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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案是為馬英九量身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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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首長、民代特別費及研究人員補助費用等核銷的糾葛已確定「除罪」,立法院於5月31日深夜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

 其內容約略為:2006年底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2010年底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其他業務費、2012年底以前大專院校職員、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均不需負民、刑事責任。

 2011年5月18日公布的《會計法》修正案增訂九十九條之一,其內容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其適用對象是行政官員,這一次修訂該條文就是將適用對象加入民意機構及學術機構。

 一般人認定這一次的修正案是為顏清標量身訂做,事實並非如此,真相是為馬英九量身訂做,該負的責任他不敢負,而且為了過度保護自己,該還的人情債他更不還。

 5月31日挑燈夜戰強行過關的《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若是為顏清標量身訂做,兩年前無黨團結聯盟就提出該案,為何被冰凍,等到顏清標去坐牢之後,該修正案才過關?

 立法院執掌立法權,而法律的執行則歸司法單位掌管,民主國家在這方面的分工相當明確,司法人員必須依法審判,不能改變法律的規範;立法單位更不能干預法律的執行,也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顯然的,國會絕對沒有「除罪」的權力。

 若是國會有權力「除罪」,國會多數黨就可以集體貪污;若沒有被查到,就大家一起發財;若被查到,就透過修法來「除罪」就可解套;如此國會就變成最富有的團體,國會議員拼命「賺錢」,將所賺的一部分財富拿來賄選,如此台灣正可以變成「貪腐共和國」。

 多數人認同政務官、民意代表、學術機構經費核銷所出現的偏差屬歷史共業,若沒有「除罪」,社會將出現很大的動盪,可是,依憲政體制,國會絕對沒有「除罪」的權力,只有總統有。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等規定,總統可以「除罪」。「大赦」不只「免刑」,還可以「除罪」。它針對罪行,不分對象,只是總統頒佈「大赦」令時要經立法院同意。「特赦」只有「免刑」,沒有「除罪」,是針對特定人,頒佈特赦令時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有關上述歷史共業,馬英九可以頒佈「大赦」令來「除罪」,最重要的是它赦免罪行,沒有特定對象,沒有為哪一個人量身訂做的問題。

 可是,馬英九的個性只享權力、不負責任,更逃避義務,他將「除罪」的工作丟給立法院。而當時社會上關心的焦點在於行政官員的特別費,所以行政單位擬定草案時只針對行政官員。

 在草案通過後,無黨團結聯盟立刻提出再修法,將適用對象擴充到民意代表,若是中國國民黨願意支持,再提出的草案也是很容易過關。

 無黨團結聯盟提出再修法,將適用對象擴大到民意代表,顏清標一向極力支持馬英九,在道義上馬英九應該支持修正案,在能力方面中國國民黨有辦法讓顏清標「除罪」,可是,馬英九過度保護自己,不願意由該黨主導讓修正案過關,因而指示將修正案交由黨團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除了台聯外,其他各政黨立院黨團都同意該修正案並簽字,台聯所以會卡住該案,是因為他們認為顏清標一向支持馬英九,而馬英九不願意幫他的戰友解套,反而要其他政黨的黨團幫他背書,於情於理說不過去。

 在政壇上大家都很清楚,馬英九沒有擔當,不敢頒佈「大赦」令;他更是無情,不只不願意幫親密戰友解套,還將修正案丟給各政黨的立院黨團去承擔。這次學術單位出事,正好幫馬英九解套,掩飾他不敢頒佈「大赦」令,他欠人的人情債也還了一小部分,修正案簡直是為他量身訂做。

民進黨不敢批判「終極統一」的陰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qQgQty6x7A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13.06.02