言人。
 (F)一般民眾:本類係指非上述人士之一般民眾。如民眾對口罩購買問題與SARS問題的反應等。

 C、檢具消息來源:
 適當的使用消息來源,能夠讓媒體發揮監督政府與守望環境的功能,然而不適當的使用,會導致新聞報導成為有心人士放話的工具,記者且可能淪為造成社會人心恐慌的謊言傳播者。本研究檢示的項目包含:
 (A)無明示消息來源:指未具體指明消息來源,如據了解。
 (B)消息來源含糊:雖指出消息來源,但僅指出姓、職稱、工作單位等概略別,未實際特定,如李姓民眾、新聞局表示。
 (C)消息來源明確:即具體道明來源,如陳水扁表示、CNN指出。
 (D)『記者為消息來源』:係指該新聞事件為記者親身觀察所見,如跑立法院記者於立法院聽到游月霞指蔡英文是老處女。
 (E)無消息來源:指一則新聞中,記者未引述任何消息來源的話。

 D、消息來源立場與當事人間關係:
 所謂當事人,是指新聞事件受控方及被指涉的對象,如李慶華質疑簡又新,則簡又新為當事人,或者如新聞報導九十歲以上老翁染愛滋,該老翁即為當事人。而此類目的觀察項目計有:
 (A)立場為當事人:是指該消息來源為當事人。
 (B)立場與當事人一致1:是指非當事人但與當事人立場一致,如謝公秉為宋楚瑜興票案辯解,涂醒哲父母替涂澄清。
 (C)立場與當事人衝突:是指消息來源非當事人,但與當事人相對或不利於當事人,如陳水扁指興票案未結。
 (D)立場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是指在新聞事件中當事人與消息來源無利害關係可言,只是單純說明事件的看法,例如台塑石油調降油價,當事人是台塑石油公司,說出調降的原因,而消息來源是加油民眾,說油價的調整不影響他選擇到何處加油。
 (E)無消息來源:指在檢具消息來源的項目上分類為「無消息來源」的,此處指標即應登錄為無消息來源。

 此外,立場的一致或衝突,並不以身分上既定立場相對而論,而是以實際新聞內容呈現決定,例如檢察官與被告的關係,雖然法律上是控方與被控,有衝突的關係,但若被告自白不諱,與檢察官所言並無衝突,仍認為是立場一致。反之,如同一政黨卻指責自己同黨人士,仍認為是立場衝突。

 E、新聞查證:
 本項觀察項目計有是否查證、被查證者角色、及被查證者與當事人間的利害關係等部分:
 (A)是否查證:
 本研究對新聞查證的定義是:被查證者不是指消息來源,亦非接受請教意見,而是指就消息來源所陳述的話,接受查證是虛是實。另外,若無消息來源,但記者為了釐清坊間傳聞而進行採訪,受訪者則算是查證對象。但亦有無查證之必要者,如記者親身見聞或單純引用法院判決內容等。
 (B)被查證者的角色:
 分查證對象是當事人、權責義務相關的組織、機構或官署(含人員),或事務攸關的專家。
 (C)被查證者與當事人間的利害關係:
 分查證對象與當事人利害一致、與當事人利害衝突,或查證對象是無利害關係的旁觀者。

 F、平衡報導:
 本項觀察旨在觀察媒體在報導新聞事件時,是否有善盡平衡報導之責,此項目下計有兩類目:

 (A)版面處理:
 計有雙方陳述之字數均等、主控一方版面較多、被控一方版面較多、無平衡報導之必要、無平衡報導等五個測量標尺。前三項依字數及版面決定,所謂無平衡報導之必要係指不須平衡報導者,如單純引述大法官會議解釋。至於無平衡報導,則係根本未有另一方觀點出現。只要有呈現另一方觀點,即便版面極少,仍算有平衡報導,餘為那一方版面多少之問題。

 (B)論點依違:
 計有雙方論點均衡、有利主控一方、有利被控一方、無法判斷、無平衡報導之必要等五個測量標尺。依論點理由判斷報導對何方較為有利,惟如難以決定時,仍登錄為4無法判斷,至於『無平衡報導之必要』是指不須平衡報導者,如單純引述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謂『主控一方』是指事件挑起者,『被控一方』是指回應者。

 G、公共利益:
 關於公共利益,本研究依據Wilbur Schramm於1957年發表的 “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中提到媒體具有守望、決策、教育與娛樂的功能為指標,至於每個指標內涵,條列如下:
 (A)守望:是指經新聞查證並符合新聞價值之訊息告知與監督環境功能者。重視經過查證或的確不須查證,不鼓勵歪打正著。
 (B)決策:是指(1)形成公共論壇,協助閱聽人參與公共事物。(2)發起運動,促進社會參與。(3)支持公益活動,鼓舞與激勵人心士氣。
 (C)教育:是指(1)內容具有教育意義及目的。(2)肯定人性價值。如孝行楷模獎之報導。(3)文化傳承。如布袋戲大師傳承介紹。(4)促進台灣主體價值觀。如SARS疫情,關注到台灣加入國際衛生組織之報導。(5)促進族群融合。如關注原住民之報導。
 (D)娛樂:是指內容為正向價值的人情趣味。

 H、主要新聞價值:
 主要新聞價值是指新聞事件包含的多項價值中最顯著的一項,由編碼員判斷。新聞價值指:時宜新舊(新聞是否具有時效性)、接近程度(新聞報導的事件是否與讀者有物理上和心理上的接近關係)、顯要與否(新聞事件是否顯著或所報導人物是否知名)、衝突強弱(新聞事件是否具有對立與衝突)、影響大小(新聞事件影響層面足不足以引起公眾注意,如SARS事件)、人情趣味(新聞題材具新奇、調劑及溫暖人心之效果)。

 I、新聞編寫:
 新聞編寫項目是要檢視新聞的品質與呈現形式,分別陳述如下:
 (A)背景說明:
是否就新聞事件相關之人事、來龍去脈等為閱聽眾說明,以方便人理解。
 (B)寫作方式:
 記者對新聞事件的寫作方式,會影響閱聽人對事件的認知,而記者寫稿的模式有二,其一是單純報導,係純就消息來源提供之訊息及新聞事件本身陳述及描寫的純淨新聞;其二是夾敘夾議,即記者帶入個人的觀點與意見。
 (C)標題與內容:
 計有題文不合、標題過當、與題文相符三項測量標尺。『題文不合』指標題與內文之意義不同或超出內文之意義;『標題過當』則指標題雖大致符合內文意義但過於強烈或誇大引申,會引起讀者不當聯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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