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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制度應該廢除

 媒體爆料,有監察委員領了未上任以前就舉辦過的國家考試的監試費,引起立法委員不滿。國家考試在考試前後各開一次典試會,監察委員所擔任的監試委員除了參加典試會外,並在會後視察試務。媒體所爆料的四次國家考試是在這一屆監委上任以前就考完,新上任的監委是參加第二次典試會,為了幾萬元監試費讓某些人感到不滿,才會有爆料的問題。

 依典試法與監試法的規定,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的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這次出現只出席一次典試會就領了數萬元監試費只是個案問題,並不重要,要不要派監察委員監試才是大事。

 監試的目的是要讓國家考試達到公平公正,問題是除了幾位由考試委員轉任的監察委員外,其他監察委員對國家考試的流程完全陌生,要如何監督試務?

 比較上道的監察委員知道自己對國家考試陌生,只是形式上參與監試工作,不會發問,更不會指示,避免外行人指導內行人。但有不少監察委員還是真正做起監試工作,要試務人員花很多時間說明試務流程,不過,還不一定完全清楚。由外行人監督內行人的工作,怎麼可能達到監試的目標,還浪費不少試務人員的寶貴時間。

 典試法與監試法規定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是有其特殊的背景,以前監察委員是由省議員與院轄市市議員選出,等於由人民間接選出的民意代表,由監察委員監試,即使沒有達到監督的目標,但代表人民監督國家考試,有其象徵性的意義,由監察委員監試雖然不能達到監督的目標,但還是有正當性。

 以前監察委員的產生,由於選舉人太少,出現嚴重的賄選,不少監察委員是用錢買來的。人民不相信賄選的監察委員能公平公正的執行監察工作,所以修憲時改變了監察委員的產生制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以前是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其身份已不是民意代表,而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官。

 以前的監察委員有言論免責權,修憲後已取消,因其身分由民意代表變成政務官。以前監察權監察的對象不包括監察委員,現在的監察委員受到監察權的監督,犯錯時照樣被彈劾。國民大會修憲時,注意到監察委員身分的變更,立法院卻忘了這一項轉變,沒有修改典試法與監試法,取消監試委員的制度。因為監察委員已不是民意代表,代表人民監督國家考試的象徵性意義已消失,實質性的監督又力有未逮,讓一般民眾誤會監試費只是監察委員的一項福利。

 因為該於2005年二月產生的監察委員流產,在沒有監試委員的情況下辦理國家考試是違法的。依典試法與監試法的規定,辦理國家考試必須有監察委員監試。只是國家考試不能不辦,所以,考試院一方面違法的辦國家考試,一方面提案修改典試法及監試法,取消監試委員的制度,因為監試委員的象徵性及實質性的功能都已消失,只是此案在立法院壽終正寢。

 立法院該關注的是該不該修改典試法與監試法,不是那四個國家考試的爭議性。出席兩次典試會獲得數萬元的監試費,對監察委員來說只是一個小數目,但它已是基層人員的一月所得。最重要的還不是浪費公帑的問題,而是監試委員並沒有功能,公家機構不應該一直在做虛功。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