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不屬台灣族群


/黃啟堯

 如果中國人屬於台灣族群,戰前的日本人也是台灣族群,為甚麼要被遣返日本?

 移民的主觀要件,在於放棄原移出國籍,而取得新移入國籍,並認同為其唯一祖國。

 就此觀之,一九四五年後隨蔣介石軍隊來台的中國人,非但無放棄中國籍之意,反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並將台灣人強制歸化為中國籍,所以,不是合法的移民,而是侵略殖民。所謂「燒成灰都是台灣人」,其實是「中國台灣省人」而非台灣國人,所認同的也是中國國族而非台灣國族。既然是外國人,自然不屬台灣族群的成員。

 然而,中國人的後裔,如依屬人主義,父母之一方為台灣人;或依屬地主義,於台灣出生;或與台灣人結婚;以上並認同台灣為其唯一祖國,且在客觀要件上具備長久定居之事實與目的者,即可視為「新台灣人」,屬於台灣族群的成員。所以,就國籍法而言,並沒有本省與外省之分,只有本國與外國之別。

 有人質疑台灣是否為一國家,台灣人是否為一國族?國家要件中的人民與領土才是國家的主體,政府由人民組成,國際關係由政府能力決定。中華民國屯墾當局自始既不是由民主的方式取得權力,亦不是以民主的方式行使統治,更不是一個來自本土並以台灣為主體,因此,不是合法的台灣政府,但仍是一個事實政府。非法的政府雖然一時不改變事實國家的現狀,卻使國家逐步走向危亡,攸關國家的生存發展!

 近日馬政府駐外官員的反台辱台言論,即為此非法政權的最佳寫照,揭露了強盜殺人集團的不法事實:

 1、中華民國人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
 2、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流亡政府,不是台灣合法政府。
 3、中國人及中國政府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屬於台灣。

 也正因為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且兩岸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所以,聯合國GA 2758號決議才會驅逐蔣介石代表,而無法通過台灣以兩韓或兩德的雙代表制參加聯合國。有鑑於國際犯罪之殘害人權,在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後的次年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由世界一百三十餘個國家共同簽署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該約並於一九五一年生效,中華民國及後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簽約國,並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中第二條,將危害種族罪定義為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之下列行為:

 (a)殺害團體之分子;
 (b)致使團體內分子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將某一團體陷於某種生活情況以使其遭受全部毀滅;
 (d)強制施行防止團體內生育之辦法;
 (e)勒令某一團體之兒童轉至另一團體。

 此一定義並在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六條中完全採用。公約第三條,則明訂下列行為均在懲治之列:

 (a)危害種族;
 (b)危害種族之陰謀;
 (c)直接公然煽動危害種族之行為;
 (d)危害種族之意圖;
 (e)危害種族之共犯。

 很顯然地,該郭姓駐外官員立於一中國人地位,主張賣台並屠殺台灣人的言論,已構成危害種族罪,必須由馬政府負完全法律及政治責任,並接受國際社會的譴責與制裁。至於中國在台灣所實施的概括性國際犯罪,則應循南斯拉夫模式或盧安達模式,由聯合國成立特別刑事法庭審理台灣的「米羅什維奇」,或逕由國內法庭依國際法轉化成的國內法──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起訴審判。(黃啟堯/國際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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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