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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委當然應遵守台灣法律

 李慶安被踢爆她擁有美國國籍,不過,她堅決否認,並準備對爆料的周刊提告,她所憑藉的理由是依照美國的移民法規定,對宣示效忠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喪失美國國籍,她擔任公職時已宣示效忠「中華民國」,自然已經喪失美國的國籍。

 她擔任的是臺灣的立法委員,不是美國的國會議員,為什麼不遵守臺灣的法律而要引用美國的法律?若是李慶安的說法成立,那其他具有美國國籍的人要擔任公職前,都辦了放棄美國國籍的手續豈不是多此一舉?

 其他的人所以都辦了手續,主要的原因是依照本國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若具有外國國籍的人要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外國國籍,而且是主動放棄,不能以被動失效來搪塞。

 國籍法第二十條第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很顯然的,依臺灣的法律是要主動辦理手續並取得證明文件。

 媒體記者詢問李慶安她是否違反台灣的國籍法,她回答得很妙,說她擔任臺北市議員的時候並沒有國籍法。李慶安這麼講是拗得太離譜了,難道她擔任立法委員的時候也沒有國籍法嗎?她連任好幾屆立委,公職生涯從未中斷,立法院訂定國籍法後,在她連任立委時就應該立刻辦理放棄國籍的手續,並繳交證明文件。

 有人詢問李慶安,既然她認定擔任臺灣的公職就會自動喪失美國的國籍,當年為何還質問陳師孟的美國國籍問題,她回答得相當妙,她表示是詢問陳師孟的主觀意識是否要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真的是妙人妙語,一個人的國籍竟然不是用法律來認定,而是用主觀意識來判定,那台獨運動人士積極要建立台灣國,豈不是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變成無國籍的人?

 律師的工作不是幫委託人逃避法律責任,而是提供委託人的法律常識,使她在法律的規範下能保住自己的權益,最重要的是要面對臺灣的法律,不是外國的法律,李慶安的律師竟然以美國的移民法為基準,忘了她所面對的是臺灣的法律,這位律師還是失職了。

 黑道是一般人所厭惡,可是,針對立委的品德來評分,黑道的排名至少還在中等以上,客觀的說,白道是不如黑道。黑道偷吃後,會閉起嘴巴不敢吭聲,可是白道偷吃後,連嘴巴都沒有擦就指著別人的鼻子大罵別人偷吃。

 人人都可能犯錯,犯錯不是問題,嚴重的是自己犯了錯不只不檢討,還指責別人犯錯。陳師孟早就辦了放棄美國籍的手續,並取得證明,可是,李慶安還是窮追猛打,當她被發現擁有美國國籍時,還可以理直氣壯的詭辯。

 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立法委員擁有外國國籍時,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民進黨立委要求立法院長處理李慶安的美國國籍問題時,王金平回答,還未政黨協商,他沒有權力處理這一件事。民進黨的立委席次還不到四分之一,真的沒有能力處理李慶安的美國籍問題,立法院已經由「一黨獨大」變成「一黨獨裁」,因為中國國民黨可以公然抗拒法律的約束。

 從表面上看,李慶安事件是中國國民黨贏了,因為他們有能力包庇李慶安。事實上他們是輸了,因為人民扮演審判者的角色,會以選票制裁中國國民黨,李慶安事件拖得越久,該黨受傷越重。(本文部分內容於2008/5/24刊登在自由時報)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